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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技术行为与行政管理行为的界分

发布时间:2026-10-15 阅读量:0次

一、问题背景

医疗领域的职务犯罪认定长期面临一个结构性难题:公立医院中大量医务人员兼具专业技术身份与管理身份,其行为在技术性与管理性之间往往呈现交织状态。一个科室主任既可能参与药品采购的论证与推荐,又可能基于临床专业判断决定患者的用药方案,当收受财物的行为发生时,究竟应当将其归入“从事公务”的受贿罪评价,还是归入“利用开处方便利”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评价,抑或不构成犯罪,往往取决于对行为人“利用职务便利”之性质的精确认定。

这一难题的根源在于岗位分类制度与刑法“从事公务”标准之间尚未形成清晰的对应关系。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将公立医院岗位明确划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类,管理岗位“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专业技术岗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然而,医疗行业的特殊性在于,大量临床科室负责人同时占据专业技术岗位与管理岗位的职能空间——其“管理”往往表现为对医疗技术活动的组织与协调,而非对公共资源的分配与决策。这种“技术性管理”是否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公务”,在规范层面缺乏直接的指引。

二、现实意义

这一区分具有直接的司法后果。若行为被认定为“从事公务”中的利用职务便利,则适用受贿罪;若被认定为技术性职务行为,则可能仅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若行为本质属于专业技术劳务的合理对价,则不构成犯罪。实践中,同一家医院的不同人员因岗位性质差异而适用不同罪名的情形并不罕见,病区主任与主治医师在同一药品回扣链条中分别被认定构成受贿罪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正是这一区分逻辑的体现。

更深层的意义在于,过于宽泛地认定“从事公务”,可能将医务人员的专业技术活动不当纳入职务犯罪的评价范围,抑制临床科研的合理空间,也不利于精准区分违纪与违法、违规与犯罪的边界。

三、岗位分类与“公务”标准的分离

从规范文本看,卫生事业单位岗位分类的核心标准是“职责性质”:管理岗位的职责是“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专业技术岗位的职责是“从事专业技术工作”。这一分类是人事管理意义上的,其功能在于确定薪酬体系、晋升通道与考核方式,并不直接等同于刑法上“从事公务”的认定。

刑法上的“从事公务”,根据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界定,是指“代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履行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职责”。其核心不在于行为人是否拥有某种职务头衔,而在于其行为是否指向公共事务的管理与公共资源的分配。换言之,“公务”的判断标准是行为指向的公共性,而非岗位名称的管理性。

这一分离具有重要的解释论意义:一个拥有“医疗组长”头衔的人,其头衔本身并不使其在任何行为中都成为“国家工作人员”。只有当其行为实际指向公共资源的管理决策时,才可能落入“从事公务”的范畴。

四、技术性协调与行政管理的实质边界

区分技术性职务行为与行政管理行为,可以从三个维度展开。

第一,权限来源。行政管理权的来源是组织任命或机构授权,其行使依据是层级化的管理规范;而技术性协调的权限来源是专业资质与学术能力,其行使依据是技术方案或研究规范。一位医疗组长之所以能够“安排”其他医生配合某项治疗措施或临床研究,并非因为其对医生拥有行政处分权,而是因为其在专业上被认可为该项研究的技术负责人。

第二,行为对象。行政管理行为指向的是公共资源(经费、物资、人事安排)或公共事务决策;技术性协调指向的是专业技术活动的具体实施。后者的判断依据是医学专业规范,而非行政管理规范。

第三,可替代性。行政管理职能具有可替代性,换一位管理者同样可以行使审批权;而技术性协调往往依赖于特定的专业能力,不可由任意管理者替代。这一差异在司法认定中具有实质意义:如果行为的实施依赖于行为人的专业判断而非其管理身份,则该行为更接近技术性劳务而非公务。司法实践中应当将“表面上的管理行为”还原为“技术性行为的效果”,避免以形式上的管理权外观取代对行为实质的判断。

五、让“从事公务”的认定回归行为实质

公立医院医疗技术岗位与行政管理岗位的区分,不应停留在人事管理的分类层面,而应当成为司法认定中判断“利用职务便利”性质的前置性分析框架。在具体案件中,正确的分析顺序应当是:先确定行为人的活动究竟指向何种性质——是公共资源的管理决策,还是专业技术活动的组织与实施;再据此判断该行为是否落入“从事公务”的范畴。

这一分析框架的现实意义在于,它能够为医疗领域职务犯罪的精准化认定提供可操作的标准,避免“有管理头衔即等于从事公务”的简单化处理。在医疗反腐持续推进的背景下,如何在依法惩治腐败与保障临床医学活动的合理空间之间取得平衡,这一区分具有重要的规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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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冬律师

江苏东台人,江苏三法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派驻江北新区分所),三法刑辩中心主任,全国律协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江苏省律协刑事业务委员会主任,公安部监管局全国看守所律师特约监督员,南京大学硕士研究生行业导师,政协南京市委员会委员,曾获得南京市十佳律师。

杨冬律师长期专业从事刑事业务,尤其擅长职务犯罪、经济犯罪辩护,企业内部治理和刑事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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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刑辩中心成立于2017年,是江苏三法律师事务所内设的刑事案件办理与刑事法学研究为一体的专业化刑辩机构,中心现有专业刑事律师十余名。三法刑辩中心秉承法学研究、法治宣传、法律服务的理念,坚持专业化、团队化、规范化的工作准则,坚持统一的办案标准,统一的团队分工,统一的工作流程,高效专业的办理各类刑事辩护、刑事代理、申诉控告、刑事风险防控等案件与项目。

多年来,三法刑辩中心成功办理了多起无罪、不起诉、撤案案件和众多罪轻辩护案件。诸多案例被刊载于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报、刑事审判参考等权威司法刊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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