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nsights & News
律所资讯
关注法律行业前沿,记录三法专业实践。及时呈现律所资讯、专业观点、 代表案例、服务业绩及社会责任行动。
重新想象财产权:涉虚拟财产犯罪的范式转换与底层逻辑重构
发布时间:2026-08-05 阅读量:0次
一、新的思考
2026年7月,吴景键先生在《读书》杂志发表《重新想象财产权》一文,文中提到:就像罗马的财产权观念无法反映罗马经济的真实运作一样,当今以支配土地为中心的财产权图景,在狂飙突进的数字经济面前,正在显露出一种想象力的贫瘠。如果无法对数据财产实现排他保护,我们又可以在什么意义上声称我们拥有特定数据?
这一追问,击中了传统财产权范式脆弱的神经。当虚拟货币等数字资产横空出世,我们沿着思想史轨迹继续前行,突破奴隶主抑或土地主的既有范式,不断扩展对于财产权的想象边界。这篇文章的思路启发了我对涉虚拟货币侵财类犯罪既遂节点的思考。
二、虚拟货币的特殊性
虚拟货币与传统货币存在根本差异,不能简单地将电子钱包类比为银行账户,将私钥类比为支付密码。虚拟货币并不存在于物理实体中,而是存在于去中心化、开源的区块链平台之上,其所有权完全通过区块链地址和与之关联的私钥来控制。
私钥是一个由大量随机生成的数字组成的字符串,一旦生成不可更改,与物理世界没有任何实名连接,它是虚拟货币所有权的唯一凭证。这决定了虚拟货币的占有方式完全不同于物理世界的有体物,知悉私钥,即获得了对应区块链地址中虚拟货币的控制权,可以随时处置该地址内的资产。因此,对虚拟货币占有的认知范式,必须摆脱物理世界“空间位移”和“有形支配”的思维惯性,转而承认信息控制本身即为占有。
三、新的既遂认定规则
基于上述特殊性,涉虚拟货币侵财类犯罪的既遂认定,应当确立一条新规则:行为人获取私钥即构成犯罪既遂,而不以发生地址间的资产转移为必要条件。
传统侵财犯罪的既遂标准,无论是“失控说”还是“控制说”,都以有体物的空间转移或支配关系变更为基础。但私钥的本质是信息,获取私钥即意味着掌握了支配对应虚拟货币的完整能力,财产法益已经遭受实质侵害,行为在知悉私钥的那一刻即告完成。
这一规则可以从侵犯商业秘密罪中得到类比支撑。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商业秘密即构成犯罪,并不要求权利人因此丧失商业秘密。私钥在功能上类似于一种绝对的信息凭证:知悉私钥即占有了对应的虚拟货币,即便该占有不具备对世排他性,但权利人排他控制财产的安全利益已被不可逆转地打破。据此,将获取私钥径行认定为侵财既遂,并非对传统理论的任意突破,而是参照信息型财产的保护逻辑,对“占有”概念进行的必要再造--从对有体物的实力支配,转向对控制通道的排他性支配可能。
四、范式转换
获取私钥即既遂的规则,不只是一个刑事政策上的从严选择,更是一场财产权观念上的深层范式转换。
它迫使我们正视:以土地为中心的有体物排他占有范式,已经无法回应数字经济中价值存在与转移的方式。虚拟货币不是存放在某个“地址”里的实物,而是以私钥为控制密钥的一组共识数据;拥有财产的本质,不再是有体物的完整边界,而是控制访问与转移信息的私密通道。一旦该通道被他人掌握,原权利人的独占支配即告瓦解,等待“转移”发生才认定既遂,是对技术现实的刻舟求剑。
因此,突破土地主式的既有范式,意味着接受一种兼容非排他性、聚焦控制可能性的财产权图景。我们之所以能够声称拥有特定数据财产,是因为我们掌握着对其控制通道的唯一合法正当性,而法律应当承认并保护这种以信息控制为核心的利益形态。沿着这一方向不断扩展财产权的想象边界,正是数字经济时代赋予法律理论的智识使命。
从涉虚拟货币侵财类犯罪既遂节点的范式转换出发,可以进一步延伸至对整个涉虚拟财产犯罪底层逻辑的讨论。这一延伸并非简单的类型扩展,而是触及了刑法在面对数字财产时所必须回应的根本性问题:当“财产”不再是有体物,当“占有”不再意味着物理支配,当“转移”不再表现为空间位移,传统侵财犯罪的教义学根基是否需要系统性重构?
涉虚拟财产犯罪的底层困境,根源于一个更深层的事实--刑法中的财产概念,是以有体物为原型建构起来的。从盗窃罪“转移占有”的基本构造,到既遂标准中“失控说”与“控制说”的争论,再到数额认定、既遂与未遂的界限划分,整套理论装置都隐含着一个不言自明的前提:财产是一个可以被物理性地拿走的“东西”。然而,虚拟财产本质上是一组代码、一段数据、一个访问凭证,它无法被“拿走”而只能被“复制知悉”或“变更权属”。这意味着,所有以“物”的物理属性为逻辑起点的犯罪认定规则,在虚拟财产面前都面临失效的风险。
虚拟货币私钥规则所揭示的“获取凭证即既遂”的逻辑,提供了一个根本性的突破方向:将犯罪既遂的认定重心,从财产的物理位移,转向权利人对财产控制可能性的丧失。这一逻辑可以辐射到整个虚拟财产领域。无论是游戏装备、域名、数据资源,还是平台账号、数字版权凭证,其共同特征在于,财产的价值并不附着于某个有体载体,而是凝结于一套控制该数字资源的技术通道之中--密码、令牌、私钥、API接口,皆是此类。一旦行为人获得了这一控制通道,他就获得了支配财产的完整可能,而原权利人的控制安全则受到了不可逆的损害。至于行为人是否实际转移、变现或利用该财产,只是犯罪完成后的后续行为,不应影响既遂的认定。
这一底层逻辑的切换,还引发了一系列连锁命题。在法益侵害的认定上,涉虚拟财产犯罪所侵害的,不再是有体物的完整边界,而是权利人对数字财产的控制秩序与排他支配的合理期待。在占有概念的界定上,刑法需要承认一种“信息型占有”--即通过对私密凭证的排他控制来实现对财产的实际支配,这种占有不以对世排他性为要件,而以控制可能性的唯一性或合法性为核心。在既遂与未遂的界分上,关键节点不再是财物的“失控”或“取得”,而是控制通道是否已被突破、权利人的排他支配状态是否已被瓦解。
更重要的是,这一底层逻辑的重构,迫使刑法正视数字经济中的财产形态已经发生了质变。虚拟货币只是这一变迁的先声,紧随其后的是更加多样的数字资产形态:NFT代表的数字商品、去中心化自治组织中的治理代币、元宇宙中的虚拟土地与身份凭证,甚至未来可能出现的通证化实物资产。这些新形态无一例外地共享着“以信息控制通道为财产核心”的特征。如果刑法仍然固守以有体物为原型的财产犯罪体系,就注定会在这一轮财产形态的革命面前捉襟见肘。
因此,从虚拟货币私钥规则所开启的范式转换,其意义远不止于解决一个具体案件的既遂认定,而在于为整个涉虚拟财产犯罪体系提供了一条底层逻辑的重构路径:将法律保护的核心,从“物的排他占有”转向“信息的排他控制”,从保护财产的物理完整性,转向保护财产的控制安全性与支配排他性。唯有完成这一观念上的切换,刑法才能真正回应那个深刻追问--在一个无法对数据财产实现传统排他保护的世界里,如何界定“我的财产”。

巫丹律师
江苏三法律师事务所
南京市建邺区庐山路268号奥美大厦1栋10层
电话:025-58599060
江苏三法(江北新区)律师事务所
南京江北新区浦滨路211号基因大厦一期B栋11楼
电话:025-58101775
江苏三法(江阴)律师事务所
江阴市人民东路1091号佳兆业广场806、807室
电话:0510-80666369
江苏三法(扬州)律师事务所
扬州市邗江区邗上街道兴城西路4号星辰商务广场12楼
电话:0514-86027888
江苏三法(镇江)律师事务所
镇江市京口区学府路88号中建大厦20层
电话:0511-85988666
江苏三法(淮安)律师事务所
淮安市淮阴区中业慧谷·淮安软件创意科技园B1幢6层
电话:0517-81562998
江苏三法(宜兴)律师事务所
宜兴市宜城街道教育西路21号经贸大厦1702室
电话:0510-80768301
2026年7月,吴景键先生在《读书》杂志发表《重新想象财产权》一文,文中提到:就像罗马的财产权观念无法反映罗马经济的真实运作一样,当今以支配土地为中心的财产权图景,在狂飙突进的数字经济面前,正在显露出一种想象力的贫瘠。如果无法对数据财产实现排他保护,我们又可以在什么意义上声称我们拥有特定数据?
这一追问,击中了传统财产权范式脆弱的神经。当虚拟货币等数字资产横空出世,我们沿着思想史轨迹继续前行,突破奴隶主抑或土地主的既有范式,不断扩展对于财产权的想象边界。这篇文章的思路启发了我对涉虚拟货币侵财类犯罪既遂节点的思考。
二、虚拟货币的特殊性
虚拟货币与传统货币存在根本差异,不能简单地将电子钱包类比为银行账户,将私钥类比为支付密码。虚拟货币并不存在于物理实体中,而是存在于去中心化、开源的区块链平台之上,其所有权完全通过区块链地址和与之关联的私钥来控制。
私钥是一个由大量随机生成的数字组成的字符串,一旦生成不可更改,与物理世界没有任何实名连接,它是虚拟货币所有权的唯一凭证。这决定了虚拟货币的占有方式完全不同于物理世界的有体物,知悉私钥,即获得了对应区块链地址中虚拟货币的控制权,可以随时处置该地址内的资产。因此,对虚拟货币占有的认知范式,必须摆脱物理世界“空间位移”和“有形支配”的思维惯性,转而承认信息控制本身即为占有。
三、新的既遂认定规则
基于上述特殊性,涉虚拟货币侵财类犯罪的既遂认定,应当确立一条新规则:行为人获取私钥即构成犯罪既遂,而不以发生地址间的资产转移为必要条件。
传统侵财犯罪的既遂标准,无论是“失控说”还是“控制说”,都以有体物的空间转移或支配关系变更为基础。但私钥的本质是信息,获取私钥即意味着掌握了支配对应虚拟货币的完整能力,财产法益已经遭受实质侵害,行为在知悉私钥的那一刻即告完成。
这一规则可以从侵犯商业秘密罪中得到类比支撑。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商业秘密即构成犯罪,并不要求权利人因此丧失商业秘密。私钥在功能上类似于一种绝对的信息凭证:知悉私钥即占有了对应的虚拟货币,即便该占有不具备对世排他性,但权利人排他控制财产的安全利益已被不可逆转地打破。据此,将获取私钥径行认定为侵财既遂,并非对传统理论的任意突破,而是参照信息型财产的保护逻辑,对“占有”概念进行的必要再造--从对有体物的实力支配,转向对控制通道的排他性支配可能。
四、范式转换
获取私钥即既遂的规则,不只是一个刑事政策上的从严选择,更是一场财产权观念上的深层范式转换。
它迫使我们正视:以土地为中心的有体物排他占有范式,已经无法回应数字经济中价值存在与转移的方式。虚拟货币不是存放在某个“地址”里的实物,而是以私钥为控制密钥的一组共识数据;拥有财产的本质,不再是有体物的完整边界,而是控制访问与转移信息的私密通道。一旦该通道被他人掌握,原权利人的独占支配即告瓦解,等待“转移”发生才认定既遂,是对技术现实的刻舟求剑。
因此,突破土地主式的既有范式,意味着接受一种兼容非排他性、聚焦控制可能性的财产权图景。我们之所以能够声称拥有特定数据财产,是因为我们掌握着对其控制通道的唯一合法正当性,而法律应当承认并保护这种以信息控制为核心的利益形态。沿着这一方向不断扩展财产权的想象边界,正是数字经济时代赋予法律理论的智识使命。
从涉虚拟货币侵财类犯罪既遂节点的范式转换出发,可以进一步延伸至对整个涉虚拟财产犯罪底层逻辑的讨论。这一延伸并非简单的类型扩展,而是触及了刑法在面对数字财产时所必须回应的根本性问题:当“财产”不再是有体物,当“占有”不再意味着物理支配,当“转移”不再表现为空间位移,传统侵财犯罪的教义学根基是否需要系统性重构?
涉虚拟财产犯罪的底层困境,根源于一个更深层的事实--刑法中的财产概念,是以有体物为原型建构起来的。从盗窃罪“转移占有”的基本构造,到既遂标准中“失控说”与“控制说”的争论,再到数额认定、既遂与未遂的界限划分,整套理论装置都隐含着一个不言自明的前提:财产是一个可以被物理性地拿走的“东西”。然而,虚拟财产本质上是一组代码、一段数据、一个访问凭证,它无法被“拿走”而只能被“复制知悉”或“变更权属”。这意味着,所有以“物”的物理属性为逻辑起点的犯罪认定规则,在虚拟财产面前都面临失效的风险。
虚拟货币私钥规则所揭示的“获取凭证即既遂”的逻辑,提供了一个根本性的突破方向:将犯罪既遂的认定重心,从财产的物理位移,转向权利人对财产控制可能性的丧失。这一逻辑可以辐射到整个虚拟财产领域。无论是游戏装备、域名、数据资源,还是平台账号、数字版权凭证,其共同特征在于,财产的价值并不附着于某个有体载体,而是凝结于一套控制该数字资源的技术通道之中--密码、令牌、私钥、API接口,皆是此类。一旦行为人获得了这一控制通道,他就获得了支配财产的完整可能,而原权利人的控制安全则受到了不可逆的损害。至于行为人是否实际转移、变现或利用该财产,只是犯罪完成后的后续行为,不应影响既遂的认定。
这一底层逻辑的切换,还引发了一系列连锁命题。在法益侵害的认定上,涉虚拟财产犯罪所侵害的,不再是有体物的完整边界,而是权利人对数字财产的控制秩序与排他支配的合理期待。在占有概念的界定上,刑法需要承认一种“信息型占有”--即通过对私密凭证的排他控制来实现对财产的实际支配,这种占有不以对世排他性为要件,而以控制可能性的唯一性或合法性为核心。在既遂与未遂的界分上,关键节点不再是财物的“失控”或“取得”,而是控制通道是否已被突破、权利人的排他支配状态是否已被瓦解。
更重要的是,这一底层逻辑的重构,迫使刑法正视数字经济中的财产形态已经发生了质变。虚拟货币只是这一变迁的先声,紧随其后的是更加多样的数字资产形态:NFT代表的数字商品、去中心化自治组织中的治理代币、元宇宙中的虚拟土地与身份凭证,甚至未来可能出现的通证化实物资产。这些新形态无一例外地共享着“以信息控制通道为财产核心”的特征。如果刑法仍然固守以有体物为原型的财产犯罪体系,就注定会在这一轮财产形态的革命面前捉襟见肘。
因此,从虚拟货币私钥规则所开启的范式转换,其意义远不止于解决一个具体案件的既遂认定,而在于为整个涉虚拟财产犯罪体系提供了一条底层逻辑的重构路径:将法律保护的核心,从“物的排他占有”转向“信息的排他控制”,从保护财产的物理完整性,转向保护财产的控制安全性与支配排他性。唯有完成这一观念上的切换,刑法才能真正回应那个深刻追问--在一个无法对数据财产实现传统排他保护的世界里,如何界定“我的财产”。

杨冬律师
江苏东台人,江苏三法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派驻江北新区分所),三法刑辩中心主任,全国律协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江苏省律协刑事业务委员会主任,公安部监管局全国看守所律师特约监督员,南京大学硕士研究生行业导师,政协南京市委员会委员,曾获得南京市十佳律师。
杨冬律师长期专业从事刑事业务,尤其擅长职务犯罪、经济犯罪辩护,企业内部治理和刑事控告。
杨冬律师长期专业从事刑事业务,尤其擅长职务犯罪、经济犯罪辩护,企业内部治理和刑事控告。

巫丹律师
江苏三法(江北新区)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三法刑辩中心成员,三级律师,南京市律协生态保护专业委员会委员,江北新区社会治理和公共法律服务专业委员会委员,北京外国语大学国际司法与执法合作专业研究生,最高人民法院第六批法律实习生。
三法刑辩中心
三法刑辩中心成立于2017年,是江苏三法律师事务所内设的刑事案件办理与刑事法学研究为一体的专业化刑辩机构,中心现有专业刑事律师十余名。三法刑辩中心秉承法学研究、法治宣传、法律服务的理念,坚持专业化、团队化、规范化的工作准则,坚持统一的办案标准,统一的团队分工,统一的工作流程,高效专业的办理各类刑事辩护、刑事代理、申诉控告、刑事风险防控等案件与项目。
多年来,三法刑辩中心成功办理了多起无罪、不起诉、撤案案件和众多罪轻辩护案件。诸多案例被刊载于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报、刑事审判参考等权威司法刊物。
三法刑辩中心,用有温度的专业服务,守护您的生命与自由!
多年来,三法刑辩中心成功办理了多起无罪、不起诉、撤案案件和众多罪轻辩护案件。诸多案例被刊载于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报、刑事审判参考等权威司法刊物。
三法刑辩中心,用有温度的专业服务,守护您的生命与自由!
江苏三法律师事务所
南京市建邺区庐山路268号奥美大厦1栋10层
电话:025-58599060
江苏三法(江北新区)律师事务所
南京江北新区浦滨路211号基因大厦一期B栋11楼
电话:025-58101775
江苏三法(江阴)律师事务所
江阴市人民东路1091号佳兆业广场806、807室
电话:0510-80666369
江苏三法(扬州)律师事务所
扬州市邗江区邗上街道兴城西路4号星辰商务广场12楼
电话:0514-86027888
江苏三法(镇江)律师事务所
镇江市京口区学府路88号中建大厦20层
电话:0511-85988666
江苏三法(淮安)律师事务所
淮安市淮阴区中业慧谷·淮安软件创意科技园B1幢6层
电话:0517-81562998
江苏三法(宜兴)律师事务所
宜兴市宜城街道教育西路21号经贸大厦1702室
电话:0510-80768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