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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民协同:放贷型非法经营案件违法所得追缴的区分处置路径
发布时间:2026-06-12 阅读量:0次
近年来,随着非法放贷被纳入非法经营罪的规制范围,如何追缴被告人获取的利息收益,成为司法实践中的一个新问题。传统的“全有或全无”模式,要么将全部利息作为违法所得上缴国库,要么全部退还借款人,均难以兼顾剥夺犯罪收益与保护民事权利的双重要求。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在近期审理的一起放贷型非法经营案件中,引入专项审计,将被告人收取的利息区分为民法保护部分与不保护部分,前者追缴、后者发还借款人,有效避免了对被告人的重复评价,为破解这一难题提供了创新样本。
一、放贷型非法经营案件违法所得追缴的司法难题
根据2019年《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该意见同时明确,非法放贷行为人实际收取的除本金之外的全部利息,均应计入违法所得。然而,“计入违法所得”主要是为定罪量刑提供数额依据,至于这些利息在终局处置上应上缴国库还是返还借款人,则必须回归刑法第六十四条,即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及时返还。
实务中,许多法院采取了“一刀切”的追缴思路,将被告人已收取的全部利息不加区分地追缴上缴国库。这种做法面临双重困境。
其一,容易形成对被告人的重复评价或过度负担。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中,超出法律保护上限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有权依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及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请求出借人返还超额利息。如果刑事案件将包含该超额部分的全部利息悉数追缴国库,借款人仍可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返还已支付的违法高息。这样,被告人就同一笔超额利息,既承受了国家追缴,又面临民事判决的执行,实质上被两次剥夺同一财产价值,与“任何人不得因同一行为遭受两次同质惩罚”的理念相悖。
其二,忽视了对借款人民事财产权利的周全保护。超额利息本属借款人合法财产,被告人收取该部分欠缺法律根据,构成不当得利。若一律收归国库,则借款人通过民事诉讼恢复权利的路径被切断--刑事案件对财物的处理通常具有终局性,民事审判可能以“涉案财产已由刑事判决处置”为由驳回起诉,导致借款人实际丧失救济机会。相反,若将全部利息发还借款人,则又使得被告人通过犯罪获取的、在民事上受保护的利息部分未被剥夺,违反了“不能让犯罪分子从犯罪中获利”的原则。如何在剥夺犯罪收益、保护被害人财产、避免重复追责之间求得平衡,成为司法难题。
二、区分追缴、退还,合法、合理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在该案中,委托专项审计将被告人收取的利息精确区分为两种:年利率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属于民法典保护的利息;超出该上限的部分,属于民法不予保护的违法利息。法院据此判决,民法保护的利息作为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民法不保护的利息直接发还借款人。这一区分处置方式具有深刻的法理合理性与实践价值。
首先,该做法精准贯彻了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范目的。违法所得追缴的目的在于剥夺不法利益,而责令退赔或返还被害人合法财产,则在于恢复被犯罪侵害的民事秩序。在放贷型非法经营中,借款人就其支付的高于法律保护上限的利息,属于被违法收取的财产,具备被害人地位,该部分利息构成其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而民事保护范围内的利息,虽在纯粹的民事当事人之间并不构成不当得利,但被告人系在缺乏放贷资质的情况下通过非法经营活动获取,整体上属于犯罪收益。将此部分上缴国库,既剥夺了不法获利,又契合一般预防与特别预防的刑罚目的,实现了“犯罪所得,不得保有”的正义要求。
其次,有效避免了重复评价与责任失衡。将民法不保护的高息直接发还借款人,实质上是让借款人通过刑事退赔程序一次性地获得全额救济,消灭了其再行提起民事诉讼的请求权基础。被告人由此免除对该部分利息的民事返还义务,就同一笔超额利息只受到一次财产性的剥夺--即发还借款人本身就是对其不法所得的追缴实现方式,只不过受益主体是被害人而非国库。被告人的总支付并未增加,不会陷入“刑事追缴加民事返还”的双重评价。这遵循了禁止重复评价的精神和比例原则,使财产制裁保持克制与理性。
再次,该路径促进了刑民规范的衔接与司法效率的提升。民法典旗帜鲜明地否定高利放贷,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明确赋予借款人对超额利息的返还请求权。建邺法院的处理方式,将民事权利保障嵌入刑事追缴程序之中,通过专项审计查清每一笔利息的法律属性,使返还具有坚实的事实基础。这不仅避免了当事人在刑事、民事程序间的来回奔波,减少了诉累,也提升了司法整体效能,使修复被破坏的财产关系与惩治犯罪同步完成。
三、对其他案件的参考和启示
建邺法院的探索,不仅对放贷型非法经营案件有标本意义,也为其他涉及违法所得的刑民交叉案件提供了可复制的思路。
第一,在非法集资、非法从事支付结算、场外配资等以盈利为目的的经济犯罪中,被告人收取的回报常混杂着合法投资收益与违法超额收益。司法机关可以借鉴区分处置模式,委托专项审计将涉案财产的法律性质逐层剥离,属于被害人合法财产的部分及时发还,属于违法所得的予以追缴。这样既能防止“一追了之”造成参与人权益的过度减损,也能避免被告人以财产混合为由隐匿不法利益。
第二,推动违法所得处置规则的精细化。建议最高司法机关通过指导性案例或司法解释,明确在违法所得包含根据民事法律应予保护的合法利益时,可在定罪量刑时全额认定,但终局处置时应优先返还被害人超额支付部分,剩余部分再予追缴上缴国库,由此统一裁判尺度,减少同案不同判。
第三,强化刑事司法人员的民刑一体化思维。办理经济犯罪案件,不能仅关注定罪与量刑,还需“瞻前顾后”,精准识别涉案财产的民事权利属性,借助审计、鉴定等辅助手段科学区隔,做到追缴、退赔、返还各归其位。同时,可探索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即启动专项审计,让区分处置贯穿刑事诉讼全流程。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的这一份判决,在打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同时,充分尊重和保障民事权利,通过精细化的区分处置避免重复评价,能够使刑事追缴既有力度又有温度,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这一创新路径,值得在更广的范围内持续探索与完善。
杨冬律师长期专业从事刑事业务,尤其擅长职务犯罪、经济犯罪辩护,企业内部治理和刑事控告。

巫丹律师
江苏三法(江北新区)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三法刑辩中心成员,南京市律协生态保护专业委员会委员,江北新区社会治理和公共法律服务专业委员会委员,北京外国语大学国际司法与执法合作专业研究生,最高人民法院第六批法律实习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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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年来,三法刑辩中心成功办理了多起无罪、不起诉、撤案案件和众多罪轻辩护案件。诸多案例被刊载于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报、刑事审判参考等权威司法刊物。三法刑辩中心,用有温度的专业服务,守护您的生命与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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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放贷型非法经营案件违法所得追缴的司法难题
根据2019年《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该意见同时明确,非法放贷行为人实际收取的除本金之外的全部利息,均应计入违法所得。然而,“计入违法所得”主要是为定罪量刑提供数额依据,至于这些利息在终局处置上应上缴国库还是返还借款人,则必须回归刑法第六十四条,即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及时返还。
实务中,许多法院采取了“一刀切”的追缴思路,将被告人已收取的全部利息不加区分地追缴上缴国库。这种做法面临双重困境。
其一,容易形成对被告人的重复评价或过度负担。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中,超出法律保护上限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有权依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及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请求出借人返还超额利息。如果刑事案件将包含该超额部分的全部利息悉数追缴国库,借款人仍可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返还已支付的违法高息。这样,被告人就同一笔超额利息,既承受了国家追缴,又面临民事判决的执行,实质上被两次剥夺同一财产价值,与“任何人不得因同一行为遭受两次同质惩罚”的理念相悖。
其二,忽视了对借款人民事财产权利的周全保护。超额利息本属借款人合法财产,被告人收取该部分欠缺法律根据,构成不当得利。若一律收归国库,则借款人通过民事诉讼恢复权利的路径被切断--刑事案件对财物的处理通常具有终局性,民事审判可能以“涉案财产已由刑事判决处置”为由驳回起诉,导致借款人实际丧失救济机会。相反,若将全部利息发还借款人,则又使得被告人通过犯罪获取的、在民事上受保护的利息部分未被剥夺,违反了“不能让犯罪分子从犯罪中获利”的原则。如何在剥夺犯罪收益、保护被害人财产、避免重复追责之间求得平衡,成为司法难题。
二、区分追缴、退还,合法、合理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在该案中,委托专项审计将被告人收取的利息精确区分为两种:年利率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属于民法典保护的利息;超出该上限的部分,属于民法不予保护的违法利息。法院据此判决,民法保护的利息作为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民法不保护的利息直接发还借款人。这一区分处置方式具有深刻的法理合理性与实践价值。
首先,该做法精准贯彻了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范目的。违法所得追缴的目的在于剥夺不法利益,而责令退赔或返还被害人合法财产,则在于恢复被犯罪侵害的民事秩序。在放贷型非法经营中,借款人就其支付的高于法律保护上限的利息,属于被违法收取的财产,具备被害人地位,该部分利息构成其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而民事保护范围内的利息,虽在纯粹的民事当事人之间并不构成不当得利,但被告人系在缺乏放贷资质的情况下通过非法经营活动获取,整体上属于犯罪收益。将此部分上缴国库,既剥夺了不法获利,又契合一般预防与特别预防的刑罚目的,实现了“犯罪所得,不得保有”的正义要求。
其次,有效避免了重复评价与责任失衡。将民法不保护的高息直接发还借款人,实质上是让借款人通过刑事退赔程序一次性地获得全额救济,消灭了其再行提起民事诉讼的请求权基础。被告人由此免除对该部分利息的民事返还义务,就同一笔超额利息只受到一次财产性的剥夺--即发还借款人本身就是对其不法所得的追缴实现方式,只不过受益主体是被害人而非国库。被告人的总支付并未增加,不会陷入“刑事追缴加民事返还”的双重评价。这遵循了禁止重复评价的精神和比例原则,使财产制裁保持克制与理性。
再次,该路径促进了刑民规范的衔接与司法效率的提升。民法典旗帜鲜明地否定高利放贷,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明确赋予借款人对超额利息的返还请求权。建邺法院的处理方式,将民事权利保障嵌入刑事追缴程序之中,通过专项审计查清每一笔利息的法律属性,使返还具有坚实的事实基础。这不仅避免了当事人在刑事、民事程序间的来回奔波,减少了诉累,也提升了司法整体效能,使修复被破坏的财产关系与惩治犯罪同步完成。
三、对其他案件的参考和启示
建邺法院的探索,不仅对放贷型非法经营案件有标本意义,也为其他涉及违法所得的刑民交叉案件提供了可复制的思路。
第一,在非法集资、非法从事支付结算、场外配资等以盈利为目的的经济犯罪中,被告人收取的回报常混杂着合法投资收益与违法超额收益。司法机关可以借鉴区分处置模式,委托专项审计将涉案财产的法律性质逐层剥离,属于被害人合法财产的部分及时发还,属于违法所得的予以追缴。这样既能防止“一追了之”造成参与人权益的过度减损,也能避免被告人以财产混合为由隐匿不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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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东台人,江苏三法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派驻江北新区分所),三法刑辩中心主任,全国律协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江苏省律协刑事业务委员会主任,公安部监管局全国看守所律师特约监督员,南京大学硕士研究生行业导师,政协南京市委员会委员,曾获得南京市十佳律师。杨冬律师长期专业从事刑事业务,尤其擅长职务犯罪、经济犯罪辩护,企业内部治理和刑事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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