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电话
025-58599060
邮 编
210012
律师团队 您的位置:主页 > 律师团队 >
张超 律师
张超律师现担任江苏三法(江北新区)律师事务所主任、南京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被江苏省检察院聘为院外专家
擅长民事、商事和执行案件。
张超律师自1998年从上海大学经济法系毕业后曾为外资企业工作三年,积累了丰富的企业法律事务经验。在十多年的专职律师职业经历中,张超律师办案经验丰富,先后为多家企业提供法律服务,并参与破产案件重整与清算。张超律师理论功底扎实,注重理论和实践相结合,做事认真负责有效率,在众多案件中最大限度的维护了当事人利益。
姜云 律师
税务律师 南京大学法律硕士 
江苏省律师协会财政与税收委员会 副主任
南京仲裁委员会 仲裁员
南京市律师协议财务与职业保障委员会 副主任
首届“税务律师和税法研究生暑期学院”学员
 
专业领域: 企业改制及私募债券、企业破产重整及清算业务、企业法律顾问、民商及公司业务                
工作经历:
        姜云律师自1992年开始,先后在国有企业及中外合资企业从事财务工作,历任办公室主任及财务总监;2000年加入三法律师事务所,担任南京百利集团公司,南京明城投资集团公司,江苏小厨娘餐饮公司,南京蜂乃宝本铺,南京交通集团等多家大型企业法律顾问。
        姜云律师先后为南京东部园林发行私募债券,南京朗驰集团公司改制以及南京交通集团公司发行银行间短期融资券提供专项法律服务并出具律师意见书。在南京华新瑞公司破产,南京恒基混凝土公司联合破产以及南京天印公司及南京鸿盛房地产公司重整等案件中担任管理人。
 

杨冬 律师
杨冬,江苏东台人,法学学士,南京市十佳律师,江苏三法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派驻江北分所),三法刑辩中心主任。
 
江苏省律协刑事法律业务委员会副主任,南京市律协刑法专业委员会主任,江苏省律师培训师资授课专家(刑事辩护,人工智能),江苏省律协首批刑事专业人才库成员,江苏省侨界法律顾问委员会委员,江苏省社区矫正损害修复协会理事,政协南京市委员会委员。
 
 
2001年执业以来,专注于刑事辩护,成功办理多起不起诉、改变定性、公诉机关撤回起诉的刑事案件,在行业内有一定影响。尤其擅长职务犯罪案件办理和民营企业刑事法律风险防控,在诸多职务犯罪案件中取得良好的辩护效果。
 
王和平 律师
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纠纷案件 调解员
江苏省律师协会行政法委员会 委员
南京仲裁委员会 仲裁员
南京市律师协会宪法与行政法业务委员会 主任
南京市十佳律师
江苏三法律师事务所公司法部、行政法部主任


专业领域
王和平律师系诉讼法学博士研究生,长期致力于民商法、行政法的理论与实务研究,参与过多部国家级课题与地方性立法活动,为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营管部、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工商局、市国土局、市房产局、市地税稽查局、市东南集团、市扬子石化实业、中信信托等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服务,曾成功代理多起疑难复杂并具有典型意义的民商事、行政案件入选《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案例选》、《最高人民法院中国行政审判指导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报》。2015曾荣获“南京市十佳青年律师”称号,自2013—2017年连续五年获南京市律师协会优秀案例奖,2019年被南京市司法局评为2016~2018年度南京十佳律师。

经办典型案例
1、民商事案件
(1)2007~2008年,参与代理苗克华诉东海县顺泰酒精厂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案,该案入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报》。
裁判结果:江苏高院采纳我方代理意见,该院二审判决认为,加害人之排污行为虽经环保行政部门的批准,抑或缴纳排污费用,但因其仅属于行政法意义上为污染总量控制及治理而实施的行政管理,故其不能成为民事侵权损害赔偿中当然的免责事由。
(2)2009~2011年,参与代理南京康成房地产开发实业有限公司与广发银行南京城北支行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该案入选《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典型案例选编》。
裁判结果:当事人向检察机关申请执行监督,检察机关审查后,采纳我方代理意见,向江苏高院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要求纠正执行法院的违法执行行为。后该案在省市两级法院组织下,当事人在南京中院达成调解协议结案。江苏高院通过该案处理,明确此后全省法院在执行该类案件中,对超过评估期限的估价报告必须重新评估,否则拍卖无效。
(3)2011~2012年,参与代理南京口岸进出口有限公司诉太平洋机电(集团)有限公司股东权纠纷管辖权异议案。
裁判结果:最高法院采纳我方代理意见,于2012年2月16日作出(2011)民二终字第104号民事裁定书,该裁定认为(2009)民提字第51号判决所确定的股权过户义务,因中国证监会至今未能豁免要约收购,导致存在法律上的障碍而履行不能。当判决生效后出现判决履行不能的客观情况,当事人请求终止判决所确定的给付义务、重新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而提起新的诉讼的,由于诉的法律基础不同,不构成重复诉讼。最高法院通过该案处理,首次明确当事人在生效判决出现客观障碍而无法履行时可以另诉。
(4)2011~2013年,参与代理南京口岸进出口有限公司诉中国纺织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
裁判结果:最高法院采纳我方代理意见,于2013年8月27日作出(2012)民二终字第112号民事调解书,最高法院通过该案处理,调整了此前在法释〔2004〕1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1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9年刊登的(2008)民二终字第123号民事调解书中所执行的司法尺度,同意非担保类的案外人参与调解并赋予权利义务外,还对股东代表之诉案件的调解方案重新厘定确认标准。
2、行政案件
(1)2010~2011年,代理南京市房产管理局与徐国栋房屋抵押登记案,该案先后入选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案例选》、《中国行政审判指导案例》。
裁判结果:南京中院采纳我方代理意见,该院二审判决认为,根据《物权法》第106条规定,在抵押权人善意取得的情况下,其对房屋的抵押权构成房屋登记机关撤销房屋抵押登记的法定阻却事由。
(2)2012年,代理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与张交通行政处罚案,该案入选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案例选》。
裁判结果:南京中院采纳我方代理意见,该院二审判决认为,行政机关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处罚的案件,行政诉讼中应当适用优势证明标准。当事实真相不明时,在厘定作为行政处罚基础的待证事实的基础上,法院可以合理运用事实推定规则,即依据法律规定、事实或者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断出另一事实存在。
(3)2010~2011年,代理西安通邮投资有限公司与安徽省国土资源厅撤销探矿许可案。
裁判结果:最高法院采纳我方代理意见,于2011年10月26日作出(2011)行监字第95号民事裁定书,该裁定认为安徽高院(2010)皖行终字第75号行政判决,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指令安徽高院再审。

主要服务单位
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
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南京市财政局
南京市气象局
南京市房产管理局
南京市国土资源局
南京市国土资源局高新分局
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南京轻纺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南京新工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
 
 
徐兴明 律师
徐兴明律师,南京大学法律硕士,三级律师。
徐兴明律师擅长于民商事法律事务,在担任公司法律顾问、企业用工方案设计、公司并购等领域有丰富经验。

历任社会职务:
江苏省及南京市总工会法律援助律师团 律师
南京市秦淮区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调解员
中共南京市江宁区纪律检查委员会、江宁区监察局 行政效能监督员
南京市律师协会劳动人事及社会保障法律业务委员会 委员
 
        徐兴明律师二零零六年从事律师工作。先后担任南京市江宁区商务局、南京众彩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南京市江宁区商务商贸集团有限公司、南京久大建设投资集团、江苏保德信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源港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南京众彩农副产品配送有限公司、南京迈达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南京金胡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三十余家政府机关和企业的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