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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所刑事团队成功代理一起上市公司控告高管利用职权敲诈勒索案

发布时间:2026-01-12
       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私自修改《绩效协议》赔偿条款并隐瞒,与公司及实控人签订该协议后,在发布公司年度报告工作中,不尽责履行董秘职责,随意发表“不保真意见”,制造公司恐慌,并依据骗签的《绩效协议》向公司及实控人提出赔偿要求的,构成敲诈勒索罪。
       近日,我所刑事团队代理的某上市公司控告公司董事会秘书敲诈勒索一案,历经三年多时间,最终由二审法院作出董秘构成敲诈勒索罪的生效判决。该案系公司董秘通过伪造“先因”并利用职权实施的“作为+不作为”式敲诈勒索,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存在较大争议。团队律师在代理过程中,对案件事实抽丝剥茧、去伪存真,清晰透彻地论述了董秘利用职权实施敲诈勒索的行为,揭开公司高管的“伪因”面纱和“履职”外衣,揭露其非法占有故意,充分论证公司受到心理强制,最终得到了生效判决的认可。
       一、基本事实
       2021年夏,被告人H入职A上市公司,拟任董事会秘书。入职后,H与A公司实控人经多轮磋商,于2022年初签署《绩效协议》。在磋商过程中,H篡改协议文本中的“绩效条件”条款,将A公司及实控人承诺:“每年度归母净利润增长20%”修改为“年度和季度归母净利润均增长20%”,且未明确告知实控人。此举,实质提升了对A公司和实控人的要求,增加了A公司和实控人违约的概率,变相降低了对H绩效奖励的条件。实控人在不知情下签订了该《绩效协议》。
       入职九个月后,H被正式任命为公司董事会秘书。A公司向证交所预约8月中旬发布公司半年度报告。
       2022年8月上旬,H将其签署的无法保证公司2022年半年度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书面确认意见》(下称:不保真意见)连同年假申请书留在董事长办公室后,自行离开公司。因半年度报告发布在即,A公司不批准其年假申请,要求H尽快返回公司履职。但H以住院治疗及公司需先行赔偿基金公司投资亏损为由,拒绝返岗履职。8月中旬,A公司向证交所申请,将披露时间延期至8月底。
       A公司申请延期后,H携其律师回到公司,由律师出面代H与公司实控人商谈半年度报告发布及H履职问题。H方先提出退出董秘一职,与A公司签订报酬更多(200万股股权奖励+200万/年活动经费,签订后先交付100万股股权)、条件更低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协议》,双方商谈未果。H方又提出继续担任董秘,同时做市值管理工作,可以配合公司签字发布半年度报告,但因其没有认真履职导致处罚产生的经济责任由A公司承担,双方亦未达成一致。见无法达成新协议,H遂提出实控人及A公司需按《绩效协议》履行违约条款,其认为A公司的季度归母净利润增长未达20%,应按约定全额赔偿其A公司21.06万股股票。A公司实控人发现H私自添加、修改了该条款,遂拒绝该要求。在H坚持要求赔偿下,A公司实控人向公安机关报案。
       二、争议焦点
       该案的特殊性在于:
       1.《绩效协议》对A公司及实控人而言属于可撤销合同,在A公司及实控人未向法院提出撤销请求前,H依据《绩效协议》提出的主张是否具有正当性?
       2.H担任公司董秘,对年度报告发表保真或不保真意见均属其履行职责,其履职行为能否认定为敲诈勒索手段行为?
       3.H向公司先后提出过多种含报酬及费用的方案,在双方均未达成一致的情况下(未遂),敲诈勒索的数额如何确定?
       针对上述争议,团队律师深挖《绩效协议》签订背景和洽谈过程聊天记录,依据公司法及证监会、证交所相关文件、规范研究董事会秘书职责,结合H自商谈《绩效协议》始至提出按《绩效协议》赔偿21.06万股期间的一系列行为,向办案机关提出:H一系列行为不宜割裂看待,应前后联系整体评判。H以介于明示和默示之间的半积极、半消极方式,以恶害相通告,引起A公司及实控人的恐惧心理,再借以各种形式向公司及实控人索财,实际是利用职权谋取个人私利,其行为符合敲诈勒索罪构成要件。
       H私自添加A公司不可能完成的“每季度归母净利润增长20%”的苛刻条件,增加了A公司及实控人的履约难度、降低了其获得违约金的条件,产生了对H而言可以不劳而获的后果,其对实控人实施了隐瞒修改事实、骗签《绩效协议》的行为。同时,违约条件在H提出赔偿要求时尚未完全成就,其索赔21.06万股不具有合法、正当基础,H索赔的“先因性”不成立,具有非法占有故意。
       H骗签《绩效协议》实为后期勒索创造条件(策划行为),后借公司半年度报告披露之机,利用董秘职权,在未尽责调查、全面了解公司财务状况的情况下随意发表“不保真意见”,且事后拒绝返岗与公司核实,阻碍公司按时发布半年度报告,上市公司及实控人因此产生恐惧心理(威胁行为)。后H在公司及实控人恐惧之际,通过律师向实控人提出多个要求,索取不合理、不正当的财物(勒索行为),一系列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
       上述观点全部得到了一、二审判决的采纳。最终,法院以H索赔的21.06万股在其行为实施期内,A公司最低股价计算其敲诈勒索数额,判决H构成敲诈勒索罪(未遂)。
       三、典型意义
       本案可能是上市公司董秘“嵌套式”利用职权实施敲诈勒索第一案,也是上市公司高管利用制度规则实施敲诈勒索的新型犯罪路径。行为人通过“规则研究—职权解构—系统攻击”的三段式、长跨度犯罪设计,将资本市场合规要求异化为犯罪工具,具有极强的隐蔽性和危害性。
       本案警示资本市场各类主体,制度漏洞可能被别有用心者利用,合规要求不应成为牟取私利的遮羞布。H的行为不仅背离了董秘应尽的勤勉义务,更将职业身份异化为谋取私利的工具,严重损害了公司治理根基。其以合规外衣掩盖非法目的,借助信息披露、绩效约定等制度环节实施“精准狙击”,暴露出新型经济犯罪的智能化特征。司法判决通过对行为本质的穿透认定,明确此类利用职权便利虚构违约条件、制造恐慌并索取财物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为类案处理提供了重要参考。资本市场各方须以此为鉴,强化内控机制,防范权力滥用风险。

杨冬律师
       江苏东台人,江苏三法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派驻江北新区分所),三法刑辩中心主任,全国律协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江苏省律协刑事业务委员会主任,公安部监管局全国看守所律师特约监督员,南京大学硕士研究生行业导师。政协南京市委员会委员,曾获得南京市十佳律师。
黄旭巍
       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刑事法研究中心主任,江苏三法(江北新区)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中国廉政法制研究会首届理事、江苏省法官入额考试命题专家、江苏省刑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南京市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专业人员。获江苏省优秀青年法学家提名奖、南京市优秀刑事辩护业务大奖。曾挂职担任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谷胜庆律师
       南京大学法学学士,江苏三法(江北新区)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三法刑辩中心成员,现任南京市律协刑事诉讼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实习考核监督工作委员会监事委员。
       曾获评律所“年度优秀青年律师”、“年度优秀律师”;南京江北新区2020年度“优秀青年律师”;南京市律协“2020-2022年度优秀刑事律师”。专注于刑事辩护、刑事代理以及刑事风险防控业务。两件辩护案例入选2020年江苏省律协编制的《江苏省典型刑事案例汇编》,撰写的《借贷收息型受贿的认定与处理》获江苏省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优秀论文三等奖”。
沙沛坤律师
江苏三法(江北新区)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三法刑辩中心成员。
 
三法刑辩中心
       三法刑辩中心成立于2017年,是江苏三法律师事务所内设的刑事案件办理与刑事法学研究为一体的专业化刑辩机构,中心现有专业刑事律师十余名。三法刑辩中心秉承法学研究、法治宣传、法律服务的理念,坚持专业化、团队化、规范化的工作准则,坚持统一的办案标准,统一的团队分工,统一的工作流程,高效专业的办理各类刑事辩护、刑事代理、申诉控告、刑事合规、刑事风险防控等案件与项目。
       多年来,三法刑辩中心成功办理了多起无罪、不起诉、撤案案件和众多罪轻辩护案件。诸多案例被刊载于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报、刑事审判参考等权威司法刊物。三法刑辩中心,用有温度的专业服务,守护您的生命与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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