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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潜规则”之证明标准

发布时间:2025-12-08
       规则是明面的制度与准则,潜规则是实际运行中的隐性惯例。二者常并存且相互作用,规则提供合法性框架,潜规则反映权力与利益的真实运作。理想状态下,规则应主导实践,但现实中,潜规则常揭示系统内在的悖论与张力。此处的潜规则之语,并不涉及价值判断,并非贬义,在此说明。
       以《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为例,“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这看似清晰的证明标准在司法实践中却幻化为各种潜规则,本文尝试对行使司法实践中的证明标准潜规则进行分析,希望能为律师辩护工作参详一二。
       认定被告人有罪的证明标准是“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问题是这一高度凝练的标准如何在纷繁复杂的司法实践中具体化、可操作化?我的个人体会,刑事司法实践中,证明标准的实质运作体现为一种以“外在印证”为基础、以“内心确认”为归宿的动态过程。这两大要素一般会呈现出一种此消彼长的“负相关”关系,影响着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之间那难以捉摸的边界。
       客观维度的外在印证,体现在两个以上独立来源的证据共同指向同一个证明对象,即“孤证不立”。主观维度的内心确认,是司法人员基于生活经验、逻辑推理和司法良知,对证据进行综合审查判断后形成的主观心理状态。
       最理想的状态是外在印证极强,内心确认也极强。但司法实践不是理想模型,证据的缺失、证言的反复、客观条件的限制是常态。正是在这种现实状态下,二者间的负相关关系得以凸显。
       外在印证强,内心确认弱时,法官敢判。
       在某些案件中,证据链看似完整,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等相互印证,达到了客观上的“确实、充分”。但法官基于某些“直觉”或细微的不合常理之处,内心可能存有一丝疑虑。例如,被告人认罪,且有监控、指纹等客观证据支持,但其动机解释非常不合理。此时,强大的外在印证体系足以压倒法官个人内心的疑虑,证据结构起到了支撑和稳定法官心证的关键作用,推动其作出有罪认定。
       内心确认强,外在印证弱时,法官也敢判。
       这是证明标准运用中更为复杂也更具艺术性的层面。在某些特定类型的案件(如一对一的口供与辩解、无第三方在场的强奸案等)中,可能缺乏坚实的客观证据相互印证。然而,法官通过对关键证人(如被害人)陈述的细节审查、对其情态表现的观察、对陈述逻辑一致性的判断,并结合生活经验与常识,可以在内心深处形成极强的、不可动摇的确信。例如,被害人的陈述稳定、自然,对细节的描述符合事件发生的一般规律,其情感反应真实可信,而被告人的辩解则前后矛盾、违背常理。即使没有目击证人或物理证据直接印证,法官强大的内心确信也可以弥补外在印证的不足,最终认定犯罪事实成立。在这种情况下,法官的“内心确认”扮演了最终裁决者的角色
       这一负相关模式也潜藏着风险:过度依赖外在印证,可能导致对“证据链”的迷信,忽视单个证据的虚假可能性,甚至在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手段下,制造出虚假的相互印证,酿成冤案。过度强调内心确认,则可能滑向主观臆断,为司法擅断打开方便之门,使裁判结果过于依赖法官个人的经验和偏好。
       准确认识和把握外在印证和内心确认的负相关证明标准,可以指导我们在辩护工作中有的放矢。
       面对外在印证强时,甄别并击破“伪印证”与“弱印证”。
       “伪印证”是指证据之间表面上相互支撑、高度一致,但这种一致性并非源于客观事实,而是由非法取证、信息污染或系统性偏差等非真实因素所造就。主要包括源于非法取证的“伪印证”、源于信息污染的“伪印证”和源于信息源同一的“伪印证”。
       “弱印证”是指证据之间虽指向一致,但此种一致具有高度的或然性,可能源于巧合、推理链条过长或经验法则的模糊性,无法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确定程度。主要包括或然性巧合造成的“弱印证”、推理链条过长的“弱印证”和依赖模糊经验法则产生的“弱印证”。
       通过攻击“伪印证”与“弱印证”的独立性与指向的唯一性,超越对证据数量和表面一致的简单追求,达到对证据质量和印证实质的审慎判断。
       面对“内心确认强”时,动摇其心证基础。
       在缺乏外在印证,主要依赖法官内心确信的案件中,辩护的核心是动摇法官形成心证的基础,让法官意识到自己的确信其实并不坚实。其一,主观确信客观化。通过评析证据,构建逻辑,尤其是庭后交流,让法官将其心证过程外观化,再运用逻辑推理等方法否定或弱化其心证。其二,经验法则相对化。法官的内心确信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其个人的人生阅历和经验法则,但经验法则的本质是或然性而非必然性。辩护律师可以通过揭示反例、限缩前提、强调个体与情境差异论证其相对性。其三,合理怀疑扩大化。将所有的疑点、矛盾、证据缺陷系统地、清晰地罗列出来,即使每个问题单独看都不致命,但其叠加效应也许会让谨慎的法官动摇“排除一切合理怀疑”的内心确信。
       对辩护律师而言,理解“外在印证”与“内心确认”的负相关关系非常重要。律师需要精准判断控方的论证主要依靠哪一极,然后集中火力进行攻击。最终极的目标,或是让法官要么认为控方的“外在印证”体系漏洞百出,不足以支撑心证;或是让法官对自己的“内心确认”产生怀疑,无法踏出“排除合理怀疑”的最终一步。
       通过积极参与和塑造这个动态的证明过程,可以在个案中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个案之外,共同完善司法实践中的证明标准。


杨冬律师
       江苏东台人,江苏三法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派驻江北新区分所),三法刑辩中心主任,全国律协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江苏省律协刑事业务委员会主任,公安部监管局全国看守所律师特约监督员,南京大学硕士研究生行业导师。政协南京市委员会委员,曾获得南京市十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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