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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潜规则”之口供为王
规则是明面的制度与准则,潜规则是实际运行中的隐性惯例。二者常并存且相互作用,规则提供合法性框架,潜规则却可能架空或扭曲它,反映权力与利益的真实运作。理想状态下,规则应主导实践,但现实中,潜规则常揭示系统内在的悖论与张力。
以《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为例,“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这是规则。而在刑事司法实践中,无时无刻不体现着口供为王,这是潜规则。本文尝试解读这一潜规则存在的底层逻辑,进而探索应对之策。
从辩护人的角度,当然希望真正做到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但是在阅卷时,我们也会不由自主地沉浸在言辞证据中。言辞证据就像串起珍珠的金线,在构建案件事实过程中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正是基于此,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口供始终占据着证明体系的中心位置,其分量之重,常使其他证据黯然失色。
尤其当被告人既作出认罪供述又进行无罪辩解时,司法者往往倾向于采信有罪陈述,而将无罪辩解视为规避惩罚的策略性否认。这一司法心态背后,潜藏着一种坚固的逻辑:基于人性趋利避害的本质,理性个体不会承认未实施的罪行,却可能否认已犯的过错。于是,“一份有罪供述胜过十份无罪辩解”成为心照不宣的实践法则,铸就了“口供为王”的司法景观。
不可否认,这种逻辑并非空穴来风,它在理想条件下确有其合理性。如果能够确保口供出自完全自愿、明知且理智的选择,那么当事人的自认无疑具有极高的证明价值。自认是对自身重大不利事实的承认,在正常情境下与人性自保本能相悖,因此自愿性供述往往能够直接还原案件事实。正是这种对人性心理的深刻把握,支撑了口供在证明体系中的传统权威。
然而,这一逻辑的成立是有前提条件的:取证程序的合法性与供述的自愿性。一旦偏离这两个基石,整个口供证明体系便会摇摇欲坠。取证程序的合法性要求侦查行为严格遵守法律规范,杜绝刑讯逼供、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而供述自愿性则要求被告人在意志自由、未受强制的情况下做出陈述。这两个维度共同构筑了口供证据能力的正当性基础,也是口供证明力的实质保障。
而在现实中,口供证明力被过度神圣化的现象却时有发生,这导致司法实践陷入某种困境。在一些案件中,非法取证行为如隐形的毒瘤,侵蚀着供述的自愿性。刑讯逼供或已不多见,但疲劳审讯、心理强制等手段同样可能扭曲当事人意志,制造虚假认罪。当取证程序存在瑕疵时,基于人性趋利避害的原始逻辑便开始崩塌——当事人可能因难以忍受的痛苦而承认未实施的罪行,此时的“趋利避害”已异化为在极端环境下求生存的本能选择,而非对事实的坦诚。杜培武案、佘祥林案等冤错案件……无一不暴露出非法取证下虚假口供的致命危害。
更深层的问题在于,口供为王的“司法共识”可能导致侦查机关过度依赖口供突破,忽视客观证据的收集与审查,从而形成证据链的脆弱性。当一个国家的刑事司法系统将过多权重置于口供之上,客观证据往往退居次要地位,这不仅违背了证据裁判原则的全面性要求,更可能为冤错案件埋下伏笔。
要破除“口供为王”的迷思,必须回归证据法的基本原理:唯有在程序正义与自愿性得到充分保障的前提下,口供的证明力才具备正当性。这需要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刚性约束,对以非法方法收集的口供坚决予以排除。同时,应当强化讯问过程的透明度,通过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等技术支持,固化取证合法性的证明基础。更重要的是,司法者需要实现心理范式的转变,从“口供中心主义”转向“客观证据优先”,将口供置于整个证据体系中予以综合考量,通过其他证据补强或削弱口供的证明力。
现代刑事司法的文明程度,很大程度上体现在对待口供的态度上。不是一味否定口供的价值,而是警惕其可能存在的风险;不是简单抛弃口供证明力,而是将其置于程序正义的框架下审慎评估。只有当自愿性得到充分保障,口供才能从“证据之王”的神坛走下,回归其作为普通证据类型的正当位置,与其他证据共同构筑司法公正的大厦。在这场理性重构中,司法的智慧不在于对口供的盲目崇拜或全盘否定,而在于在程序正义与实体真实之间找到平衡点——这既是对法治精神的坚守,也是对人性复杂性的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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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为例,“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这是规则。而在刑事司法实践中,无时无刻不体现着口供为王,这是潜规则。本文尝试解读这一潜规则存在的底层逻辑,进而探索应对之策。
从辩护人的角度,当然希望真正做到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但是在阅卷时,我们也会不由自主地沉浸在言辞证据中。言辞证据就像串起珍珠的金线,在构建案件事实过程中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正是基于此,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口供始终占据着证明体系的中心位置,其分量之重,常使其他证据黯然失色。
尤其当被告人既作出认罪供述又进行无罪辩解时,司法者往往倾向于采信有罪陈述,而将无罪辩解视为规避惩罚的策略性否认。这一司法心态背后,潜藏着一种坚固的逻辑:基于人性趋利避害的本质,理性个体不会承认未实施的罪行,却可能否认已犯的过错。于是,“一份有罪供述胜过十份无罪辩解”成为心照不宣的实践法则,铸就了“口供为王”的司法景观。

然而,这一逻辑的成立是有前提条件的:取证程序的合法性与供述的自愿性。一旦偏离这两个基石,整个口供证明体系便会摇摇欲坠。取证程序的合法性要求侦查行为严格遵守法律规范,杜绝刑讯逼供、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而供述自愿性则要求被告人在意志自由、未受强制的情况下做出陈述。这两个维度共同构筑了口供证据能力的正当性基础,也是口供证明力的实质保障。
而在现实中,口供证明力被过度神圣化的现象却时有发生,这导致司法实践陷入某种困境。在一些案件中,非法取证行为如隐形的毒瘤,侵蚀着供述的自愿性。刑讯逼供或已不多见,但疲劳审讯、心理强制等手段同样可能扭曲当事人意志,制造虚假认罪。当取证程序存在瑕疵时,基于人性趋利避害的原始逻辑便开始崩塌——当事人可能因难以忍受的痛苦而承认未实施的罪行,此时的“趋利避害”已异化为在极端环境下求生存的本能选择,而非对事实的坦诚。杜培武案、佘祥林案等冤错案件……无一不暴露出非法取证下虚假口供的致命危害。
更深层的问题在于,口供为王的“司法共识”可能导致侦查机关过度依赖口供突破,忽视客观证据的收集与审查,从而形成证据链的脆弱性。当一个国家的刑事司法系统将过多权重置于口供之上,客观证据往往退居次要地位,这不仅违背了证据裁判原则的全面性要求,更可能为冤错案件埋下伏笔。
要破除“口供为王”的迷思,必须回归证据法的基本原理:唯有在程序正义与自愿性得到充分保障的前提下,口供的证明力才具备正当性。这需要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刚性约束,对以非法方法收集的口供坚决予以排除。同时,应当强化讯问过程的透明度,通过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等技术支持,固化取证合法性的证明基础。更重要的是,司法者需要实现心理范式的转变,从“口供中心主义”转向“客观证据优先”,将口供置于整个证据体系中予以综合考量,通过其他证据补强或削弱口供的证明力。
现代刑事司法的文明程度,很大程度上体现在对待口供的态度上。不是一味否定口供的价值,而是警惕其可能存在的风险;不是简单抛弃口供证明力,而是将其置于程序正义的框架下审慎评估。只有当自愿性得到充分保障,口供才能从“证据之王”的神坛走下,回归其作为普通证据类型的正当位置,与其他证据共同构筑司法公正的大厦。在这场理性重构中,司法的智慧不在于对口供的盲目崇拜或全盘否定,而在于在程序正义与实体真实之间找到平衡点——这既是对法治精神的坚守,也是对人性复杂性的尊重。

杨冬律师
江苏东台人,江苏三法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派驻江北新区分所),三法刑辩中心主任,全国律协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江苏省律协刑事业务委员会主任,公安部监管局全国看守所律师特约监督员,南京大学硕士研究生行业导师。政协南京市委员会委员,曾获得南京市十佳律师。
三法刑辩中心
三法刑辩中心成立于2017年,是江苏三法律师事务所内设的刑事案件办理与刑事法学研究为一体的专业化刑辩机构,中心现有专业刑事律师十余名。三法刑辩中心秉承法学研究、法治宣传、法律服务的理念,坚持专业化、团队化、规范化的工作准则,坚持统一的办案标准,统一的团队分工,统一的工作流程,高效专业的办理各类刑事辩护、刑事代理、申诉控告、刑事合规、刑事风险防控等案件与项目。
多年来,三法刑辩中心成功办理了多起无罪、不起诉、撤案案件和众多罪轻辩护案件。诸多案例被刊载于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报、刑事审判参考等权威司法刊物。三法刑辩中心,用有温度的专业服务,守护您的生命与自由!
多年来,三法刑辩中心成功办理了多起无罪、不起诉、撤案案件和众多罪轻辩护案件。诸多案例被刊载于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报、刑事审判参考等权威司法刊物。三法刑辩中心,用有温度的专业服务,守护您的生命与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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