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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围言词证据,回归实质判断——贪污罪十年、诈骗罪十年,二审无

发布时间:2025-09-02
       一起职务犯罪案件,历时三年八个月,最终二审撤销了一审判决的贪污罪十年一个月、诈骗罪十年一个月,维持了受贿罪四年。这背后是当事人自己写的近百万字申冤材料,是十几份共四万多字的辩护意见,是几十位亲人的坚守,是司法人员的智慧和担当,是穿过迷雾的法治之光……
       秦某是某区某局局长,与一社会福利机构(以下简称该机构)关系密切,该机构的自建房屋因局部超规划未领取产权证。相关文件规定,以自建产权房开办的此类社会福利机构可以领取国家补助,该机构在申领数百万元补助时,使用了伪造的产权证。该机构在秦某任局长前领取的部分被一审认定为秦某诈骗,任局长后领取的部分被认定为秦某贪污。
       一审判决的主要依据是近乎“完美”的言词证据,该机构工作人员的证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证言,甚至秦某的供述都指向了用假证骗取补助。
       通过庭前的多次书面、电话、当面表达意见,我们和二审检察员、法官达成了基本共识:一是必须严格审查客观证据,尤其是申请补助的书面材料;二是要结合补助规范,对该机构是否符合补助条件做实质性判断。
        在这两点共识之下,二审庭审不再关注言词证据,重点调查了相关书证和政策文件,查明了以下内容:
       1.该机构是民办非企业单位,为非营利法人。
       2.政策文件规定的补助条件是有自建产权房,而非有产权证。
       3.在本案一审过程中,行政机关已经对房屋超规划部分作出了行政处罚,该机构缴纳罚款并进行相应整改后即可通过规划验收,领取产权证。
       4.该机构申请补助时如实填写申报材料,所提交材料内容与其他申领机构一致。
       在此基础上,我们的辩护词几乎被判决书说理部分全部采纳:
       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方法,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从客观行为看,第一,该机构符合申领补助的实质条件,其间虽有欺骗行为,但尚未达到诈骗罪要求的欺骗程度。该机构拥有自建大楼。某省人民政府及某市人民政府相关文件均明确,申领补助主体为以自建产权用房举办的机构。国家大力扶持、发展某事业,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建设,合法、稳定的服务场所系该类机构长期稳定运营、提高服务质量的基础,故自建产权用房是领取补助的重要条件。该机构自建大楼具备《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手续,且权属明确,仅因施工部分超出规划红线未能通过验收,而未能领取房产证。2024年该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以罚款方式对未按规划批准内容建设涉案两栋大楼进行行政处罚,该机构缴纳罚款并进行相应整改后即可通过规划验收。第二,国家补助目的实现,不存在财产损失。为实现国家和社会产业发展或公共利益目的,国家对地方、企业、个人存在种类繁多的各类补贴。申请主体只要符合国家或者有关部门规定的申报条件或资格,即可无偿获得专项资金补贴,专项资金补贴体现的是国家或有关部门对申请主体的单方面资金支持。本案中,该机构符合申领补助的实质条件,且将获取的补助资金全部用于某事业的经营建设,从补助目的和资金实际使用上来看,国家扶持某事业发展的目的没有落空,不存在财产损失。
       从主观方面看,该机构章程明确,其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是发起人自愿举办并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民法典》规定,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为非营利法人。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终止时,不得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剩余财产。该机构作为民办非企业,享有对其资产的所有权,且其资产终极归属于社会,捐资人(举办者)不拥有对机构财产的所有权。秦某虽对该机构的人、财、物具有一定控制权,但现有证据不能证实秦某有从该机构获取利益的行为,认定秦某对该机构申领的补助款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证据不足。
综上,认定上诉人秦某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客观上实施诈骗行为证据不足,秦某不构成诈骗罪。贪污罪,是国家工作人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如上所述,认定上诉人秦某非法占有公共财物证据不足,其行为亦不构成贪污罪。
         还有一个小彩蛋,车神神助攻。在二审期间,我正好读了车浩老师的新书《正义的决疑》,其中一章《虚报材料骗取补贴,是否构成诈骗罪》,谈到了一个冷门的刑法理论——“无意识的自我损害”与“社会目的落空”。区别于一般的财产交换型诈骗,国家补助是单向、无对价的,对骗取补贴的认定,特别要考察补贴的社会目的是否已经实现。我立即把该章节发给了法官,结果在判决书中确实出现了“国家扶持……事业发展的目的没有落空,不存在财产损失”这一表述。有时候,刑法理论对我们的辩护工作帮助匪浅。
       尘埃落定,提缰回首,和当事人第一次见面时我引用的那句话又浮现在我的眼前——万物皆有裂痕,那就是光照进来的地方……

杨冬律师
       江苏东台人,江苏三法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派驻江北新区分所),三法刑辩中心主任,全国律协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江苏省律协刑事业务委员会主任,公安部监管局全国看守所律师特约监督员,南京大学硕士研究生行业导师。政协南京市委员会委员,曾获得南京市十佳律师。

王艳芳律师
       中共党员,执业于江苏三法(江北新区)律师事务所,三法刑辩中心成员,现任南京市律师协会刑事风险防控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南京江北新区妇联执行委员,江苏省妇联妇女权益保障立法和咨询专业团队成员。
       曾获第二届华东六省一市律师辩论赛团体二等奖、个人三等奖,南京市律师行业“2022-2023年度巾帼岗位明星”“2020-2022年度优秀刑事律师”“2019年度优秀刑事辩护业务奖”“优秀党员律师”“行业奉献优秀奖”,江北新区“优秀律师”等荣誉。

巫丹律师
       江苏三法(江北新区)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三法刑辩中心成员,南京市律协生态保护专业委员会委员,江北新区社会治理和公共法律服务专业委员会委员,北京外国语大学国际司法与执法合作专业研究生,最高人民法院第六批法律实习生。

李文婕律师
江苏三法(江北新区)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三法刑辩中心成员。

三法刑辩中心
       三法刑辩中心成立于2017年,是江苏三法律师事务所内设的刑事案件办理与刑事法学研究为一体的专业化刑辩机构,中心现有专业刑事律师十余名。三法刑辩中心秉承法学研究、法治宣传、法律服务的理念,坚持专业化、团队化、规范化的工作准则,坚持统一的办案标准,统一的团队分工,统一的工作流程,高效专业的办理各类刑事辩护、刑事代理、申诉控告、刑事合规、刑事风险防控等案件与项目。
       多年来,三法刑辩中心成功办理了多起无罪、不起诉、撤案案件和众多罪轻辩护案件。诸多案例被刊载于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报、刑事审判参考等权威司法刊物。 三法刑辩中心,用有温度的专业服务,守护您的生命与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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