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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过程中收集的言词证据能否在刑事诉讼使用
【基本案情】
我们辩护的一起案件,公安机关最初立治安案件,在嫌疑人承认关键事实的笔录固定后,即将本案转立为刑事案件,并将行政执法收集的笔录作为刑事证据移送。
【问题】
该份笔录能否在刑事诉讼作为证据使用?
【分析】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七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经法庭查证属实,且收集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
从立法本意看,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客观性较强的证据,可以直接在刑事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而言词证据在取证时是临时生成的,其内容受取证程序的影响较大,必须由侦查机关重新收集,否则不能在刑事诉讼中作为证据直接使用。
该规则在人民法院案例库“王某余、秦某英容留卖淫案”(入库编号:2024-18-1-371-001)中进一步明确: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与之不同,所收集的言词证据在刑事诉讼中一般不得直接作为证据使用,而应当重新收集或者予以转化。对重新收集或者转化的证据材料,经法庭查证属实,且收集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才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公安机关在办理治安案件中收集证据材料,亦应适用上述规则。
【尾声】
合议庭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排除了唯一一份有罪供述,遗憾的是,可能是这份有罪供述已经产生了合议庭的内心确认,还是做出了有罪判决。本案对证据资格判断有意义,至于印证证明模式和心证证明模式的分歧则是另一个话题了。

杨冬律师
江苏东台人,江苏三法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派驻江北新区分所),三法刑辩中心主任,全国律协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江苏省律协刑事业务委员会主任,公安部监管局全国看守所律师特约监督员,南京大学硕士研究生行业导师。政协南京市委员会委员,曾获得南京市十佳律师。

陈一鸣律师
江苏三法(江北新区)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三法刑辩中心成员,青委会主任,曾获南京市律协先进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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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刑辩中心成立于2017年,是江苏三法律师事务所内设的刑事案件办理与刑事法学研究为一体的专业化刑辩机构,中心现有专业刑事律师十余名。三法刑辩中心秉承法学研究、法治宣传、法律服务的理念,坚持专业化、团队化、规范化的工作准则,坚持统一的办案标准,统一的团队分工,统一的工作流程,高效专业的办理各类刑事辩护、刑事代理、申诉控告、刑事合规、刑事风险防控等案件与项目。
多年来,三法刑辩中心成功办理了多起无罪、不起诉、撤案案件和众多罪轻辩护案件。诸多案例被刊载于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报、刑事审判参考等权威司法刊物。三法刑辩中心,用有温度的专业服务,守护您的生命与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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