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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后还能无罪辩护吗?中英律师执业规范大不同
刑事司法实践中有时会遇到这样的情况:当事人虽然坚称自己无罪,却因各种压力被迫选择认罪认罚,并要求律师进行罪轻辩护。此时,如果律师掌握充分的无罪证据,应当如何抉择?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37条明确规定,“辩护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这一法条意味着律师的辩护权是建立在客观事实和法律依据的基础上,而非完全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愿。最高检《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第35条也指出,“被告人认罪认罚而庭审中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核实被告人认罪认罚的真实性、自愿性……。”由此,法律、政策允许律师依法为认罪认罚的当事人提供无罪辩护。
从执业规范来看,全国律协2017年《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第5条强调,“律师担任辩护人,应当依法独立履行辩护职责”,要求律师在辩护活动中,既要尊重当事人的意见,又必须坚持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其他具体的规定还体现在全国律协《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之中,主要包括:律师有权根据法律的要求和道德的标准选择实现委托目的的方式(第27条);必须恪守独立履行职责原则,不能为迎合当事人而丧失客观、公正的立场,以及禁止协助当事人实施违法或欺诈行为(第40条)。
因此,刑事司法实务中,即使当事人已经认罪认罚,律师若发现确凿的无罪证据仍可坚持无罪辩护。必须强调的是,此类情况下,律师必须提前与当事人充分沟通,避免当庭发生立场冲突。并且,要全面评估证据效力,确保辩护策略的可行性。
现有案例表明,在无罪证据充分的案件中,已有律师成功突破认罪认罚协议实施有效辩护,获得无罪判决。
我国的独立辩护人制度,既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维护了司法公正,同时,还体现了律师作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责任担当。
英国刑事司法实践中也同样存在类似情形。当被告人迫于不利证据的压力或其他因素而考虑选择认罪时,辩护律师又将如何应对?
在英国,《事务律师行为准则》(2011)https://www.sra.org.uk/solicitors/standards-regulations/code-conduct-solicitors/ 为事务律师执业活动确立了系统性的行为规范框架,其中第一章(维护信任与公正行事)第1.4条明确禁止律师以任何形式误导法庭,包括但不限于隐瞒关键信息、提供片面事实或默许当事人作伪证。第二章(争议解决与出席庭审的行为)第2.4条则着重规范了律师在庭审中的行为准则,要求律师的所有法律主张必须建立在合理的、可争辩的基础之上;第2.5条严禁任何藐视法庭的行为。
最具特色的是第三章(服务与专业水平)第3.1条确立的“当事人中心主义”原则:律师必须严格按照当事人的明确指令行事。若对指令真实性存疑,律师应当暂停代理直至核实确认。
由此,在刑事案件代理过程中,律师必须向当事人明确说明其享有辩护策略的自主决定权,同时详细阐释认罪与否的法律后果差异:不认罪将导致案件进入完整的审判程序,而认罪则意味着接受犯罪事实认定,不仅会产生刑事犯罪记录,该认罪事实还将直接作为量刑的依据。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律师不得以“当事人实际无罪”为由请求减轻处罚或做出任何可能误导法庭的陈述。
实务操作中,律师行事必须以当事人利益为重。当控方证据确凿时,律师建议认罪具有正当性。根据2020年的《量刑法案》,及时认罪最高可获得1/3的量刑减让,并可能被法庭视为悔罪表现。若发现可行的辩护理由,律师则应与当事人进行专业的交流沟通,讨论切实可行的辩护方案,协助当事人在充分了解案情、明晰法律后果的基础上,做出最符合自身利益的理性选择。
可见,与中国“独立辩护人”制度形成鲜明对比的是,英国模式更加注重当事人的自主决定权。换言之,英国律师执业规范严格限制律师的辩护权限——即便律师掌握确凿的无罪证据或有利判例,只要当事人选择认罪,律师的辩护活动就被限制在量刑阶段为其争取权益,而不得在法庭上提出任何与认罪事实相左的辩护意见。
值得强调的是:无论哪种制度,律师都应在法律法规和执业规范框架内,通过充分沟通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处理跨境案件时,律师更需特别留意不同法域执业规范的差异。
您在执业过程中遇到过类似情形吗?欢迎在评论区分享您的见解和经验。

沈安琪律师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37条明确规定,“辩护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这一法条意味着律师的辩护权是建立在客观事实和法律依据的基础上,而非完全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愿。最高检《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第35条也指出,“被告人认罪认罚而庭审中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核实被告人认罪认罚的真实性、自愿性……。”由此,法律、政策允许律师依法为认罪认罚的当事人提供无罪辩护。
从执业规范来看,全国律协2017年《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第5条强调,“律师担任辩护人,应当依法独立履行辩护职责”,要求律师在辩护活动中,既要尊重当事人的意见,又必须坚持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其他具体的规定还体现在全国律协《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之中,主要包括:律师有权根据法律的要求和道德的标准选择实现委托目的的方式(第27条);必须恪守独立履行职责原则,不能为迎合当事人而丧失客观、公正的立场,以及禁止协助当事人实施违法或欺诈行为(第40条)。
因此,刑事司法实务中,即使当事人已经认罪认罚,律师若发现确凿的无罪证据仍可坚持无罪辩护。必须强调的是,此类情况下,律师必须提前与当事人充分沟通,避免当庭发生立场冲突。并且,要全面评估证据效力,确保辩护策略的可行性。
现有案例表明,在无罪证据充分的案件中,已有律师成功突破认罪认罚协议实施有效辩护,获得无罪判决。
我国的独立辩护人制度,既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维护了司法公正,同时,还体现了律师作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责任担当。
英国刑事司法实践中也同样存在类似情形。当被告人迫于不利证据的压力或其他因素而考虑选择认罪时,辩护律师又将如何应对?
在英国,《事务律师行为准则》(2011)https://www.sra.org.uk/solicitors/standards-regulations/code-conduct-solicitors/ 为事务律师执业活动确立了系统性的行为规范框架,其中第一章(维护信任与公正行事)第1.4条明确禁止律师以任何形式误导法庭,包括但不限于隐瞒关键信息、提供片面事实或默许当事人作伪证。第二章(争议解决与出席庭审的行为)第2.4条则着重规范了律师在庭审中的行为准则,要求律师的所有法律主张必须建立在合理的、可争辩的基础之上;第2.5条严禁任何藐视法庭的行为。
最具特色的是第三章(服务与专业水平)第3.1条确立的“当事人中心主义”原则:律师必须严格按照当事人的明确指令行事。若对指令真实性存疑,律师应当暂停代理直至核实确认。
由此,在刑事案件代理过程中,律师必须向当事人明确说明其享有辩护策略的自主决定权,同时详细阐释认罪与否的法律后果差异:不认罪将导致案件进入完整的审判程序,而认罪则意味着接受犯罪事实认定,不仅会产生刑事犯罪记录,该认罪事实还将直接作为量刑的依据。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律师不得以“当事人实际无罪”为由请求减轻处罚或做出任何可能误导法庭的陈述。
实务操作中,律师行事必须以当事人利益为重。当控方证据确凿时,律师建议认罪具有正当性。根据2020年的《量刑法案》,及时认罪最高可获得1/3的量刑减让,并可能被法庭视为悔罪表现。若发现可行的辩护理由,律师则应与当事人进行专业的交流沟通,讨论切实可行的辩护方案,协助当事人在充分了解案情、明晰法律后果的基础上,做出最符合自身利益的理性选择。
可见,与中国“独立辩护人”制度形成鲜明对比的是,英国模式更加注重当事人的自主决定权。换言之,英国律师执业规范严格限制律师的辩护权限——即便律师掌握确凿的无罪证据或有利判例,只要当事人选择认罪,律师的辩护活动就被限制在量刑阶段为其争取权益,而不得在法庭上提出任何与认罪事实相左的辩护意见。
值得强调的是:无论哪种制度,律师都应在法律法规和执业规范框架内,通过充分沟通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处理跨境案件时,律师更需特别留意不同法域执业规范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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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安琪律师
江苏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学博士。英国事务律师资格,曾任英国高校法学教授、博士生导师,英国事务律师资格课程(LPC)指导教师,英国地方法院兼职法官(Magistrate),出版多部英文法社会学专著(e.g. Routledge),多次应邀在国际学术会议作专题报告。2025年起牵头组建本所涉外及知识产权专业法律服务团队。
专业领域:涉外法律、知识产权、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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