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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重复评价原则也适用于追缴违法所得

发布时间:2025-03-10
       禁止重复评价原则是刑法中的一项基本原则,含义是在刑事司法过程中,对同一犯罪事实或情节不得进行重复的法律评价,以防止对被告人造成不公正的重复或加重处罚。禁止重复评价原则的核心意义在于保障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实现,确保司法公正和被告人合法权益。
       一般认为禁止重复评价原则在刑法中针对定罪量刑的重复评价。追缴违法所得是对犯罪所得的剥夺措施,属于非刑罚性处置,目的是恢复原状、防止犯罪获利,其核心功能是恢复性而非惩罚性,与刑罚(包括罚金)的性质存在本质区别。因此,禁止重复评价原则的适用主要限于刑罚的裁量,即不得对同一行为或情节重复评价以加重刑罚,而追缴违法所得作为对犯罪所得的强制处置,通常不涉及对犯罪行为的“重复评价”。
       但是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对违法所得的追缴也适用禁止重复评价原则。
       案例:甲与发包方串通投标,犯串通投标罪,违法所得1000万元,甲将1000万元中的400万元用于向发包方行贿,该400万元在发包方受贿案件中已经足额追缴。
       争议:公诉机关认为应在串通投标案中追缴甲的违法所得1000万元。
       我们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000万元中的400万元在受贿案中已经追缴,不应重复评价,在串通投标案中只应追缴600万元。
       裁判:经过法庭辩论,控辩双方达成共识,对400万元不应重复追缴,在串通投标案中追缴600万元。
       禁止重复评价原则的本质是对同一事实的法律评价仅限一次,贯穿于定罪、量刑及程序衔接的全过程。该原则既是刑法公正性的体现,也是现代法治对司法权的重要约束,体现了惩罚与保护的平衡。虽然追缴违法所得不是刑罚,但为避免对被告人财产权利造成过度侵害,禁止重复评价原则在特定的案件事实中也适用于追缴违法所得。
 

杨冬律师
       江苏东台人,江苏三法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派驻江北新区分所),三法刑辩中心主任,全国律协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江苏省律协刑事业务委员会主任,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专业委员会主任,公安部监管局全国看守所律师特约监督员。政协南京市委员会委员,曾获得南京市十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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