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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所承办案件入选江苏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5-03-04
       近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了一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适用先行判决制度的典型案例,其中,由江苏三法律师事务所孙鹏、孙慈、杨天贤律师承办的巧解楼盘“停工结”,保障交房护民生——某置业公司诉某建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入选!
基本案情
2021年12月,某置业公司与某建设公司签订《施工总承包合同》,约定由建设公司承建某住宅小区项目,计划开工日期为2021年12月5日,竣工日期为2024年1月31日。置业公司已对部分商品房进行预售,约定的交付时间为2024年6月30日前。2023年4月起,因双方发生纠纷,项目停工,经置业公司多次催告后仍未恢复正常施工。2023年6月19日,置业公司向建设公司发出《施工总承包合同解除通知书》,并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双方《施工总承包合同》已解除,建设公司给付擅自停工损失、违约金等;建设公司提出反诉,请求继续履行《施工总承包合同》、给付工程款、利息及违约金等。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置业公司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双方产生了纠纷并已停工数月,建设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存在工期顺延合理情形,经发包方多次催告,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恢复正常施工状态。置业公司关于确认《施工总承包合同》解除的诉讼请求,符合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一审法院遂于2023年8月23日先行作出民事判决,确认双方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已于2023年6月20日解除,并对双方其余诉讼请求继续审理。建设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于2023年10月26日作出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后建设公司退场,置业公司取得新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新施工单位进场复工续建,工程顺利竣工验收。2024年10月,案涉房屋在延期四个月后陆续交付购房人。
典型意义
住宅项目的正常施工和交付关乎购房人切身利益。本案中,因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矛盾激化,施工已停滞数月,施工合同陷入履行僵局,工程已确定无法按期竣工验收并向购房人交付。双方当事人诉至法院后,因争议较大而申请启动鉴定程序,在鉴定和一审、二审等程序期间,案涉工程可能长期停工,造成当事人及购房人损失持续扩大。因此,确认施工合同解除具有紧迫性和正当性。因法院已经组织鉴定机构现场开展工作,先行判决解除合同,不影响案件其他部分的审理。通过先行判决的适用,人民法院及时回应确认合同解除的诉讼请求,使当事人从难以继续履行的合同中抽身,促成未完工程复工续建和商品房的尽早交付,在避免当事人损失扩大的同时,实现保障购房人权益的良好社会效果。
本案中,孙鹏、孙慈、杨天贤律师接受某置业公司委托,从前期收集证据、制定诉讼策略,到庭审中据理力争,再到与各方沟通协调,他们凭借扎实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准确把握案件关键,不仅为当事人化解了纠纷,争取到了有利的判决结果,更成功化解楼盘“停工困局”,最大程度地维护了购房人的权益,为维护社会稳定做出了积极贡献,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孙鹏律师
       江苏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从事律师工作近三十年,擅长处理房地产与建筑工程纠纷、民商事纠纷诉讼与仲裁等类型案件。   

孙慈律师
       江苏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擅长处理房地产与建筑工程纠纷、政府机关及企事业单位法律服务、破产重整与清算等类型案件。   

杨天贤律师
       江苏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擅长处理行政案件,为多家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多个城市棚户区更新改造项目提供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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