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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学思维和有效辩护
《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销售金额200万元,法定绝对刑十五年、无期,面对这一刚性条文,尤其是查明的销售金额略高于200万元时,当事人和辩护律师的心里阴影面可想而知。
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案件,一审认定销售金额229万,违法所得182万,处有期徒刑十五年,罚金200万。我们团队担任二审辩护工作,成功运用数学思维说服说服检察员和合议庭,二审认定销售额173万,违法所得126万,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罚金150万,做到了有效辩护。

杨冬律师
江苏三法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派驻江北新区分所)、三法刑辩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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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金额200万元,法定绝对刑十五年、无期,面对这一刚性条文,尤其是查明的销售金额略高于200万元时,当事人和辩护律师的心里阴影面可想而知。
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案件,一审认定销售金额229万,违法所得182万,处有期徒刑十五年,罚金200万。我们团队担任二审辩护工作,成功运用数学思维说服说服检察员和合议庭,二审认定销售额173万,违法所得126万,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罚金150万,做到了有效辩护。

一审概要
A销售8种伪劣产品给B,单价不同,B在网络平台上销售上述产品,已查明B的销售数量和A销售给B的单价,据此认定A的销售金额为229万元。另查明B的刷单金额945万,该945万元从B的销售金额中扣除。
B刷单的945万元金额无法查明对应的品种,而不同品种单价不同,因此无法计算A销售给B的每种产品的刷单数量,也无法计算刷单数量对应的A的销售金额。一审未扣除A销售数量中的刷单量,以所有销售数量乘以单价,认定了A的销售金额。
二审辩护要点
先归谬。一审用以B的销售数量认定A的销售数量,据此计算A的销售金额,但B的销售数量中包括刷单数量,因无法查明刷单产品的种类而不扣减A的销售数量,显然是错误的。
再用数学方法寻找解决途径。A供货的产品有刷单数量而不扣除是错误的,但以刷单数量无法查明为由主张不予认定A的销售金额,不可能得到支持,此时只能用数学思维求解。
第一步,明确证明标准的差异。定罪事实必须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严格证明标准,而无罪、罪轻事实只需达到优势证明标准。具体到本案,降低销售金额不需要查明刷单产品的种类、数量,只要能论证刷单金额总数即可。
第二步,用数学方法论证。已查明B的刷单总金额占B在平台的销售数据金额比例为23.37%,A销售给B的金额229万元包含刷单金额,对应扣除23.37%,就可以认定A的销售金额。虽然未查明刷单数量,仍可以认定刷单金额和实际销售金额。
由于辩护人在检察院阅卷阶段于检察员做了充分意见交换,上述计算方法得到了检察员的认可,检察员在二审开庭发表出庭意见时和辩护人的意见一致,建议合议庭查明事实,依法改判。二审合议庭采纳了辩护人提出的计算方式,在A的销售金额总额中扣除了23.37%的刷单金额,认定销售金额为173万元,相较于一审判决,降低了约三分之一的刑期。
面对司法人员“飘忽不定”的内心确认,如果能将事实认定转化为数学问题,确定性就随之出现。
这个案例再一次证明了——数学真的不会骗人。
A销售8种伪劣产品给B,单价不同,B在网络平台上销售上述产品,已查明B的销售数量和A销售给B的单价,据此认定A的销售金额为229万元。另查明B的刷单金额945万,该945万元从B的销售金额中扣除。
B刷单的945万元金额无法查明对应的品种,而不同品种单价不同,因此无法计算A销售给B的每种产品的刷单数量,也无法计算刷单数量对应的A的销售金额。一审未扣除A销售数量中的刷单量,以所有销售数量乘以单价,认定了A的销售金额。
二审辩护要点
先归谬。一审用以B的销售数量认定A的销售数量,据此计算A的销售金额,但B的销售数量中包括刷单数量,因无法查明刷单产品的种类而不扣减A的销售数量,显然是错误的。
再用数学方法寻找解决途径。A供货的产品有刷单数量而不扣除是错误的,但以刷单数量无法查明为由主张不予认定A的销售金额,不可能得到支持,此时只能用数学思维求解。
第一步,明确证明标准的差异。定罪事实必须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严格证明标准,而无罪、罪轻事实只需达到优势证明标准。具体到本案,降低销售金额不需要查明刷单产品的种类、数量,只要能论证刷单金额总数即可。
第二步,用数学方法论证。已查明B的刷单总金额占B在平台的销售数据金额比例为23.37%,A销售给B的金额229万元包含刷单金额,对应扣除23.37%,就可以认定A的销售金额。虽然未查明刷单数量,仍可以认定刷单金额和实际销售金额。
由于辩护人在检察院阅卷阶段于检察员做了充分意见交换,上述计算方法得到了检察员的认可,检察员在二审开庭发表出庭意见时和辩护人的意见一致,建议合议庭查明事实,依法改判。二审合议庭采纳了辩护人提出的计算方式,在A的销售金额总额中扣除了23.37%的刷单金额,认定销售金额为173万元,相较于一审判决,降低了约三分之一的刑期。
面对司法人员“飘忽不定”的内心确认,如果能将事实认定转化为数学问题,确定性就随之出现。
这个案例再一次证明了——数学真的不会骗人。

杨冬律师
江苏三法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派驻江北新区分所)、三法刑辩中心主任。
江苏东台人,江苏省律师协会刑事业务委员会主任,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专业委员会主任。政协南京市委员会委员,曾获得南京市十佳律师。
三法刑辩中心
三法刑辩中心成立于2017年,是江苏三法律师事务所内设的刑事案件办理与刑事法学研究为一体的专业化刑辩机构,中心现有专业刑事律师十余名。三法刑辩中心秉承法学研究、法治宣传、法律服务的理念,坚持专业化、团队化、规范化的工作准则,坚持统一的办案标准,统一的团队分工,统一的工作流程,高效专业的办理各类刑事辩护、刑事代理、申诉控告、刑事合规、刑事风险防控等案件与项目。
多年来,三法刑辩中心成功办理了多起无罪、不起诉、撤案案件和众多罪轻辩护案件。诸多案例被刊载于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报、刑事审判参考等权威司法刊物。三法刑辩中心,用有温度的专业服务,守护您的生命与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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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三法(江北新区)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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