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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冬:侵财类犯罪中的虚拟货币问题
虚拟货币具有财产属性,可以成为财产犯罪的对象,这一观点在司法实践中已被广泛采纳。但是由于虚拟货币的特殊性质,对犯罪既遂的时间节点和虚拟货币的价格认定这两个问题,仍存在许多不清晰之处,需要进一步厘清。

杨冬律师
江苏三法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派驻江北新区分所)、三法刑辩中心主任。
三法刑辩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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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知悉私钥而非地址变更是犯罪既遂的节点
虚拟货币和传统货币完全不同,不能简单地以银行账户类比电子钱包,以支付密码类比私钥。在数字世界里,私钥就等于虚拟货币,知悉私钥即获得了虚拟货币。虚拟货币不存在于物理实体中,而是存在于去中心化、开源的区块链平台上。虚拟货币的控制权是通过区块链地址和与之关联的私钥来控制的。私钥是一个由大量随机生成的数字组成的字符串,一旦生成不可更改,与物理世界没有任何实名连接,它是虚拟货币的唯一凭证,知悉私钥即获得对应区块链地址中的虚拟货币。
一方面,私钥作为虚拟货币的唯一凭证,具有“物权属性”,另一方面,私钥可能被多人知悉,又不具备排他性。这种极其特殊的性质与现实世界中的任何一种权利属性都难以类比,结合不记名提单的物权性和知识产权的非排他性,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帮助我们理解私钥和虚拟货币的关系。
不记名提单是唯一的物权凭证,获得提单即获得物权,私钥的“物权属性”与之类似。知识产权不具备排他性,侵权人获取知识产权并不导致权利人丧失知识产权,私钥的非排他性与之类似。简言之,知悉私钥即获得了虚拟货币,但不具有排他性。
虚拟货币和传统货币完全不同,不能简单地以银行账户类比电子钱包,以支付密码类比私钥。在数字世界里,私钥就等于虚拟货币,知悉私钥即获得了虚拟货币。虚拟货币不存在于物理实体中,而是存在于去中心化、开源的区块链平台上。虚拟货币的控制权是通过区块链地址和与之关联的私钥来控制的。私钥是一个由大量随机生成的数字组成的字符串,一旦生成不可更改,与物理世界没有任何实名连接,它是虚拟货币的唯一凭证,知悉私钥即获得对应区块链地址中的虚拟货币。
一方面,私钥作为虚拟货币的唯一凭证,具有“物权属性”,另一方面,私钥可能被多人知悉,又不具备排他性。这种极其特殊的性质与现实世界中的任何一种权利属性都难以类比,结合不记名提单的物权性和知识产权的非排他性,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帮助我们理解私钥和虚拟货币的关系。
不记名提单是唯一的物权凭证,获得提单即获得物权,私钥的“物权属性”与之类似。知识产权不具备排他性,侵权人获取知识产权并不导致权利人丧失知识产权,私钥的非排他性与之类似。简言之,知悉私钥即获得了虚拟货币,但不具有排他性。

一般情况下,嫌疑人知悉私钥和广播变更虚拟货币地址两者之间的时间差并不影响法律适用,但在特殊情况下,比如在知悉私钥和变更地址之间有其他因素介入,对既遂节点的判断就会影响到案件的处理。虚拟货币的特殊性质决定了应以知悉私钥作为既遂。
二、应以成本价而非销赃金额或“市场价”认定价格
虚拟货币不同于其他合法运营的虚拟财产,涉及虚拟货币的交易大多涉及非法集资、违禁品交易、洗钱等违法犯罪行为。最新发布的《关于办理洗钱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4〕10号)明确将通过“虚拟资产”交易列为洗钱方式之一。
对这一边缘、灰色,甚至违法的交易载体如以太币,不宜作为侵财犯罪的法益予以保护,适用计算机信息系统类犯罪评价更为妥当、合适。但是目前司法实践中,将虚拟货币作为侵财类犯罪的对象已经有了一定程度的共识。
由于虚拟货币的边缘性,即使认定为侵财类犯罪的对象,价格认定也应以实际损失为标准,不应以销售价格认定。《刑事审判参考》第138辑第1569号,在以虚拟货币为对象的财产犯罪中,可以被害人取得虚拟货币支付的成本或对价来认定被害人遭受的损失,进而确定虚拟货币的价值。
以成本价认定虚拟货币价格是合适的,在无法查明被害人取得虚拟货币的成本或对价时,就不应认定价格。如果以被告人的销售价格或“市场价”认定虚拟货币的价格,判令退赔给被害人,很可能出现以刑事判决保护非法集资、违禁品交易、洗钱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情形,会极大损害司法权威。
二、应以成本价而非销赃金额或“市场价”认定价格
虚拟货币不同于其他合法运营的虚拟财产,涉及虚拟货币的交易大多涉及非法集资、违禁品交易、洗钱等违法犯罪行为。最新发布的《关于办理洗钱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4〕10号)明确将通过“虚拟资产”交易列为洗钱方式之一。
对这一边缘、灰色,甚至违法的交易载体如以太币,不宜作为侵财犯罪的法益予以保护,适用计算机信息系统类犯罪评价更为妥当、合适。但是目前司法实践中,将虚拟货币作为侵财类犯罪的对象已经有了一定程度的共识。
由于虚拟货币的边缘性,即使认定为侵财类犯罪的对象,价格认定也应以实际损失为标准,不应以销售价格认定。《刑事审判参考》第138辑第1569号,在以虚拟货币为对象的财产犯罪中,可以被害人取得虚拟货币支付的成本或对价来认定被害人遭受的损失,进而确定虚拟货币的价值。
以成本价认定虚拟货币价格是合适的,在无法查明被害人取得虚拟货币的成本或对价时,就不应认定价格。如果以被告人的销售价格或“市场价”认定虚拟货币的价格,判令退赔给被害人,很可能出现以刑事判决保护非法集资、违禁品交易、洗钱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情形,会极大损害司法权威。

杨冬律师
江苏三法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派驻江北新区分所)、三法刑辩中心主任。
江苏东台人,江苏省律师协会刑事业务委员会主任,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专业委员会主任。政协南京市委员会委员,曾获得南京市十佳律师。
三法刑辩中心
三法刑辩中心成立于2017年,是江苏三法律师事务所内设的刑事案件办理与刑事法学研究为一体的专业化刑辩机构,中心现有专业刑事律师十余名。三法刑辩中心秉承法学研究、法治宣传、法律服务的理念,坚持专业化、团队化、规范化的工作准则,坚持统一的办案标准,统一的团队分工,统一的工作流程,高效专业的办理各类刑事辩护、刑事代理、申诉控告、刑事合规、刑事风险防控等案件与项目。
多年来,三法刑辩中心成功办理了多起无罪、不起诉、撤案案件和众多罪轻辩护案件。诸多案例被刊载于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报、刑事审判参考等权威司法刊物。三法刑辩中心,用有温度的专业服务,守护您的生命与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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