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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2024修正)解读二
本次修正的《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下称《条例》)将于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此次《条例》共分为九章,分别为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业主自治、第三章前期物业管理、第四章物业管理服务、第五章物业的使用与维护、第六章公共收益与维修资金、第七章监督检查与矛盾化解、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本次将针对《条例》第二章中的业主大会筹备组相关重要条款进行解读。
一、《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了业主大会筹备的流程
即符合业主大会成立条件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建设单位或者十人以上的业主联名提出筹备业主大会书面申请后六十日内,组织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筹备组人数应为5—11人的单数,且筹备组中业主成员的推荐办法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确定,并事先告知全体业主。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7日内,将成员名单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业主对筹备组成员有异议的,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协调解决。筹备组在正式开展筹备工作前,需要接受相关知识的培训。
二、《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了筹备组成员的参选条件

李珊珊律师

阮梦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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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了业主大会筹备的流程
即符合业主大会成立条件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建设单位或者十人以上的业主联名提出筹备业主大会书面申请后六十日内,组织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筹备组人数应为5—11人的单数,且筹备组中业主成员的推荐办法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确定,并事先告知全体业主。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7日内,将成员名单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业主对筹备组成员有异议的,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协调解决。筹备组在正式开展筹备工作前,需要接受相关知识的培训。
二、《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了筹备组成员的参选条件

该条第一款规定了否定性条件,其中第(一)(二)项的规定旨在避免筹备组成员与物业服务管理企业存在利益关联,第(三)项规定为其他不适宜条件做了兜底性的设置。
同时,该条第二款规定,筹备组的业主成员还需满足《条例》第二十一条第1款规定的条件,该条件主要是对成员履职能力提出了要求:
同时,该条第二款规定,筹备组的业主成员还需满足《条例》第二十一条第1款规定的条件,该条件主要是对成员履职能力提出了要求:

值得注意的是,今年3月份,南京浦口区山河水花园小区的业主就曾被投诉不具备担任筹备组成员的资格。根据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融媒体中心在江苏新闻公众号上发布的文章,事情的经过是:2023年,山河水花园小区多位业主热血报名筹备小区业主大会,可就在小区业主大会筹备组成员信息公示结束不久后,当地街道办事处突然贴出公告,暂停了小区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的工作,理由是有业主投诉筹备组成员存在违法建设情况,不具备任职资格。事后,小区业主通过比对2016年《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2021年《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发现,《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修改后并未将不能有违章建筑、按时缴纳物业费等作为业主参选筹备组成员的必要条件。该事件被报道后,当地街道物管办负责人通知业主大会筹备组恢复相应工作。
此次《条例》遵循了《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对筹备组成员条件的规定,未将未交物业费、违章建筑等情形作为担任筹备组成员的禁止性条件。
三、《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了召开首次业主大会的相关流程
此次《条例》遵循了《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对筹备组成员条件的规定,未将未交物业费、违章建筑等情形作为担任筹备组成员的禁止性条件。
三、《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了召开首次业主大会的相关流程

需要注意的是,《条例》第十四条第四款规定,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后,筹备组应当将会议表决统计结果、表决清单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向全体业主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七日。表决清单内容应当包括参加表决的业主具体房号、表决票权数和具体表决意见。业主大会依法成立后,筹备组自动解散。
以往,业主是否能够查看其他业主的表决意见,是业主大会召开后的争议热点。此次《条例》明确规定业主大会召开公布的结果不仅包括最终统计结果,还应包括表决清单,并对清单内容作了细致的规定,这不仅使筹备组的公示义务更加清晰明确,也使得业主的知情权获得了更好的保障,让业主大会的召开过程和表决结果更加透明、公平。与此同时,也明确规定了筹备组的解散时间,即业主大会依法成立后自动解散。
以往,业主是否能够查看其他业主的表决意见,是业主大会召开后的争议热点。此次《条例》明确规定业主大会召开公布的结果不仅包括最终统计结果,还应包括表决清单,并对清单内容作了细致的规定,这不仅使筹备组的公示义务更加清晰明确,也使得业主的知情权获得了更好的保障,让业主大会的召开过程和表决结果更加透明、公平。与此同时,也明确规定了筹备组的解散时间,即业主大会依法成立后自动解散。

李珊珊律师
江苏三法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执业以来曾获首届华东律师辩论赛团体二等奖和优秀新人奖、首届“金陵杯”青年律师刑事业务辩论大赛一等奖、2019年度南京市玄武区“十佳女律师”称号等荣誉,现担任江苏省法学会审计法学研究会理事、南京市破产管理人协会第一届债权审核专业委员会委员、南京市律师协会监事会监事委员、南京市律师协会自贸区法律建设专业委员会委员。

阮梦婷
江苏三法律师事务所申请律师执业人员,毕业于南京师范大学,获法学硕士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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