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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金悬赏胖猫事件女主?警惕恶意悬赏广告
近期,“胖猫跳江”事件一度成为网络热点事件,引发众多网民热议,事件相关微博热搜话题关注量数以亿计。
关于该事件的各种法律视角解读已经不少,但随着事件在网上不断发酵,笔者注意到一个值得广大网民警惕的苗头,就是网上开始出现一些网民发出的公开悬赏(如下图),宣称只要将事件女主谭竹“废除”、“拿下人头”等,就给予巨额重奖。随之而来的是谭竹的个人身份信息被大肆公开,所谓“重赏之下必有勇夫”,网上已出现据称是“殴打女主”的视频,虽然不知真假,但这种恶意的悬赏广告极易引发次生危害后果。

季玲玲律师
江苏三法律师事务所
南京市雨花台区软件大道168号润和创智中心C幢6、7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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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该事件的各种法律视角解读已经不少,但随着事件在网上不断发酵,笔者注意到一个值得广大网民警惕的苗头,就是网上开始出现一些网民发出的公开悬赏(如下图),宣称只要将事件女主谭竹“废除”、“拿下人头”等,就给予巨额重奖。随之而来的是谭竹的个人身份信息被大肆公开,所谓“重赏之下必有勇夫”,网上已出现据称是“殴打女主”的视频,虽然不知真假,但这种恶意的悬赏广告极易引发次生危害后果。

什么是悬赏广告?
关于悬赏广告,我国《民法典》第499条规定: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特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的,完成该行为的人可以请求其支付。
关于悬赏广告的性质,历来存在争议,主要有“单方允诺说”和“要约说”。按照“单方允诺说”,悬赏广告为附生效条件的单方法律行为,相对人完成指定行为时,所附生效条件成就,该单方法律行为生效,在悬赏人与完成指定行为人之间成立单方允诺之债。按照“要约说”,悬赏广告为向不特定人作出的要约,悬赏广告作出之时,要约生效,相对人完成指定行为时,根据交易习惯无须通知邀约人,承诺即生效,在悬赏人与完成指定行为人之间成立悬赏广告合同之债。从体系解释的角度来说,《民法典》将悬赏广告规定在合同编,应当认为其采用的是“要约说”。
这种恶意悬赏广告是否有效?
《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 3 条规定,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完成特定行为的人请求悬赏人支付报酬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悬赏有《合同法》第 52 条规定情形的除外。该规定的但书部分旨在强调所悬赏的行为应为合法行为,如果存在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的,不能产生悬赏的效力。虽然随着《民法典》的颁布实施,《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已废止,且《民法典》第499条亦未作但书规定,但悬赏行为完全符合《民法典》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规定,符合其中无效情形的,当然应予除外。也就是说,当悬赏广告中发布的特定行为是违法行为时,这种恶意悬赏广告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
广大网民需要警惕什么?
第一,不要去完成恶意悬赏广告中的指定行为。首先,这种行为往往是违法的,甚至会触及刑事犯罪,一旦实施必然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其次,因为这种恶意悬赏广告不具有法律效力,所以对应的债权请求权不受法律保护,很可能无法获得所谓的“重赏”。再次,即使悬赏人真的兑现了报酬,作为违法犯罪所得,最终还是会被没收,落得个“人财两空”的下场。
第二,不要发布恶意悬赏广告。处理纠纷的合法途径有很多,千万不能效仿发布恶意悬赏广告。因为你在悬赏广告中指定的违法犯罪行为,一旦有“勇夫”去执行,将会使你成为教唆者的角色,你将承担共同违法或共同犯罪中的同等甚至主要责任,到时候才是追悔莫及。
第三,不要传播悬赏广告中目标对象的个人信息。因为该行为极其容易使你触犯《刑法》第253条之一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通过信息网络或者其他途径发布公民个人信息的,即应当认定为“违法国家有关规定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犯罪而向其提供的,即达到了法律规定的“情节严重”,如果造成了严重后果,甚至会达到“情节特别严重”。
最后,希望广大网民高度警惕、共同抵制此类恶意悬赏广告,做到不参与、不传播、不效仿,让我们共同营造一个清朗的网络环境。
关于悬赏广告,我国《民法典》第499条规定: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特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的,完成该行为的人可以请求其支付。
关于悬赏广告的性质,历来存在争议,主要有“单方允诺说”和“要约说”。按照“单方允诺说”,悬赏广告为附生效条件的单方法律行为,相对人完成指定行为时,所附生效条件成就,该单方法律行为生效,在悬赏人与完成指定行为人之间成立单方允诺之债。按照“要约说”,悬赏广告为向不特定人作出的要约,悬赏广告作出之时,要约生效,相对人完成指定行为时,根据交易习惯无须通知邀约人,承诺即生效,在悬赏人与完成指定行为人之间成立悬赏广告合同之债。从体系解释的角度来说,《民法典》将悬赏广告规定在合同编,应当认为其采用的是“要约说”。
这种恶意悬赏广告是否有效?
《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 3 条规定,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完成特定行为的人请求悬赏人支付报酬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悬赏有《合同法》第 52 条规定情形的除外。该规定的但书部分旨在强调所悬赏的行为应为合法行为,如果存在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的,不能产生悬赏的效力。虽然随着《民法典》的颁布实施,《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已废止,且《民法典》第499条亦未作但书规定,但悬赏行为完全符合《民法典》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规定,符合其中无效情形的,当然应予除外。也就是说,当悬赏广告中发布的特定行为是违法行为时,这种恶意悬赏广告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
广大网民需要警惕什么?
第一,不要去完成恶意悬赏广告中的指定行为。首先,这种行为往往是违法的,甚至会触及刑事犯罪,一旦实施必然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其次,因为这种恶意悬赏广告不具有法律效力,所以对应的债权请求权不受法律保护,很可能无法获得所谓的“重赏”。再次,即使悬赏人真的兑现了报酬,作为违法犯罪所得,最终还是会被没收,落得个“人财两空”的下场。
第二,不要发布恶意悬赏广告。处理纠纷的合法途径有很多,千万不能效仿发布恶意悬赏广告。因为你在悬赏广告中指定的违法犯罪行为,一旦有“勇夫”去执行,将会使你成为教唆者的角色,你将承担共同违法或共同犯罪中的同等甚至主要责任,到时候才是追悔莫及。
第三,不要传播悬赏广告中目标对象的个人信息。因为该行为极其容易使你触犯《刑法》第253条之一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通过信息网络或者其他途径发布公民个人信息的,即应当认定为“违法国家有关规定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犯罪而向其提供的,即达到了法律规定的“情节严重”,如果造成了严重后果,甚至会达到“情节特别严重”。
最后,希望广大网民高度警惕、共同抵制此类恶意悬赏广告,做到不参与、不传播、不效仿,让我们共同营造一个清朗的网络环境。

季玲玲律师
江苏三法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深耕刑事领域案件17年,具有丰富的刑事案件一线实务经验。热衷公益事业,积极参与公益法律服务。在各类刑事案件、民商事案件代理和公益法律服务过程中,以扎实的工作作风,负责的工作态度和良好的案件办理效果,受到当事人的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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