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电话
025-58599060
邮 编
210012
三法动态 您的位置:主页 > 新闻动态 > 三法动态 >

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审查财产性判项执行问题的规定实操清单

发布时间:2024-05-1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审查财产性判项执行问题的规定》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减刑、假释是重要的刑罚执行变更制度,将财产性判项执行与减刑、假释关联,一方面可以激励罪犯积极履行生效刑事裁判的财产性判项,提高财产性判项执行率;另一方面可以充实“确有悔改表现”这一减刑、假释条件的判断标准,让加强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有了新抓手。
       对服刑的罪犯而言,某种意义上减刑假释是其积极改造的最大动力,甚至是唯一动力。若干年前,刑事案件的财产刑判项的执行率很低,和减刑、假释也不挂钩,基本属于“空判”。近年来财产性判项的执行越来越严格,而且与减刑、假释紧密关联,实践中财产性判项未执行完毕的几乎无法减刑、假释。
       为解决上述履行能力判断困难,防止机械关联、过度关联等问题,《规定》给出了系统解决方案,对于依法公正办理减刑、假释案件,正确处理减刑、假释与财产性判项执行的关系,充分发挥减刑、假释的制度功能意义重大。
       用好《规定》,是我们解答有关咨询和代理相关程序的规范依据,我尝试以实务清单的方式归纳、简化《规定》的核心内容,供大家指正。
       一、基本原则
       罪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完毕的,应着重审查其履行能力,确无履行能力的,不影响对其悔改表现的认定,不影响减刑、假释。
       二、负面清单
       拒不交代赃款、赃物去向的;隐瞒、藏匿、转移财产的;妨害财产性判项执行的;拒不申报或者虚假申报财产情况的;采取借名、虚报用途等手段在监狱、看守所内消费的,或者无特殊原因明显超出刑罚执行机关规定额度标准消费的,视为其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
       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不得减刑、假释,上述情形消失或者罪犯财产性判项执行完毕六个月后方可依法减刑、假释。
       尤其是前两项,要特别关注生效裁判文书认定的内容,如果担任辩护人,在辩护工作中就要考虑到上述事实认定可能对减刑、假释的影响。
       三、关键文书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在财产性判项执行程序中,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且符合其他条件的,可以申请法院出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该裁定书是认定确无履行能力的的直接依据。
       四、例外情况
       1.罪犯被判处的罚金被执行法院裁定免除的,其他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完毕不影响对其确有悔改表现的认定,但罪犯确有履行能力的除外。即只要被裁定免除罚金,即使退赔等判项未执行到位,也不影响减刑、假释。《刑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2.罪犯因重大立功减刑的,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处理,一般不受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的影响。
       在办理相关法律事务时,可以参考以上操作清单,用好《规定》,让确无履行能力的罪犯也能通过积极改造获得减刑、假释,实现刑罚的目的。


杨冬律师
江苏三法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派驻江北新区分所)、三法刑辩中心主任。
       江苏东台人,江苏省律协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政协南京市委员会委员,曾获得南京市十佳律师。

三法刑辩中心成立
       三法刑辩中心成立于2017年,是江苏三法律师事务所内设的刑事案件办理与刑事法学研究为一体的专业化刑辩机构,中心现有专业刑事律师十余名。三法刑辩中心秉承法学研究、法治宣传、法律服务的理念,坚持专业化、团队化、规范化的工作准则,坚持统一的办案标准,统一的团队分工,统一的工作流程,高效专业的办理各类刑事辩护、刑事代理、申诉控告、刑事合规、刑事风险防控等案件与项目。
       多年来,三法刑辩中心成功办理了多起无罪、不起诉、撤案案件和众多罪轻辩护案件。诸多案例被刊载于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报、刑事审判参考等权威司法刊物。三法刑辩中心,用有温度的专业服务,守护您的生命与自由!












江苏三法律师事务所
南京市雨花台区软件大道168号润和创智中心C幢6、7层
电话:025-58599060
 
江苏三法(江北新区)律师事务所
南京市江北新区浦滨路211号基因大厦一期B栋11楼
电话:025-58101775
 
江苏三法(江阴)律师事务所
江阴市人民东路1091号佳兆业广场806、807室
电话:0510-80666369
 
江苏三法(扬州)律师事务所
扬州市江阳西路109号绿地商务广场A座709-712室
电话:0514—86027888
 
江苏三法(镇江)律师事务所
镇江市京口区学府路88号中建大厦20层
电话:0511-85988666
 
江苏三法(淮安)律师事务所
淮安市淮阴区中业慧谷·淮安软件创意科技园B1幢6层
电话:0517-81562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