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电话
025-58599060
邮 编
210012
025-58599060
邮 编
210012
一则加油站被处罚的公告引发的思考
先来看一则税务稽查局处罚公告。
处罚事由:通过查询在你单位经营地现场获取的收款POS机、收款名称为“**”的微信收款码,发现大量收款记录符合加油站经营特征的收入。
其中:收款POS机绑定你单位负责人**个人工商银行账户(账号:**),2020年至2022年通过该POS机收款共计26875784.17元;名称为“**”的微信收款码2020年至2022年共计收款877149.43元。根据你单位提供的“微信收款码收款为微信收款赠送积分”相关资料,此项共计669500元从经营收入中剔除。我局于2023年8月15日向你单位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税稽一通**号)要求你单位提供上述收款纪录有不属于经营所得的部分的说明及证据资料,在规定时限内你单位未提供。我局认为上述收款纪录能够反映你单位2020年至2022年的实际经营收入情况,你单位存在隐匿收入的行为。你单位2020年申报销售额869183.83元、2021申报销售额973516.66元、2022年申报销售额3155008.62元,未申报不含税收入18980795.76元(其中:2020年7821205.87元、2021年8227073.51元、2022年2932516.38元)。上述隐匿收入行为,共造成少缴增值税2467503.44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72725.25元、教育费附加74025.07元、地方教育附加49350.08元、地方水利建设基金5083.77元、个人所得税235230.61元。
处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
处罚结果 对你单位处少缴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个人所得税税款百分之六十罚款,即1725275.61元。
笔者在某财税网站上搜索了“加油站”三个字,随即跳出了多个涉及加油站被税务稽查的案例,都涉及了偷税这个敏感字眼,笔者从以下几个方面谈谈个人看法:
(1)公司治理结构简单
这些公司的工商注册即使登记为多个股东,但往往实际为一个人或几个人控制,通过简单的公司结构,为偷逃税款创造了极佳的机会,在实施偷税行为时,方便快捷,不需多商量,可以自行决定,为达到偷逃税款的目的不顾后果、不择手段。
(2)账外收款比较隐蔽
随着信息化技术的发展,人们的支付方式也发生了极大的变化,以前面对面的现金收款方式,逐渐被微信、支付宝所取代,加油站通过客户微信、支付宝扫码的方式,收款方式比较隐蔽,悄悄地完成资金的收取,通过这种方式收取的收入,一般也不会开具发票,一旦开具发票,就会纳入到税务系统的监控范围之中。
(3)稽查手段升级破解难题
税警协作成为趋势,特别是在打击偷逃税款、虚开等案件中发挥重要作用,比如警方在和当事人做询问笔录时,能够发挥专业优势,还有其侦查手段上多样化、丰富化,更能在案件的广度和深度上取得突破。同时,笔者也看到,税银的深度合作在追查资金流方面作用凸显,税务机关利用资金流向并借助“资金流分析智能软件”等现代化工具,在案件质量和效果上都发挥着无可比拟的作用。
(4)油价为什么可以低于竞争对手
销售在账外循环,购买也要在账外循环,否则购油的数量大于销油的数量,账面会显示油料尚有大量库存的情况还要去进货,购销之间的差如滚雪球越滚越大,不符合正常逻辑。从炼油企业购油不需要取得发票,购油成本较低,销售不入账(少入账),较其他按章纳税的企业而言,享有更高的利润,故售价可以低于竞争对手进行销售。
更有甚者,通过更改加油机的内部系统设置,达到篡改加油数据的目的。加油站只是一个缩影,类加油站的行业很多,比如JP、MR等也是税收高风险行业,总在河边走,咋能不湿鞋,规范经营,按章纳税,才是正道。

王馨律师
江苏三法律师事务所
南京市雨花台区软件大道168号润和创智中心C幢6、7层
电话:025-58599060
江苏三法(江北新区)律师事务所
南京市江北新区浦滨路211号基因大厦一期B栋11楼
电话:025-58101775
江苏三法(江阴)律师事务所
江阴市人民东路1091号佳兆业广场806、807室
电话:0510-80666369
江苏三法(扬州)律师事务所
扬州市江阳西路109号绿地商务广场A座709-712室
电话:0514—86027888
江苏三法(镇江)律师事务所
镇江市京口区学府路88号中建大厦20层
电话:0511-85988666
江苏三法(淮安)律师事务所
淮安市淮阴区中业慧谷·淮安软件创意科技园B1幢6层
电话:0517-81562998
处罚事由:通过查询在你单位经营地现场获取的收款POS机、收款名称为“**”的微信收款码,发现大量收款记录符合加油站经营特征的收入。
其中:收款POS机绑定你单位负责人**个人工商银行账户(账号:**),2020年至2022年通过该POS机收款共计26875784.17元;名称为“**”的微信收款码2020年至2022年共计收款877149.43元。根据你单位提供的“微信收款码收款为微信收款赠送积分”相关资料,此项共计669500元从经营收入中剔除。我局于2023年8月15日向你单位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税稽一通**号)要求你单位提供上述收款纪录有不属于经营所得的部分的说明及证据资料,在规定时限内你单位未提供。我局认为上述收款纪录能够反映你单位2020年至2022年的实际经营收入情况,你单位存在隐匿收入的行为。你单位2020年申报销售额869183.83元、2021申报销售额973516.66元、2022年申报销售额3155008.62元,未申报不含税收入18980795.76元(其中:2020年7821205.87元、2021年8227073.51元、2022年2932516.38元)。上述隐匿收入行为,共造成少缴增值税2467503.44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72725.25元、教育费附加74025.07元、地方教育附加49350.08元、地方水利建设基金5083.77元、个人所得税235230.61元。
处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
处罚结果 对你单位处少缴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个人所得税税款百分之六十罚款,即1725275.61元。
笔者在某财税网站上搜索了“加油站”三个字,随即跳出了多个涉及加油站被税务稽查的案例,都涉及了偷税这个敏感字眼,笔者从以下几个方面谈谈个人看法:
(1)公司治理结构简单
这些公司的工商注册即使登记为多个股东,但往往实际为一个人或几个人控制,通过简单的公司结构,为偷逃税款创造了极佳的机会,在实施偷税行为时,方便快捷,不需多商量,可以自行决定,为达到偷逃税款的目的不顾后果、不择手段。
(2)账外收款比较隐蔽
随着信息化技术的发展,人们的支付方式也发生了极大的变化,以前面对面的现金收款方式,逐渐被微信、支付宝所取代,加油站通过客户微信、支付宝扫码的方式,收款方式比较隐蔽,悄悄地完成资金的收取,通过这种方式收取的收入,一般也不会开具发票,一旦开具发票,就会纳入到税务系统的监控范围之中。
(3)稽查手段升级破解难题
税警协作成为趋势,特别是在打击偷逃税款、虚开等案件中发挥重要作用,比如警方在和当事人做询问笔录时,能够发挥专业优势,还有其侦查手段上多样化、丰富化,更能在案件的广度和深度上取得突破。同时,笔者也看到,税银的深度合作在追查资金流方面作用凸显,税务机关利用资金流向并借助“资金流分析智能软件”等现代化工具,在案件质量和效果上都发挥着无可比拟的作用。
(4)油价为什么可以低于竞争对手
销售在账外循环,购买也要在账外循环,否则购油的数量大于销油的数量,账面会显示油料尚有大量库存的情况还要去进货,购销之间的差如滚雪球越滚越大,不符合正常逻辑。从炼油企业购油不需要取得发票,购油成本较低,销售不入账(少入账),较其他按章纳税的企业而言,享有更高的利润,故售价可以低于竞争对手进行销售。
更有甚者,通过更改加油机的内部系统设置,达到篡改加油数据的目的。加油站只是一个缩影,类加油站的行业很多,比如JP、MR等也是税收高风险行业,总在河边走,咋能不湿鞋,规范经营,按章纳税,才是正道。

王馨律师
先后就读于南京财经大学、南京大学和南京师范大学,法律硕士学位
执业12年有余,承办大量案件,实践经验丰富,注重理论研究,发表多篇以法学特别是税法为方向的论文,其中《“富力税案”中房产税问题的深度思考》获得第五届“华税杯”税法论文大赛暨《中国税务律师评论》贡献奖,《个人股东借款,注意缴税要点》一文刊发于《中国税务报》,并被《江西税务》官方微信予以转发。擅长综合运用法律思维和财税思维解决疑难问题,能够通过税务咨询和税务筹划为客户争取利益,通过税收争议解决程序为客户减轻税收负担。
此外,王馨律师还获得南京市鼓楼区司法局、南京市律师协会鼓楼分会颁发的2020年度“金牌律师”称号。
专业方向:企业税务筹划与争议、知识产权、建筑工程与房地产
社会职务:南京市律协财税法律业务委员会副主任,江苏省律协财税法律业务委员会委员,江苏省法学会金融法学与财税法学研究会理事,江苏省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理事
江苏三法律师事务所
南京市雨花台区软件大道168号润和创智中心C幢6、7层
电话:025-58599060
江苏三法(江北新区)律师事务所
南京市江北新区浦滨路211号基因大厦一期B栋11楼
电话:025-58101775
江苏三法(江阴)律师事务所
江阴市人民东路1091号佳兆业广场806、807室
电话:0510-80666369
江苏三法(扬州)律师事务所
扬州市江阳西路109号绿地商务广场A座709-712室
电话:0514—86027888
江苏三法(镇江)律师事务所
镇江市京口区学府路88号中建大厦20层
电话:0511-85988666
江苏三法(淮安)律师事务所
淮安市淮阴区中业慧谷·淮安软件创意科技园B1幢6层
电话:0517-81562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