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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冬:从《第二十条》的一个细节看伤情鉴定中易被忽视的因素

发布时间:2024-05-07
       电影《第二十条》热映,展现了正当防卫的法律条款在实际案件中的应用和争议,引发公众对法律条文如何在实际操作中平衡天理、国法、人情的思考。电影深刻揭示了人性中的复杂性和多面性,在面对亲情、友情、职业道德等多重因素的冲突时,如何抉择、如何平衡,如何做出正确选择、如何坚守道德底线……
       律师群体对电影中辩护律师的“缺位”也表达了各种意见。
       在此之外,我关注了一个似乎只是女主发泄情绪的细节。马丽与张译发生冲突,纠缠间两人一起摔倒,张译手腕骨折,伤情鉴定后,马丽面临行政拘留的法律后果。
       我们暂且不讨论因果关系以及故意伤害刑事立案标准和治安处罚的界限问题,马丽得知自己要被行政拘留时脱口而出的一句话,从当事人的朴素认知中反映出伤情鉴定中容易被忽视的一个因素——伤病关系。
       我们在审查伤情鉴定意见时经常会忽视伤病关系对伤情鉴定的影响,其实《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对此有明确的规定。
       4.3伤病关系处理原则
       4.3.1损伤为主要作用的,既往伤/病为次要或者轻微作用的,应依据本标准相应条款进行鉴定。
       4.3.2损伤与既往伤/病共同作用的,即二者作用相当的,应依据本标准相应条款适度降低损伤程度等级,即等级为重伤一级和重伤二级的,可视具体情况鉴定为轻伤一级或者轻伤二级,等级为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的,均鉴定为轻微伤。
       4.3.3既往伤/病为主要作用的,即损伤为次要或者轻微作用的,不宜进行损伤程度鉴定,只说明因果关系。
       骨质疏松症患者在日常活动中容易发生骨折,且骨折后再次骨折的几率较高。如果张译的骨密度等指标达到了骨质疏松症的临床诊断标准,且不能确定疾病为次要或者轻微作用的,至少应当降低损伤程度等级,这直接影响到故意伤害罪能否成立。
       我们在对伤情鉴定质证时不应忽视伤病关系对伤情鉴定的影响,尤其是伤者的年龄偏大的情形下,更应充分关注这一因素。


杨冬律师
江苏三法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派驻江北新区分所)、三法刑辩中心主任。
       江苏东台人,江苏省律协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政协南京市委员会委员,曾获得南京市十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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