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阻挠税务稽查不可取

发布时间:2024-04-17
       案件名称:新疆QYY有限公司-逃避缴纳税款
       处罚事由: 我局检查组于2023年8月7日下午16时左右,实地去你公司的经营地址调查核实,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在收到《税务协助检查通知书》并查看检查人员税务检查证后,拒绝接受检查。在检查组耐心讲解税法相关规定后,张**允许检查人员进入财务办公室查看相关财务凭证及工作电脑,在检查组工作人员查看其工作电脑时,张**拔掉工作电脑电源,后又切断整个房间电源,要求检查组离开财务办公室,致使检查组无法开展检查工作,后张**锁住办公场所大门离开。因你公司采取上述拒绝检查的行为,当日下午18时左右,A市公安局经侦支队两名民警协助检查组依法责令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要求其接受检查组对你公司的税务检查。21时左右,张**带两人(身份未知),仍然不同意检查人员进入经营场所继续检查,在公安民警及检查组再三讲解税法相关规定后,才同意检查组进入你公司经营场所,继续进行税务检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及第五十六条之规定,你公司的行为属于拒绝、阻挠税务检查。(二)检查组在检查过程中,发现你公司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2022年12月的记账凭证缺失数量多。检查组于2023年12月7日向你公司下发了《税务事项通知书》,通知你公司于2023年12月12日之前,将缺失的记账凭证如实补充完整并提供我局,配合我局依法开展税务检查,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签收了该文书。你公司称上述记账凭证已丢失,无法提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你公司上述行为属于未按照规定保管记账凭证。
       处罚结果:我局认为,你公司在税务检查期间,采取切断电脑电源、切断办公场所电源、锁门等方式,拒绝、阻挠税务检查、未按照规定保管记账凭证的事实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条、第六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对你公司分别处2000.00元、10000.00元的罚款,合计12000.00元。
       通过以上纳税人违法事实的简单描述,作者阅读后深有感触,税法的权威受到挑战,执法人员没有得到应有的尊重,行为比较恶劣,结果却似乎没有那么严重,形成强烈得反差,就此作者以下几个方面谈谈看法。
       一、纳税人应通过合法途径维护权益:
       遇到税务稽查,纳税人应积极配合检查,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理应积极沟通和解决,或者求助于专业的税务代理机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不可采取切断电脑电源、切断办公场所电源、锁门等方式阻扰稽查,甚至还惊动了经侦支队,这些是不配合税务稽查的典型表现,稽查通知书稽查所属期通常为三年,纳税人做了以上不配合行为,可能导致检查所属期向前追溯,法定代表人的不理智行为可能导致更大的损失。纳税人积极配合,友好沟通,妥善解决为上策,不可剑走偏锋。
       二、征管法修订势在必行、迫在眉睫:
       《征管法》第七十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本案七十条的使用,可以说是轻轻举起轻轻放下,纳税人即使采取切断电脑电源、切断办公场所电源、锁门等方式,拒绝、阻挠税务检查的行为,税法机关也没有使用高档的处罚,即使使用了低档的处罚条款,也没有适应顶格的处罚,只处罚了2000元,未按规定设置和保管会计账簿,也仅仅罚款了10000。
       不知道税务稽查的威慑力体现在哪里?征管法的修订一直在进行,随着时代的进行,社会的发展,有些处罚金额条款已经不适应时代要求,期待新征管法在打击税法违法行为方面能体现力度和刚度。
       三、事情未了税务稽查会继续推进:
       缺失会计账簿和凭证,税务稽查工作就会停止吗?显然是不现实的。
       依据征管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帐簿但未设置的;(三)擅自销毁帐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四)虽设置帐簿,但帐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帐的;可以选择核定征收的条款,一般参照该纳税人的同类型企业的相关财务指标,来核定该企业的财务数据,即使纳税人不提供会计账簿,税务机关也可以通过其他途径实施税务稽查。
       逃避税务稽查,没有那么容易。


王馨律师
       先后就读于南京财经大学、南京大学和南京师范大学,法律硕士学位
       执业12年有余,承办大量案件,实践经验丰富,注重理论研究,发表多篇以法学特别是税法为方向的论文,其中《“富力税案”中房产税问题的深度思考》获得第五届“华税杯”税法论文大赛暨《中国税务律师评论》贡献奖,《个人股东借款,注意缴税要点》一文刊发于《中国税务报》,并被《江西税务》官方微信予以转发。擅长综合运用法律思维和财税思维解决疑难问题,能够通过税务咨询和税务筹划为客户争取利益,通过税收争议解决程序为客户减轻税收负担。
       此外,王馨律师还获得南京市鼓楼区司法局、南京市律师协会鼓楼分会颁发的2020年度“金牌律师”称号。
       专业方向:企业税务筹划与争议、知识产权、建筑工程与房地产
       社会职务:南京市律协财税法律业务委员会副主任,江苏省律协财税法律业务委员会委员,江苏省法学会金融法学与财税法学研究会理事,江苏省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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