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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名未成年嫌疑人被追究刑责,最高可以判什么刑?

发布时间:2024-04-09
       今天(4月8日)上午,检察机关通报邯郸初中生被害案,三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核准追诉。
       3月10日,河北邯郸肥乡区一名13岁中学生被抛尸于蔬菜大棚中,被发现时,脸被铁锹铲得面目全非。犯罪嫌疑人是他的三名同学,案发地距离其中一名同学的家,仅有约100米。
       3月11日,涉案的张某某、李某、马某某3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公安机关抓获。据警方透露,经初步认定,这是一起有预谋的犯罪案件,因为埋尸的坑池深56厘米,在犯罪前一天已经进行预挖。
       3月21日,邯郸市肥乡区公安局提请检察机关核准追诉。
       今天,根据河北省人民检察院案情通报,经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查,依法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张某某、李某及马某某核准追诉。
       该案也是自《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后,首次激活了追究对低龄未成年人严重暴力犯罪刑事责任的条款。
       律师解读:
       近年来未成年人恶性暴力犯罪案件时有发生。个别案件中,涉案未成年人以自己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来逃避刑事处罚,引发社会广泛关注。比如在2019年,十三岁大连男孩蔡某某将在同小区内居住的十岁女孩小淇杀害后抛尸灌木丛,因其未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警方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对其进行收容教养。
       为针对未成年人恶性犯罪不断出现的现象,有效惩罚和预防未成年人恶性犯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在《刑法》第17条新增第3款规定:“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这一规定将我国的刑事责任年龄从之前的14周岁有条件地下调到12周岁,为司法机关处理低龄未成年人严重暴力犯罪提供了新的路径。
       根据该规定,追究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低龄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需要符合下列条件:
       (1)实施的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犯罪行为;
       (2)客观上需要造成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等后果;
       (3)对行为和行为人进行主客观相结合的审查后需要达到情节恶劣的标准;
       (4)程序上需由案发地检察机关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后启动刑事追诉程序,并最终由人民法院进行判决。
       另外根据现行《刑法》规定,并未排除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可以适用无期徒刑,因此对马某某等三人适用无期徒刑并无法律障碍,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二十条规定,对未成年犯罪人“一般不判处无期徒刑”,因此最终量刑可能会在有期徒刑的范围内。
       最后作者想补充,仅依靠追究刑事责任和处以刑罚不能解决未成年人犯罪治理问题,对于低龄未成年人需要考虑“教育、感化、挽救”,更需要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多层次全方位从根源上防止未成年人犯罪。


陈一鸣律师
        江苏三法(江北新区)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三法刑辩中心成员,江苏三法律师事务所青委会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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