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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何超过5年,还要被税务处罚?

发布时间:2024-04-08
       L有限公司:
       对你单位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24年3月11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你单位2009年12月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2011年9月至2016年5月、2016年7月至2021年3月、2021年7月至2022年6月虚假纳税申报城镇土地使用税,2021年4月至2021年6月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未申报城镇土地使用税,造成少缴城镇土地使用税4,781,106.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你单位虚假纳税申报城镇土地使用税、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未申报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行为定性偷税,拟处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即拟处罚款2,390,553.08元。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二O二四年一月二十三日
 
        从税务公告的内容看,多则公告只要涉及纳税人的违法行为超过5年的,基本不会被税务行政处罚,唯独这份公告,与众不同,耐人寻味,仔细分析下:
       文书没有提及税务检查通知书发出时间(纳税人签收时间),这一时间系界定纳税人的违法行为是否超过5年的关键,该内容虽没有提及,但有理由猜测部分年度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款已经超过5年。该份公告只提及了定性为偷税的认定,却没有解释超过5年,为什么给予处罚
       一、处罚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六条规定,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释义】 本条是对违反税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追溯期限的规定。
        追溯期限也称追溯时效,是行政处罚法律制度的组成部分。为了规范行政处罚,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我国行政处罚法对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设定,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行政处罚的管辖和适用,行政处罚的决定和执行等有关事项都作了明确规定,其中规定行政处罚的追溯期限为二年,即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条根据违反税法行为及其处理的复杂性,将行政处罚的一般追溯期限由二年延长到五年,是法律作出的特别规定,延长至五年仍然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期限的计算方法从违法行为的发生之日起计算,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该违法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经过五年,仍未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这对于集中打击在追溯期内的各种税收违法行为,教育违法行为人改过自新,自觉遵守国家法律,不再实施违法行为,具有重要的作用,各级税务机关应当遵照执行。
       二、内涵理解:
       湖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你办《关于如何确认违法行为连续或继续状态的请示》(鄂法制文〔2005〕8号)收悉。经研究并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现函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中规定的违法行为的连续状态,是指当事人基于同一个违法故意,连续实施数个独立的行政违法行为,并触犯同一个行政处罚规定的情形。
2005年10月26日
       实务理解:
       实务中,税务违法行为超过5年是否被处罚,争议颇大,争议的焦点集中在违法行为的连续状态的判定上,
       首先来关注下法工委的回复。法工委提到的违法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一种心理状态。这个焦点就转化为故意的认定,故意的判定,实务中争论更为激烈。该公告内容,既然定性为偷税,却缺少对偷税具体的描述,纳税人采取了什么样行为,导致了偷税的后果,更缺少对故意的描述,期待在《税务处罚决定书》能看到更为详细的描述。
       其次,少缴土地使用税是否可以定义为退偷税,与超过5年能否被处罚没有必然的联系,从征管法八十六条的释义看,落脚点在于判断能够连续行为的判定上,这份公告,城镇土地使用税分为2011年9月至2016年5月、2016年7月至2021年3月、2021年7月至2022年6月三个时间段,如果被处罚,则需界定为一种连续行为,既然是连续行为,为什么又人为地分为三段?
       最后,在国家税务总局倡导说理性文书的大背景下,文书的规范性描述,显得尤为重要,同时作者认为,就目前税务机关文书上提供的信息来看,对超过5年的税款进行处罚,有待商榷。对于该案件,值得进一步关注。


王馨律师
       先后就读于南京财经大学、南京大学和南京师范大学,法律硕士学位
       执业12年有余,承办大量案件,实践经验丰富,注重理论研究,发表多篇以法学特别是税法为方向的论文,其中《“富力税案”中房产税问题的深度思考》获得第五届“华税杯”税法论文大赛暨《中国税务律师评论》贡献奖,《个人股东借款,注意缴税要点》一文刊发于《中国税务报》,并被《江西税务》官方微信予以转发。擅长综合运用法律思维和财税思维解决疑难问题,能够通过税务咨询和税务筹划为客户争取利益,通过税收争议解决程序为客户减轻税收负担。
       此外,王馨律师还获得南京市鼓楼区司法局、南京市律师协会鼓楼分会颁发的2020年度“金牌律师”称号。
       专业方向:企业税务筹划与争议、知识产权、建筑工程与房地产
       社会职务:南京市律协财税法律业务委员会副主任,江苏省律协财税法律业务委员会委员,江苏省法学会金融法学与财税法学研究会理事,江苏省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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