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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见难”又现江湖
在广大律师和公安监管机关的共同努力下,刑事辩护“老三难”中的“会见难”作为普遍性问题已经销声匿迹很久了,指定监居的会见问题是另一个话题,不在本文讨论范围。
近期,有一个特殊阶段的会见难问题出现在一些看守所。
被告人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在上诉期届满后,二审法院办理换押手续前,有些看守所不安排律师会见,理由是一审已经终结,持一审委托书的律师不能会见,二审尚未开始,持二审委托书的律师也不能会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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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有一个特殊阶段的会见难问题出现在一些看守所。
被告人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在上诉期届满后,二审法院办理换押手续前,有些看守所不安排律师会见,理由是一审已经终结,持一审委托书的律师不能会见,二审尚未开始,持二审委托书的律师也不能会见。

这一问题其实不限于一二审衔接中,移送审查起诉和提起公诉时同样也存在,只是因为这两个程序变动和换押基本同步,而上诉期届满至二审换押的空档期较长,会对律师会见造成实质影响。
一二审衔接中不允许律师会见显然是错误的。
首先归谬。如果按照某些看守所的理解,那么在一审判决上诉期届满后,二审换押前,无论律师持什么阶段的委托书都不能会见,这是对律师执业权利和在押人员基本人权的侵害,显然是错误的。
其次正确认定义务主体。看守所根据换押手续确定诉讼阶段,与诉讼阶段对应的司法机关才可以提审,这是司法机关的义务。一审上诉期届满后,一审法官即不能提审,二审换押前,二审法官不能提审,看守所据此审核司法机关是否有权提审并无不当,但不能以此限制律师会见。
最后合理解读委托期限。律师只能在与委托书记载的委托期限对应的诉讼阶段会见在押人员,一审上诉期届满后,持一审委托书的律师即不能会见,是正确的。委托书记载的委托期限如果是自即日起至二审终结,那么委托期限并不局限于二审,二是涵盖了刑事诉讼的侦查、审查起诉、一审、二审阶段,当然也包含上诉期满后二审换押前的诉讼阶段。
看守所在一二审的衔接过程中拒绝律师会见显然是错误的,希望公安监管机关对此予以关注,统一认识,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保障人权,不再出现这一人为制造的“会见难”。
一二审衔接中不允许律师会见显然是错误的。
首先归谬。如果按照某些看守所的理解,那么在一审判决上诉期届满后,二审换押前,无论律师持什么阶段的委托书都不能会见,这是对律师执业权利和在押人员基本人权的侵害,显然是错误的。
其次正确认定义务主体。看守所根据换押手续确定诉讼阶段,与诉讼阶段对应的司法机关才可以提审,这是司法机关的义务。一审上诉期届满后,一审法官即不能提审,二审换押前,二审法官不能提审,看守所据此审核司法机关是否有权提审并无不当,但不能以此限制律师会见。
最后合理解读委托期限。律师只能在与委托书记载的委托期限对应的诉讼阶段会见在押人员,一审上诉期届满后,持一审委托书的律师即不能会见,是正确的。委托书记载的委托期限如果是自即日起至二审终结,那么委托期限并不局限于二审,二是涵盖了刑事诉讼的侦查、审查起诉、一审、二审阶段,当然也包含上诉期满后二审换押前的诉讼阶段。
看守所在一二审的衔接过程中拒绝律师会见显然是错误的,希望公安监管机关对此予以关注,统一认识,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保障人权,不再出现这一人为制造的“会见难”。

杨冬律师
江苏三法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派驻江北新区分所)、三法刑辩中心主任
江苏东台人,江苏省律协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专业委员会主任。政协南京市委员会委员,曾获得南京市十佳律师。
三法刑辩中心
三法刑辩中心成立于2017年,是江苏三法律师事务所内设的刑事案件办理与刑事法学研究为一体的专业化刑辩机构,中心现有专业刑事律师十余名。三法刑辩中心秉承法学研究、法治宣传、法律服务的理念,坚持专业化、团队化、规范化的工作准则,坚持统一的办案标准,统一的团队分工,统一的工作流程,高效专业的办理各类刑事辩护、刑事代理、申诉控告、刑事合规、刑事风险防控等案件与项目。
多年来,三法刑辩中心成功办理了多起无罪、不起诉、撤案案件和众多罪轻辩护案件。诸多案例被刊载于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报、刑事审判参考等权威司法刊物。三法刑辩中心,用有温度的专业服务,守护您的生命与自由!
多年来,三法刑辩中心成功办理了多起无罪、不起诉、撤案案件和众多罪轻辩护案件。诸多案例被刊载于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报、刑事审判参考等权威司法刊物。三法刑辩中心,用有温度的专业服务,守护您的生命与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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