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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则税局公告引发的思考

发布时间:2024-02-26
国家税务总A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A税三稽不罚〔2023〕1号
       *******能源有限公司:
       经我局对举报你公司股权转让涉稅情况进行检查,你公司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个人所得税
       1.你公司股东贺*2008年12月以3000万元转让股权32%(原值320万元)给林*,举报资料记录实收1800万元,现有帐薄记载收入1200万元,未缴个人所得税296万元。
       2.你公司股东安*、周*、赵*2008年12月以4000万元转让股权20%(原值200万元)给杨*(代王*持股),未缴个人所得税760万元。
       以上应缴个人所得税共计1056万元。
       (二)印花税
       印花税问题,在此不讨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举报资料及工商部门变更登记信息。
       上述行为违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之第(九)款;国税发[2006]16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之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条规定,鉴于上述税收违法行为,该公司收到以上股东股权转让款,未代扣缴个人所得税及印花税,已形成偷税,建议定性为偷税,处一倍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你公司未代扣缴个人所得税由我局依法对以上股东追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六条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因该行为发生在2008年,现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该税局公告引发的思考如下:
       一、举报方面:
       通过上述公告信息得知,该案件为举报案件,举报内容为公司股权转让涉稅情况,《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9号),单位、个人采用书信、电话、传真、网络、来访等形式,向税务机关提供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税收违法行为线索的行为。特别提醒的是,实名检举事项的查处结果,由负责查处的税务机关的举报中心答复。意味着实名举报的案件,税务机关必须回复举报人。
       二、稽查对象:
       (1)对本公司股东转让股东的偷逃税款行为实施举报,稽查对象应为上述公告提及的原股东贺*、安*、周*、赵*,而该公告的公告对象却为该公司,将公司列为稽查对象,有点让人琢磨不透,同时看到查处的违法事实是被举报的股权转让有关的个人所得税和印花税,读者思考应为股权转让方而非该公司涉及的税费。
       (2)稽查对象如何认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四条规定: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合理费用是指股权转让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税费。
       第五条规定: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股权转让方为纳税人,以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均可以成为稽查对象。
       (3)受让方不扣缴如何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同时,我们也应注意的是,扣缴义务人只有扣缴义务,而无纳税义务,税务机关不得向扣缴义务人追缴该部分税款。
       (4)受让方想扣缴,但转让方不同意,如何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7号)第二条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支付款项时应按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将取得款项的纳税人应缴纳的税款代为扣缴,对纳税人拒绝扣缴税款的,扣缴义务人应暂停支付相当于纳税人应纳税款的款项,并在一日之内报告主管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必须暂停支付相当于税款的金额,并向税务机关报告。
       但这里有个问题,纳税人的扣除成本,扣缴义务人无从得知,纳税金额无法准确计算,在实际操作上很难实现,同时也会加大双方矛盾。提醒的是,扣缴义务人向税务机关报告情况时,应留下税务机关知悉材料以备用。
       三、账簿处理:
       个人股权转让,为股东双方私下交易,资金往来一般不会经过公司,转让收入更不会体现在所持公司账簿上,而公告上提及现有帐薄记载收入1200万元,除此情况外,没有详细说明,这一处理也违反常理。


王馨律师
       先后就读于南京财经大学、南京大学和南京师范大学,法律硕士学位。
       执业10年有余,承办大量案件,实践经验丰富,注重理论研究,发表多篇以法学特别是税法为方向的论文,其中《“富力税案”中房产税问题的深度思考》获得第五届“华税杯”税法论文大赛暨《中国税务律师评论》贡献奖,《个人股东借款,注意缴税要点》一文刊发于《中国税务报》,并被《江西税务》官方微信予以转发。擅长综合运用法律思维和财税思维解决疑难问题,能够通过税务咨询和税务筹划为客户争取利益,通过税收争议解决程序为客户减轻税收负担。
       此外,王馨律师还获得南京市鼓楼区司法局、南京市律师协会鼓楼分会颁发的2020年度“金牌律师”称号。
       专业方向:企业税务筹划与争议、知识产权、建筑工程与房地产
       社会职务:南京市律协财税法律业务委员会副主任,江苏省律协财税法律业务委员会委员,江苏省法学会金融法学与财税法学研究会理事,江苏省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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