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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以下不构成醉驾?事情好像没有这么简单

发布时间:2023-12-22
       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一经发布便刷爆朋友圈。“150以下不构成醉驾”,“醉驾标准放宽”等消息层出不穷,但稍微仔细看看《意见》就会发现,事情远没有这么简单。
       一、重申标准,统一尺度
       首先,可以明确的是《意见》中从来没有说过将醉驾的标准提高至血液酒精含量150毫克/100毫升。相反的是,《意见》第四条再次重申了血液酒精含量80毫克/100毫升的醉酒标准。针对近些年来各地醉驾案件执法司法标准不够统一、处理不够均衡的问题,《意见》再次统一了行政处罚、刑事立案、起诉、量刑等标准,确保执法司法更加规范。
       二、细化情节,精准处理
       本次《意见》最大的特点就是对醉酒类危险驾驶的情节做了相当大细化,规定了15项从重处罚的情节,5项“显著轻微”的情节,10项不能缓刑的情节。而其中又有诸多情节存在交叉,由此便形成了较为复杂,极为细化的认定和处理醉驾类危险驾驶犯罪的标准(参加下表)。因此,一刀切地说“150以下不构成危险驾驶”,显然是理解得过于简单了。《意见》虽然更复杂了,但是精细化处理犯罪,就必然意味着复杂化,避免“一刀切”,从这个角度来说,《意见》规定的复杂化是一种进步。
       三、严格鉴定,重视程序
       醉驾类危险驾驶案件的定罪量刑高度依赖《鉴定意见》,《鉴定意见》是否合法一直以来也是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此前,公安部曾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公交管〔2011〕190号)中规定“对送检的血样,检验鉴定机构应当在3日内出具检验报告”。但一直以来该规定只被认为是对提高鉴定效率的要求,并不能以此否认《鉴定意见》的证明能力。而本次《意见》明确规定“鉴定机构应当在收到送检血液样本后三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规范和技术标准进行鉴定并出具血液酒精含量鉴定意见”。这是首次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对鉴定的时间作出要求。更重要的是《意见》还明确了“未按规定的时间和程序送检、出具鉴定意见”且“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应当予以排除”。这就明确了是否符合鉴定时间要求,是认定《鉴定意见》是否符合鉴定程序,是否具备证明能力的重要标准。虽然,如何认定“不能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存在一定的解释空间,但严格鉴定时间,重视鉴定程序,这无疑是一种进步。


陈曲律师
       江苏三法律师事务所青年律师委员会副主任(派驻江北新区分所),三法刑辩中心成员。南京市律师协会辩论团副部长,刑民交叉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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