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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对外国公职人员行贿罪”
因对外国公职人员行贿,2名干部被判刑。
2023年10月24日,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中铁隧道局集团有限公司国际事业部原副总经理奚正兵、国际事业部项目管理部原副部长周仲贺对外国公职人员行贿、奚正兵受贿一案,以对外国公职人员行贿罪,判处被告人奚正兵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奚正兵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以对外国公职人员行贿罪,判处被告人周仲贺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经审理查明,2017年至2019年,时任中铁隧道局集团有限公司新加坡分公司总经理的被告人奚正兵伙同该公司副总经理被告人周仲贺,为谋取不正当商业利益,三次向新加坡公职人员行贿22万新加坡元。奚正兵还于2003年至2009年,利用担任中铁隧道集团一处有限公司平钟项目经理部经理、大别山隧道出口项目经理部经理等职务便利,在国内为他人在承揽工程、款项结算等方面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人民币192万元。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奚正兵、周仲贺的行为构成对外国公职人员行贿罪,数额较大;奚正兵的行为还构成受贿罪,数额巨大。鉴于奚正兵、周仲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奚正兵归案后主动交代了办案机关未掌握的受贿事实,其受贿罪具有自首情节,退缴全部受贿所得,对二被告人可从宽处罚。综合考虑二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律师解读
本案所涉及罪名“对外国公职人员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商业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本罪名为目的犯。在刑罚适用时依照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处罚,即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罪名中的“为谋取不正当的商业利益”,是指行为人谋取违法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政策规定的利益,或者要求对方违反法律、法规等提供帮助或者各种便利条件,以获取私利的情况。
另外,这里所称的“外国公职人员”,是指外国经任命或者选举担任立法、行政、行政管理或者司法职务的人员,以及为外国国家及公共机构或者公营企业行使公共职能的人员;“财物”是指不论是物质的还是非物质的、动产还是不动产、有形的还是无形的各种资产,以及证明对这种资产的产权或者权益的法律文件或者文书。
根据刑法第164条第2款的规定,在构成要件上没有明确规定“数额较大”,属于立法技术上的处理。刑法第164条第2款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商业利益,给予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以财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第3款规定:“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第4款规定:“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补充规定》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商业利益,给予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以财物,个人行贿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单位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2023年10月24日,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中铁隧道局集团有限公司国际事业部原副总经理奚正兵、国际事业部项目管理部原副部长周仲贺对外国公职人员行贿、奚正兵受贿一案,以对外国公职人员行贿罪,判处被告人奚正兵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奚正兵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以对外国公职人员行贿罪,判处被告人周仲贺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本案所涉及罪名“对外国公职人员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商业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本罪名为目的犯。在刑罚适用时依照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处罚,即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罪名中的“为谋取不正当的商业利益”,是指行为人谋取违法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政策规定的利益,或者要求对方违反法律、法规等提供帮助或者各种便利条件,以获取私利的情况。
另外,这里所称的“外国公职人员”,是指外国经任命或者选举担任立法、行政、行政管理或者司法职务的人员,以及为外国国家及公共机构或者公营企业行使公共职能的人员;“财物”是指不论是物质的还是非物质的、动产还是不动产、有形的还是无形的各种资产,以及证明对这种资产的产权或者权益的法律文件或者文书。
根据刑法第164条第2款的规定,在构成要件上没有明确规定“数额较大”,属于立法技术上的处理。刑法第164条第2款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商业利益,给予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以财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第3款规定:“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第4款规定:“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补充规定》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商业利益,给予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以财物,个人行贿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单位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李文婕
江苏三法(江北新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三法刑辩中心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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