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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的“发现漏罪”问题思考
一、“发现漏罪”的法律渊源
刑法中关于发现漏罪的规定在第七十条:“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该规定自1979年刑法颁布以来,历经数次修订仍沿用至今。对发现漏罪的处置,最高院还发布了批复、意见、答复、通知等各种形式的规范性文件,但是相关规定不足以完全覆盖发现漏罪的所有情形,司法实践中对发现漏罪的处置仍存在争议。
二、“发现”概念的厘清
《刑事审判参考》第1027号案例中提出“发现”需达到一定证明程度,侦查机关发现犯罪事实后进行立案侦查,然后证明相关犯罪事实由服刑犯实施。后又提出“发现”不同于定罪,仅意味着锁定犯罪嫌疑人。该观点在证据层面将发现与定罪混同,在定罪层面又机械地将发现与定罪分割,逻辑似乎不能自洽。笔者认为,“发现”要求案件进入刑事追诉程序,否则将无法对被追诉人进行刑事处罚。发现是定罪的前提,而证据能否证明被发现的事实系服刑犯所为应当由法院审判判定。发现也并不局限于侦查行为,根据刑法第七十条的规定,法院应当对新发现的犯罪作出判决,而在判决之前,刑事诉讼程序要经历侦诉审三个阶段,都可能发现遗漏的犯罪事实。
三、发现漏罪的几种处置路径
(一)刑罚执行期间发现漏罪,漏罪判决时原判刑罚已执行完毕
刑罚执行期间发现漏罪,漏罪的刑事诉讼程序启动时,符合刑法第七十条中规定的时间节点。关键在于是否要和原判刑罚数罪并罚。笔者认为,漏罪应该和原判刑罚数罪并罚。不能因为漏罪诉讼进度的问题影响数罪并罚法律条款的适用,不能因为宣判时间的不同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倘若以漏罪判决时原判刑罚已执行完毕为由,对漏罪单独定罪量刑,则会加重被追诉人的刑罚,显然不公。
(二)刑罚执行完毕后发现漏罪
目前主流的观点是刑罚执行完毕后发现漏罪,漏罪与原判分别评价,漏罪单独定罪量刑。有学者认为漏罪应与原判数罪并罚,其提出将漏罪与原判分别评价违反罪刑相适应原则,就漏罪进行量刑时法官会做技术性处理调整量刑,使得分别评价与数罪并罚最终得到的刑罚相适应。但数罪并罚的观点并不完善,若在漏罪被发现之前,被追诉人被判决过两次以上的刑罚,且刑罚均已执行完毕。漏罪发生在第一次刑罚之前或发现在第一次刑罚之后第二次刑罚之前,漏罪是与第一次刑罚数罪并罚还是其他刑罚数罪并罚根本无法解决。
(三)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发现漏罪
该情形下的争议点在于漏罪与原判无期徒刑数罪并罚还是漏罪与原判减刑后的有期徒刑数罪并罚。笔者认为漏罪应当与原判无期徒刑进行数罪并罚。减刑后的有期徒刑来源为减刑裁定,仅处理程序性事项,不涉及实体内容,依据的是服刑犯在监狱中的表现。而判决兼具处理程序与实体的功能,发现漏罪后的数罪并罚要对原判和漏罪的犯罪情节进行综合考量,依据的是判决认定的事实。
(四)死缓执行期间发现漏罪的
关于新的死缓判决是否应当报请核准的问题。死缓执行期间发现漏罪的,若新的判决数罪并罚后仍决定执行死缓,该新判决是否应当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核准存在争议。有观点认为,如果漏罪的判决不是死缓,就不需要报请核准。理由原判刑罚与漏罪刑罚以数罪并罚的形式决定执行死缓,被告人只能就漏罪提出上诉,不影响原判决的效力。若报请核准,会影响死缓考验期的计算时间。笔者认为,虽然原判刑罚与新判决均为死缓,但新判决系因发现漏罪而启动,性质应为一审判决。根据刑诉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新的死缓判决应当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死缓不是独立刑种,只是死刑的执行方式之一,死缓判决中的考验期并不是刑期,因此死缓考验期应当重新计算,原判中已执行的考验期无法折抵。

刘畅律师
江苏三法律师事务所
南京市雨花台区软件大道168号润和创智中心C幢6、7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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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关于发现漏罪的规定在第七十条:“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该规定自1979年刑法颁布以来,历经数次修订仍沿用至今。对发现漏罪的处置,最高院还发布了批复、意见、答复、通知等各种形式的规范性文件,但是相关规定不足以完全覆盖发现漏罪的所有情形,司法实践中对发现漏罪的处置仍存在争议。
二、“发现”概念的厘清
《刑事审判参考》第1027号案例中提出“发现”需达到一定证明程度,侦查机关发现犯罪事实后进行立案侦查,然后证明相关犯罪事实由服刑犯实施。后又提出“发现”不同于定罪,仅意味着锁定犯罪嫌疑人。该观点在证据层面将发现与定罪混同,在定罪层面又机械地将发现与定罪分割,逻辑似乎不能自洽。笔者认为,“发现”要求案件进入刑事追诉程序,否则将无法对被追诉人进行刑事处罚。发现是定罪的前提,而证据能否证明被发现的事实系服刑犯所为应当由法院审判判定。发现也并不局限于侦查行为,根据刑法第七十条的规定,法院应当对新发现的犯罪作出判决,而在判决之前,刑事诉讼程序要经历侦诉审三个阶段,都可能发现遗漏的犯罪事实。
三、发现漏罪的几种处置路径
(一)刑罚执行期间发现漏罪,漏罪判决时原判刑罚已执行完毕
刑罚执行期间发现漏罪,漏罪的刑事诉讼程序启动时,符合刑法第七十条中规定的时间节点。关键在于是否要和原判刑罚数罪并罚。笔者认为,漏罪应该和原判刑罚数罪并罚。不能因为漏罪诉讼进度的问题影响数罪并罚法律条款的适用,不能因为宣判时间的不同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倘若以漏罪判决时原判刑罚已执行完毕为由,对漏罪单独定罪量刑,则会加重被追诉人的刑罚,显然不公。
(二)刑罚执行完毕后发现漏罪
目前主流的观点是刑罚执行完毕后发现漏罪,漏罪与原判分别评价,漏罪单独定罪量刑。有学者认为漏罪应与原判数罪并罚,其提出将漏罪与原判分别评价违反罪刑相适应原则,就漏罪进行量刑时法官会做技术性处理调整量刑,使得分别评价与数罪并罚最终得到的刑罚相适应。但数罪并罚的观点并不完善,若在漏罪被发现之前,被追诉人被判决过两次以上的刑罚,且刑罚均已执行完毕。漏罪发生在第一次刑罚之前或发现在第一次刑罚之后第二次刑罚之前,漏罪是与第一次刑罚数罪并罚还是其他刑罚数罪并罚根本无法解决。
(三)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发现漏罪
该情形下的争议点在于漏罪与原判无期徒刑数罪并罚还是漏罪与原判减刑后的有期徒刑数罪并罚。笔者认为漏罪应当与原判无期徒刑进行数罪并罚。减刑后的有期徒刑来源为减刑裁定,仅处理程序性事项,不涉及实体内容,依据的是服刑犯在监狱中的表现。而判决兼具处理程序与实体的功能,发现漏罪后的数罪并罚要对原判和漏罪的犯罪情节进行综合考量,依据的是判决认定的事实。
(四)死缓执行期间发现漏罪的
关于新的死缓判决是否应当报请核准的问题。死缓执行期间发现漏罪的,若新的判决数罪并罚后仍决定执行死缓,该新判决是否应当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核准存在争议。有观点认为,如果漏罪的判决不是死缓,就不需要报请核准。理由原判刑罚与漏罪刑罚以数罪并罚的形式决定执行死缓,被告人只能就漏罪提出上诉,不影响原判决的效力。若报请核准,会影响死缓考验期的计算时间。笔者认为,虽然原判刑罚与新判决均为死缓,但新判决系因发现漏罪而启动,性质应为一审判决。根据刑诉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新的死缓判决应当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死缓不是独立刑种,只是死刑的执行方式之一,死缓判决中的考验期并不是刑期,因此死缓考验期应当重新计算,原判中已执行的考验期无法折抵。
刘畅律师
江苏三法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诉讼法学硕士,鼓楼区律协刑委会委员。曾承办多起实现不起诉、减轻处罚的有效辩护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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