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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律师能对家属说些啥

发布时间:2023-07-14
       每一位刑辩律师在看守所会见结束后,立刻面对的就是家属期盼的目光或焦虑的信息。会见的情况、卷宗的内容、辩护意见、从司法机关获取的信息……这些与案件有关的一切,都是家属迫切希望了解的。
       辩护律师能向家属披露哪些案件信息,既是履行辩护职责的内在要求,也与执业风险防范有密切关联。不做任何区分的全面披露和只谈与案件无关的家长里短这两个极端都不是正确的做法。
       刑事案件当事人的家属往往具有另一个身份,即委托人,辩护律师作为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有相应的权利义务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二十四条规定,“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要求,报告委托事务的处理情况。委托合同终止时,受托人应当报告委托事务的结果。”显然,辩护律师有义务向委托人告知委托事务的处理情况,当然包含与辩护工作有关的案件信息。这是辩护律师向委托人披露信息的一个维度。
       另一个不可忽视的维度,是辩护律师对基于特定身份获取的专有信息负有的保密义务,例如案件卷宗材料、与当事人谈话的内容、与司法人员交换意见的内容等。
辩护律师能对家属(委托人)说些什么,就取决于基于委托关系的信息披露义务和基于特定身份获取信息的保密义务之间的平衡和价值导向。
       首先,禁止性规范必须严格遵守。《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第三十七条规定,“律师参与刑事诉讼获取的案卷材料,不得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亲友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不得擅自向媒体或社会公众披露。”
       其次,应合理解释规范。不得向亲友提供案卷材料,并不等同于不能告知委托人案卷材料的有关内容。
       最后需要明确的是,律师向委托人披露从当事人处了解的案件情况、阅卷了解的有关内容、辩护方案、与司法人员沟通获取的案件信等,需要重点考虑避免不良影响原则,披露的信息不能导致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威胁、引诱证人作伪证等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情况出现。在此边界范围内,选择适当的尺度、方式向委托人披露信息,既履行受托人的信息披露义务,也遵守辩护律师的保密义务。

杨冬律师
江苏三法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派驻江北新区分所)、三法刑辩中心主任
       江苏东台人,江苏省律协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专业委员会主任。政协南京市委员会委员,曾获得南京市十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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