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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所代理“金陵十二钗”烟标案一审开庭

发布时间:2014-05-26

   

                                          
   
 

    已故国画大师刘旦宅的家属诉江苏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江苏中烟公司)烟标侵权案,2013627日上午在上海普陀区法院一审开庭。三法律师事务所孙勇、杨冬律师作为江苏中烟公司的代理人出庭参加诉讼。

  原告诉称,被告在其生产的“南京过滤嘴香烟·金陵十二钗”烟盒上使用了经裁切修改的刘先生1979年出版的《石头记人物画》中的画作《黛玉葬花》,侵犯了刘先生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和复制发行权、获得报酬权。三法所律师通过庭前大量取证工作,收集到有力证据,在庭审中证明包括涉案作品在内用于金陵十二钗烟标的12幅画作,均系南京卷烟厂(2006年成为江苏中烟的分支机构)1988年委托刘先生设计创作的,并支付了3000元“画稿及外包装设计费”,是有权使用,并不构成侵权。由于本案涉及的案情年代久远,法律问题复杂,法庭将择期再次开庭审理。

  此案件涉及我国已故国画大师刘旦宅先生和南京市大型国有企业,在全国有一定影响,相关情况已被中央电视台一套、人民日报、新华网、人民网、扬子晚报、新民晚报、现代快报等媒体报导,新浪网、凤凰网、正义网等多家知名网站进行了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