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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争议︱税务机关责令企业利润分配是否越权?

发布时间:2023-05-19
       近日发表于《中国税务报》的《在途分红有期限 注意其中的个税缴纳风险》财税文章,在财税界引起热烈讨论,文章提及2020年3月16日,A公司(4个自然人股东,1个法人股东)召开股东会议,通过股东会决议,将A公司累计的未分配利润2800万分配给公司股东,但决议没有明确利润分配的具体时间和具体比例。2021年5月,税务机关发现该事项,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固定(五)》第四条规定,分配利润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作出后,公司应当在决议载明的时间内完成利润分配。决议没有载明时间的,以公司章程规定的为准。决议、章程中均未规定时间或者时间超过一年的,公司应当自决议作出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利润分配。根据这条规定,股东会决议没有明确利润分配时间的,公司应当自决议作出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利润分配。该事项存在未及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风险。
       本文提到, A公司及其四位自然人股东以股东会决议对利润分配规定不明确为由,未在法定期限内进行利润分配并履行有关税款扣缴、个税申报缴纳义务于法无据,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责令A公司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利润分配,同时履行扣缴义务。如果A公司在分配利润后未扣缴税款,则责令四位自然人股东在规定期限内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有关主体不按期执行,将面临被追究法律责任的风险。
       读了此文,本人收获颇多,但也有不同的看法。
       (1)责令A公司利润分配是否越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条对税务机关职责的规定,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也规定了税务机关职权的边界,又查询了其他法律,没有规定税务机关享有责令企业进行利润分配的权利,法无授权不可为,税务机关有越权之嫌。
       (2)利润未分配前,A公司如何能履行扣缴义务
依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A公司没有进行利润分配,谈不上支付所得,故A没有代扣代缴的义务。
       (3)个人所得税加收滞纳金是否合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行政机关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1199号)第三条,关于应扣未扣税款是否加收滞纳金的问题的规定,“按照《征管法》规定的原则,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无论适用修订前还是修订后的《征管法》,均不得向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加收滞纳金,”,退一步讲,A公司未履行代扣代缴义务,也不应该对这部分税款加收滞纳金,况且本案中,此事项尚未触发其扣缴的义务,则更不应该加收滞纳金。
        题外话,企业拖欠的职工工资,在发放前,企业要不要扣缴个人所得税呢?


王馨律师
       江苏三法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先后就读于南京财经大学、南京大学和南京师范大学,法律硕士学位。
       执业10年有余,承办大量案件,实践经验丰富,注重理论研究,发表多篇以法学特别是税法为方向的论文,其中《“富力税案”中房产税问题的深度思考》获得第五届“华税杯”税法论文大赛暨《中国税务律师评论》贡献奖,《个人股东借款,注意缴税要点》一文刊发于《中国税务报》,并被《江西税务》官方微信予以转发。擅长综合运用法律思维和财税思维解决疑难问题,能够通过税务咨询和税务筹划为客户争取利益,通过税收争议解决程序为客户减轻税收负担。
       此外,王馨律师还获得南京市鼓楼区司法局、南京市律师协会鼓楼分会颁发的2020年度“金牌律师”称号。
       专业方向:企业税务筹划与争议、知识产权、建筑工程与房地产
       社会职务:南京市律协财税法律业务委员会副主任,江苏省律协财税法律业务委员会委员,江苏省法学会金融法学与财税法学研究会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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