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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法︱53名“求职刺客”,居然骗走5000多万工资

发布时间:2023-04-11
       根据用人企业招聘岗位需求,不法分子有针对性地虚构伪造学历证明、工作履历和过往业绩等材料,将自己精心包装成岗位的“完美应聘者”,入职后却消极怠工甚至在多个企业同时就职,以此套路骗取用人企业工资底薪。
       今年1月,一家网络科技公司的负责人向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报案,称公司于去年10月招聘入职了8名新员工,并给带头人王某某2万元底薪、其他人8000至9000底薪外加销售提成。3个月后因没有达到业绩要求而将8人辞退,近期却偶然发现这8名员工不仅在自己公司工作,期间还同时在其他公司入职领取底薪,感觉被骗遂报案。
       目前,杨某某、曹某某等53名犯罪嫌疑人因涉嫌诈骗罪已被浦东警方依法刑事拘留,初步查证涉案金额达5000余万元。
       诈骗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是指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理解与适用
       “诈骗”,主要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具有以下特征:
       1.行为人主观上出于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2.行为人实施了诈骗行为。至于诈骗财物归自己挥霍享用,还是转归第三人,都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3.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才能构成犯罪,如果诈骗数额较小,则不构成犯罪。
       本条对“数额较大”、“数额巨大”和“数额特别巨大”没有作出具体规定。2011年两高发布的《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法条最后的“另有规定”是指本法对某些特定的诈骗犯罪专门作了具体规定,如金融诈骗、合同诈骗等,对这些诈骗犯罪应当适用专门规定,不适用本条。
       法律分析
       杨某某、曹某某等人组成的诈骗团伙,在获取招聘信息后,根据企业需求,针对性编制简历并大量投递,在获得面试机会后,对团伙成员进行“面试培训”,教授应聘话术,伪造从业经历,使得用人单位陷入错误认识,形成劳动关系。在入职后进一步利用伪造工作记录、雇佣人员冒充高价值客户,向用人企业表露投资意向的手段,拖延在职时间,从而达到诈骗更多工资底薪的目的。在诈骗手法被识破后,用人企业拒绝支付工资,团伙成员即通过上门闹事等手段施加压力,“逼迫”用人企业支付薪资。杨某某、曹某某等人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风险防范提示
       抛开嫌疑人制作的骗局不谈,用人单位本身也需要提升防范意识、规范用工。以下是笔者收集的一些建议:
       首先,招工时,用人单位HR需要做尽职调查与背景调查,不能仅采取电话核实的方式,要采取多种方法核实应聘人员提供的相关材料,确保学历履历、过往业绩等真实可信;其次,用人单位应按照劳动法规定,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对于劳动者提出不需要缴纳时,应果断拒绝;最后,企业要完善考评机制,加强日常监督管理,避免因考评机制不完善,使得犯罪嫌疑人有机可乘。

陈一鸣律师
江苏三法(江北新区)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三法刑辩中心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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