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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冤假错案

发布时间:2023-02-28
       前不久参加了一个防范冤假错案的交流活动,我做了一个简单的交流发言,主要是从辩护律师的角度谈错案问题。对冤假错案有全面、准确的认识,是防范冤假错案的前提和基础。
       刑事案件的错案,可以分为事实认定错误、法律适用错误和程序错误三大类,三者之间存在着一定联系。我国的刑事诉讼类似精密司法,侦查穷尽、起诉标准高、无罪率极低,这决定了过滤错案主要集中在侦查、审查起诉环节。在审判环节,重大案件,尤其是死刑案件因事实认定错误导致冤假错案,近年来是很少的。
       但是,“呼格案”“赵作海案”“张氏叔侄案”,还有我们南京的同行辩护的“大理灭门案”……这些最终通过再审程序纠正的重大冤假错案,在主流媒体和自媒体上都保持着极高的、持续的关注度,容易造成冤假错案普遍存在的认识。这里就有一个“样本偏差”的问题。曾经和一位同行聊天,他说他辩护的案件,总是有这样那样的问题,甚至是重大问题,我们的司法到底怎么了?我说这不奇怪,因为你这么大的腕,没问题的、小问题的案件,当事人不会来找你啊,所以在你看来,什么案件都是有问题,有大问题的。
       对待冤假错案,我们同样要防止两方面的“样本偏差”,要对冤假错案有清醒、全面、准确的认识。
       一方面,不能因为绝大多数案件没问题,就忽视甚至掩盖极少数错案。虽然是极少数的错案,尤其是重大案件因事实认定错误造成的错案,给司法公信力造成的巨大损害,产生的负面影响是无法估  量,难以挽回的。“一个错案的负面影响足以摧毁九十九个公正裁判积累起来的良好形象。执法司法中万分之一的失误,对当事人就是百分之百的伤害。”一百减一等于零。
       另一方面,也不能因为极少数错案的巨大负面影响,就无视甚至否定绝大多数事实认定清楚、法律适用准确、诉讼程序合法的案件,这同样是犯了“样本偏差”的错误。
       重大案件的错案虽然数量少,但后果严重,代价巨大,甚至无法挽回,事实认定错误比法律适用错误造成的负面影响更大,程序错误与事实认定错误之间存在密切关联。
       有了这些对错案的基本认识,下次我们再讨论在刑事诉讼中程序、实体与错案之间的微妙关系。

杨冬律师
江苏三法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派驻江北新区分所)、三法刑辩中心主任
       江苏东台人,江苏省律协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专业委员会主任。政协南京市委员会委员,曾获得南京市十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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