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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冬律师在第三期“江苏政法大讲堂”授课

发布时间:2023-02-24
       近日,由江苏省委政法委、省法学会举办的第三期“江苏政法大讲堂”在广大政法干警的热切期盼中开讲。
       江苏省公安厅三级高级警长潘佟结合公安侦查的司法实践,对案例进行了深入剖析,从强化法治思维、坚持证据标准、规范办案行为、加强执法监督等方面提出了对策措施。
       江苏省检察院三级高级检察官凌雄林从强化审查批捕、审查起诉等检察履职的角度,介绍了检察机关严格案件证据审查标准的经验做法,提出了在检察办案环节防范化解错案风险的具体思路。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副庭长、三级高级法官贾冰一以生动鲜活的案例介绍了法院作为最终司法裁判机关,如何在实践中严格贯彻证据裁判原则,如何审查重点证据,交流了法院系统落实以审判为中心,健全错案防范机制等重点工作情况。
       江苏三法(江北新区)律师事务所杨冬律师受邀作了题为“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防止错案的作用”的专题授课,杨冬从律师的视角重点阐述了如何充分保障律师行使辩护权、更好发挥辩护作用的关键点,对有效避免错案发生具有启示意义。
       四位授课嘉宾从侦、诉、审、辩的多维角度,围绕如何做到实体和程序并重,确保司法公平正义进行了深入交流。与会人员认真聆听嘉宾主旨发言,清醒地认识到,这次培训剖析的虽然是一起上世纪九十年代的案件,但对当下预防错案包括瑕疵案件仍有很强的现实指导意义。
杨冬律师:《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防止错案的作用》
       刑事案件的错案,可以分为事实认定错误、法律适用错误和程序错误三大类。我国的刑事诉讼采用精密司法,立案、起诉的标准极高,过滤错案主要在侦查、审查起诉环节。在精密司法的逻辑下,重大案件,尤其是死刑案件的事实认定错误,近年来是很少的。作为辩护律师,一方面,不应由于样本偏差将少数错案夸大为普遍现象;另一方面,我们也要充分认识到虽然是极少数的错案,尤其是重大案件因事实认定错误造成的错案,给司法公信力造成的巨大损害,加上社会舆论对错案天然的放大作用,对整个社会产生的负面影响就很可能无法估量,一百减一等于零。
重大案件的错案后果严重,代价巨大,甚至无法挽回;事实认定错误比法律适用错误造成的负面影响更大。前述案例就是案件基本事实认定错误的重大案件、死刑案件,可谓教训惨痛。
       本案发生在九十年代初,现在的法律规定与当时有较大差异,为便于汇报,我以现在的法律规定为背景展开讨论。
       一、程序合法的重要性
         刑事诉讼中,对实体与程序之间关系的认识经历了几个阶段:程序无价值——>程序保障实体——>程序独立价值。
       在案例发生的九十年代初,普遍存在程序无价值的司法认知,只要实体上正确,程序违法就不影响案件的正确处理。对程序合法的关注度不高,例如对于非法获取供述,有的实践观点认为只要供述能够证明案件事实,没有指供诱供,即使有一定非法取证可能,也不影响供述的认定。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程序保障实体的观点逐渐成为主流,即脱离了程序,实体公正难以得到保障,所以程序合法是很重要的。之后随着司法理念的发展,程序合法逐渐与实体保障分离,程序正义的价值基础建立在了保障人权上,程序合法性的独立价值得到了彰显。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仍存在实体优于程序的惯性思维。
       我用一个数学运算法则来说明程序的重要性。1+1*1=2,按照程序,应当先乘后加,但是即使先加后乘,结果也是2,实体上是正确的。司法实践中,大量的案件就是这样,即使程序错误、违法,实体上并没有错误。但是,在少数案件中,参数不是三个1,2+3*4=?,正确答案是14,如果程序错误,就变成了20。
       我们不能因为大量案件程序错误不影响实体,就习惯于不严格按程序要求办案。如何在程序、实体和司法成本之间平衡,针对不同案件差异化的程序标准,也许是一个思路。像本案这样的重大案件、死刑案件,必须遵守最严格的程序要求和最高的证据标准。
       二、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作用
       宪法、刑事诉讼法、律师法明确规定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和律师的辩护职责,这是法治社会的标志,是人权保障的要求,这些规定看似理所当然,却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经过艰难曲折获得的成果。
       在司法实践中,有相当数量的司法人员尊重律师的辩护权,愿意、希望在作出有关决定前充分听取律师意见,避免决策错误。但有少数司法人员对辩护律师有一种天生的不友好、不信任,有的是出于对精密司法的自负,认为不需要律师也能全面、客观审查案件,也有的是出于对律师的偏见。
 
       辩护律师是刑事诉讼中不可或缺的参与者,在实现司法公正这一共同目标之下,不同的立场、角度、信息层面和思维方式,有利于准确地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屏蔽了辩护律师的刑事诉讼,是不全面的,给错案的形成埋下了隐患。
       首先,在嫌疑人看来,公检法是为了追究其刑事责任的,辩护律师是站在己方角度为其辩护的,嫌疑人会把一些对其他人不愿说、不敢说的信息告诉辩护律师,有律师参与的刑事诉讼会增加整体信息量,有助于查明案件事实。
       其次,辩护律师的法定职责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这一独立于司法机关的出罪视角,有利于准确适用法律。
       最后,辩护律师能够帮助嫌疑人、被告人作出合理、合法的认识、判断和决定,有助于节约司法成本。
       司法实践中,很多错案的预防、纠正,离不开辩护律师的执着和坚守。发生在1999年苏北某地的“小学校长、会计贪污案”,在辩护律师的坚持下,一直在刑诉法规定的审判监督程序下主张权利,从未上访、网上炒作,历经十四年,终获再审无罪判决,纠正了错案。
       然而在本案中,辩护律师没能履行法定职责,在被告人对基本事实有异议,坚持不认罪的情况下,没有全面分析言辞证据与客观证据之间的印证程度、存在的疑点等,没有从出罪的角度提出有效辩护意见,造成辩护权实质缺位,缺少了一道防止错案的阀门。
       三、辩护律师预防错案的几个关键节点
       1.首次会见
       首次会见嫌疑人,了解嫌疑人到案经过,和案件发生连接的起始点,对案件事实的陈述,从辩护人的视角审查这些信息,在侦查阶段的早期提出辩护意见,从源头上纠偏。
本案中,辩护律师首次会见时,应该高度重视被告人的无罪辩解,并询问侦查人员讯问的过程、细节。
       首先,被告人与案发现场没有任何连接点,是公安就按照入罪逻辑构建的预设模型筛选出了被告人,这样的案发模式是一把双刃剑,既是高效破案的手段,也非常容易造成错案。这就需要辩护律师从出罪逻辑来校正。
       其次,“几天几夜”审讯,很可能因疲劳审讯而获得不真实的有罪供述,尤其是初期都是无罪供述,“几天几夜”审讯后出现有罪供述,需要特别审慎,结合客观证据判断口供的真实性。
      《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不轻信口供的原则,第五十五条规定,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仍存在过分依赖口供的习惯,尤其是有罪供述。背后的逻辑也很简单,人都有自我保护、逃避责任的心里,是你干的坏事你很可能抵赖、不承认,所以无罪辩解不可信,而不是你干的坏事你是不会承认的,因此有罪供述非常可信。于是一份有罪供述胜过十次无罪辩解就成立司法实践中的常态。
       错案的形成,基本都和过分依赖口供,尤其是有罪供述有关。
       2.审查逮捕
       逮捕后,刑事诉讼程序的路径依赖会加强,纠错的难度会加大。因此,辩护律师在审查逮捕阶段的作用尤为重要,需要结合嫌疑人的供述、辩解,在不能阅卷的情况下,依据不完全信息作出判断,给检察官提供另一种视角的事实重建和法律适用,防止作出错误逮捕决定。
       3.审查起诉(阅卷后)
       阅卷后,辩护律师可以通过和嫌疑人核对证据,重构、修正案件事实模型,从时间、空间、人物、事件四个维度构建模型,把握以下要素:犯罪基础—>动机—>预备—>实施—>后果;犯罪主体—>对象—>时间—>空间—>工具—>手段—>痕迹—>……
       根据重构的事实模型,向检察机关提交辩护意见,防止作出错误起诉决定。
       具体以本案为例,辩护律师阅卷后,应当以起诉意见书查明的事实为基础,分两条线构建事实模型。一是从被害人最后出现的时间、地点开始,直到发现尸块的时间、地点;二是从嫌疑人的角度,勾画时间线、空间线,从案发前直到归案。尤其要注意两者的交汇点。按照合理的颗粒度转换时间、空间、人物、事件,在同一时空范围内,对应证据,首先寻找有关联性的客观证据,其次是言词证据。从被害人开始,旅馆老板说被害人一个月前就不来上班了,有没有客观证据印证,工资结账记录?宿舍、物品?有无其他证人证言补强?离开旅馆后的去向?交通工具?被告人最早在同一时空下和被害人交汇,寻找有关联性的客观证据。概言之,对案件事实,不能有时间的间断和空间的跳跃,必须依靠有关联性的客观证据、言词证据复原连续的时空,尤其要注意的原则是客观证据优于言词证据,案发前、案发中形成的证据优于案发后形成的证据。当出现案件事实时空跳跃或不合常理的情况,一定要特别谨慎,很可能会出现事实认定错误。
       4.准确把握法律变化趋势
       辩护律师不仅要关注现行法律,更应关注法律的最新变化,还应紧追司法政策风向标。在特殊案件、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和法律适用存在争议的案件中,律师更应主动作为,积极向办案机关传递法律变化趋势和司法动态。在法律适用即将发生变化,司法政策将要作出调整的时候,律师应积极与司法机关沟通,向司法机关提出案件办理的最新意见,取得司法机关的认可和理解,争取做到三个效果的统一。
       四、辩护全覆盖和认罪认罚制度
       2018年《刑事诉讼法》修订,确立了认罪认罚制度。
       2017年10月《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办法》,2022年10月《关于进一步深化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意见》。辩护全覆盖范围扩大到且具有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本人或其共同犯罪嫌疑人拒不认罪、案情重大复杂、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情形之一的。
       阅卷时间保障不足,疫情下会见困难,无法和嫌疑人充分核实证据,在这些条件限制下,要保障嫌疑人认罪的自愿性、案件事实认定正确、法律适用准确、量刑建议适当,需要的是援助律师的经验和司法机关的认同和体谅。
       如果法律帮助流于形式,这一类认罪认罚案件的质量难以保障,可能会成为新的错案高发领域。

杨冬律师
江苏三法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派驻江北新区分所)、三法刑辩中心主任
       江苏东台人,江苏省律协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专业委员会主任。政协南京市委员会委员,曾获得南京市十佳律师。
       
       三法刑辩中心成立于2017年,是江苏三法律师事务所内设的刑事案件办理与刑事法学研究为一体的专业化刑辩机构,中心现有专业刑事律师十余名。三法刑辩中心秉承法学研究、法治宣传、法律服务的理念,坚持专业化、团队化、规范化的工作准则,坚持统一的办案标准,统一的团队分工,统一的工作流程,高效专业的办理各类刑事辩护、刑事代理、申诉控告、刑事合规、刑事风险防控等案件与项目。
       多年来,三法刑辩中心成功办理了多起无罪、不起诉、撤案案件和众多罪轻辩护案件。诸多案例被刊载于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报、刑事审判参考等权威司法刊物。三法刑辩中心,用有温度的专业服务,守护您的生命与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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