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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省公安厅招牌被偷,小偷以为偷的是金子 怎么“刑”?
“你别笑,说个奇葩事,有人晚上冒着雨偷广西公安厅招牌字。”

陈一鸣律师
江苏三法(江北新区)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三法刑辩中心成员。
江苏三法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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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则很“沙雕”新闻在网上传的沸沸扬扬,并附带一名男子被抓现场的图片,一名精神颓废的男子蹲在地上,旁边是散落的招牌字,依稀可能辨认“公安厅”三个字。
据多家媒体报道,这起事情发生在广西,一男子以为公安厅门口的招牌是金的,就趁着雨夜把“公安厅”三个字砸坏偷走。当小偷被抓问及原因时,答“晚上下着雨,也没看太清,只看到几个金光闪闪的大字,自己认为这些是金子做的。”至于为什么从“公安”开始偷,而不是从“广西”两个字开始偷,男子则表示“笔画少,不值钱”。
原来,男子的住房被旁边采石场意外毁坏,多次协商得不到应有赔偿,还被不明身份的恐吓,于是产生了想要做一些过激行为引发社会关注的念头,来引发舆论对自己过往的关注,也许就有可能替自己找回公道。其实他并没有产生偷窃的念头。
据多家媒体报道,这起事情发生在广西,一男子以为公安厅门口的招牌是金的,就趁着雨夜把“公安厅”三个字砸坏偷走。当小偷被抓问及原因时,答“晚上下着雨,也没看太清,只看到几个金光闪闪的大字,自己认为这些是金子做的。”至于为什么从“公安”开始偷,而不是从“广西”两个字开始偷,男子则表示“笔画少,不值钱”。
原来,男子的住房被旁边采石场意外毁坏,多次协商得不到应有赔偿,还被不明身份的恐吓,于是产生了想要做一些过激行为引发社会关注的念头,来引发舆论对自己过往的关注,也许就有可能替自己找回公道。其实他并没有产生偷窃的念头。

法律分析
根据案情描述,男子误认为公安厅招牌由黄金制作,遂生贪念,乘着夜色将这几个字偷走。该男子的行为最有可能触犯的是盗窃罪,根据我国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行为。盗窃罪可以表述为五种具体情形:一是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二是多次盗窃;三是入户盗窃;四是携带凶器盗窃;五是扒窃。
根据案情,该男子的行为属于情形一,必须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时才可能构成盗窃罪。
那么,我国刑法及相关法律对“数额较大”又是如何规定的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
第一条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盗窃地点无法查证的,盗窃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应当根据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有关数额标准认定。
盗窃毒品等违禁品,应当按照盗窃罪处理的,根据情节轻重量刑。
第二条 盗窃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
(一)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
(四)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
(五)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六)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
(七)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八)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
根据上述解释,“数额较大”标准因地而异。经笔者查询,广西壮族自治区的标准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1500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笔者又咨询了某广告公司关于招牌报价,可以推断案涉“公安厅”三个字造价大概率不够1500元,因此在不考虑其他情节的前提下,该男子不会因盗窃罪被处以刑事处罚,但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该男子会被治安拘留并可以处以一定数额的罚款。
根据案情,该男子的行为属于情形一,必须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时才可能构成盗窃罪。
那么,我国刑法及相关法律对“数额较大”又是如何规定的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
第一条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盗窃地点无法查证的,盗窃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应当根据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有关数额标准认定。
盗窃毒品等违禁品,应当按照盗窃罪处理的,根据情节轻重量刑。
第二条 盗窃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
(一)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
(四)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
(五)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六)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
(七)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八)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
根据上述解释,“数额较大”标准因地而异。经笔者查询,广西壮族自治区的标准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1500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笔者又咨询了某广告公司关于招牌报价,可以推断案涉“公安厅”三个字造价大概率不够1500元,因此在不考虑其他情节的前提下,该男子不会因盗窃罪被处以刑事处罚,但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该男子会被治安拘留并可以处以一定数额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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