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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判决后,物业仍不愿安装充电桩,于是这名业主申请了强制执行
近日,由江苏三法律师事务所李全律师代理的一起案件被刊登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众号平台,下面我们带大家一起回顾一下。
后因被告未能主动履行义务,当事人小张便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承办人遂向被执行人物业公司发送《预罚款通知书》,要求其与产权方区分责任,不得互相推诿,15天内必须拿出协助方案,否则对被执行人处以罚款。
法院组织案涉小区车位产权方、物业公司、业主三方座谈,就安装充电桩事宜进行沟通协调,释法说理。根据《南京市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的规定,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管理方,有义务协助业主安装充电桩,无正当合法理由,不得进行阻拦。
最终,小区车位产权方与管理方物业公司对法院的执行行为无异议,均表示愿意协助业主安装充电桩,并承诺尽快建设地面新能源汽车充电桩,进行集中管理。
物业公司签署同意建设充电桩申请书后,业主终于成功安装。

李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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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当事人小张想要在小区租用的车位上安装充电桩,但被物业以影响小区安全为由拒绝。我所李全律师代理了本案,向栖霞区法院起诉并胜诉,法院判决被告某物业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协助我所当事人小张办理或提供安装新能源车充电桩相关事宜。后因被告未能主动履行义务,当事人小张便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
栖霞法院执行局接到案件后,立即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物业公司协助安装充电桩。但物业公司与小区车位产权方互相推诿,拒不履行。承办人遂向被执行人物业公司发送《预罚款通知书》,要求其与产权方区分责任,不得互相推诿,15天内必须拿出协助方案,否则对被执行人处以罚款。
法院组织案涉小区车位产权方、物业公司、业主三方座谈,就安装充电桩事宜进行沟通协调,释法说理。根据《南京市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的规定,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管理方,有义务协助业主安装充电桩,无正当合法理由,不得进行阻拦。
最终,小区车位产权方与管理方物业公司对法院的执行行为无异议,均表示愿意协助业主安装充电桩,并承诺尽快建设地面新能源汽车充电桩,进行集中管理。
物业公司签署同意建设充电桩申请书后,业主终于成功安装。

承办人还向该物业公司发送了司法建议书,指明其管理中存在的不当之处,建议对消防设施进行整改,进一步加强安全管理责任。
典型意义
新能源汽车的发展不仅贴合环保、绿色发展理念,更是国家战略。物业公司拒不配合业主安装新能源汽车充电桩,业主只得将车辆行驶至在几公里外的公共充电桩充电,不仅增加其使用成本,造成出行不便,影响生活品质,而且也有违新能源发展的理念。管理方应努力提升安全管理意识,积极排查地下车库安全隐患,采取升级消防设施等措施,加强地下车库对充电桩车位的管理,才是解决安全问题的合法途径,而不能以禁止所有新能源车辆安装充电桩的“一刀切”方式处理。

李全律师
转业军人,江苏三法所执业律师,系民主党派中国民进成员。执业方向为诉讼律师,主要办理各类合同纠纷、婚姻家庭、侵权责任等类案件。2015年开始执业,2020年7月-2021年9月受司法部指派担任援藏律师,获评“有突出贡献援藏律师”。执业至今办理各类诉讼案件约400件,取得了当事人的充分认可和良好的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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