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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新冠“乙类乙管”,相关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刑事案件有什么影响

发布时间:2023-01-03
       12月26日,国家卫健委发布2022年第7号公告:
       一、将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更名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
       二、自2023年1月8日起,解除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采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不再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规定的检疫传染病管理。
       同日,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发布《关于印发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总体方案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2〕144号),明确:2023年1月8日起,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
       依据传染病防治法,对新冠病毒感染者不再实行隔离措施,不再判定密切接触者;不再划定高低风险区;对新冠病毒感染者实施分级分类收治并适时调整医疗保障政策;检测策略调整为“愿检尽检”;调整疫情信息发布频次和内容。依据国境卫生检疫法,不再对入境人员和货物等采取检疫传染病管理措施。
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不再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实施“乙类乙管”,对相关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刑事案件有什么影响呢?
       一、关于立案追诉的影响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原作为甲类传染病进行预防、控制管理时,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引起甲类传染病以及依法确定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按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立案追诉。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由“乙类甲管”调整为“乙类乙管”,针对其预防和控制管理,将不再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三十条 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以及依法确定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
       (二)拒绝按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场所和物品进行消毒处理的;
       (三)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
       (四)出售、运输疫区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物品,未进行消毒处理的;
       (五)拒绝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甲类传染病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2.《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公通字〔2008〕36号)
       第四十九条 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引起甲类或者按照甲类管理的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
       (二)拒绝按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进行消毒处理的;
       (三)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
       (四)拒绝执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本条和本规定第五十条规定的"甲类传染病",是指鼠疫、霍乱;"按甲类管理的传染病",是指乙类传染病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  门根据需要报经国务院批准公布实施的其他需要按甲类管理的乙类传染病和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
      二、对于现未决的相关妨害传染病防治案件的影响
      对于已因新冠病毒感染的预防、控制管理事项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追诉的刑事案件,原追诉的前提是新冠病毒感染具有法定的“乙类甲管”身份,现“乙类乙管”的变化致使新冠病毒感染不再具有法定身份,则对于目前未决的妨害传染病防治行为就不再作为犯罪处理,具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规定执行如下:
       (一)侦查阶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
       (二)审查起诉阶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三)审判阶段
       1.一审阶段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高检发释字〔2019〕4号)
       第四百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检察长批准,可以撤回起诉:(一)不存在犯罪事实的……
       对于撤回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撤回起诉后三十日以内作出不起诉决定。需要重新调查或者侦查的,应当在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将案卷材料退回监察机关或者公安机关,建议监察机关或 者公安机关重新调查或者侦查,并书面说明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 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无罪、免除刑事处罚的,如果被告人在押,在宣判后应当立即释放。
       2.二审阶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三、对于已决的相关妨害传染病防治案件的影响
       对生效判决,是否启动审判监督程序,期待依据新的刑事政策,由最高司法机关考虑妥善处理。
 
江苏三法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王艳芳
       江苏三法律师事务所青年律师委员会副主任(派驻江北新区分所),三法刑辩中心成员,南京市律师协会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副主任、辩论团部长,南京江北新区妇联执行委员、新的社会阶层人士联合会理事。
       曾获南京市“优秀党员律师”“优秀刑事辩护业务奖”、江北新区“优秀律师”等称号,第二届华东六省一市律师辩论赛团体二等奖、个人三等奖等荣誉。
 
江苏三法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陈一鸣
江苏三法(江北新区)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三法刑辩中心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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