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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刷屏了︱千万别看漏了关键词

发布时间:2022-09-23
       2022年9月21日,“两高两部”正式发布了修订后的《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第三条增加了“对于采取取保候审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适用取保候审”的内容,成为了热议焦点。尤其是广大律师,特别关注该增加内容中的“应当”,将该条文解读为只要“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就应当对犯罪嫌疑人办理取保候审。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逮捕的条件】,其实从反面规定了不得适用取保候审的情形,第三款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该规定明确了不得适用取保候审的三种情形:
       涉嫌犯罪法定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
       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的;
       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身份不明的。
       因此,不能脱离《刑事诉讼法》适用《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对于采取取保候审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适用取保候审”,相较于之前,主要的适用领域是涉嫌犯罪法定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
       如何判断采取取保候审是否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刑事诉讼法》也给出了方向。第八十一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在辩护工作中,当事人涉嫌犯罪法定刑在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我们要通过提供证据或证据线索,充分论证对当事人取保候审不会出现上述五种情况,论证本案属于“应当依法适用取保候审”的情形,达到变更强制措施的辩护效果。
 

杨冬律师
江苏三法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派驻江北新区分所)、三法刑辩中心主任
       江苏东台人,江苏省律协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专业委员会主任。政协南京市委员会委员,曾获得南京市十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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