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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南京确有一个“吴啊萍”,如是!公安应果断依法调查惩处

发布时间:2022-07-25
       有网友发文表示,在南京九华山公园玄奘寺地藏殿内,一排长生牌位竟然供奉着侵华日军战犯。22日凌晨,南京玄武区民族宗教事务局回应表示:将对伤害民族感情的行为一查到底!
       江苏三法律师事务所杨博炜律师表示:玄奘寺供奉侵华日军战犯牌位的行为,涉嫌违法,属地公安机关当依法予以立案调查并根据调查情况予以严肃惩处。

南京惊现“靖国神厕”


       从视频中可以看到,确实有一排牌位,上面的名字是田中军吉、松井石根、谷寿夫、野田毅,均为南京大屠杀的参与者。供奉人的名字是“吴啊萍”。



       南京大屠杀是中华民族的耻辱和伤痛。侵华日军犯下的累累恶行,罪不容诛!而在南京大屠杀80多年后的今天,战犯却堂而皇之地出现在南京玄奘寺的长生牌位上,是谁在人民的伤口上撒盐?事实上,寺方2月已发现问题。
南京确有一位吴啊萍
       在“我的南京APP”同名查询发现,南京市确实有一位名叫“吴啊萍”的。到底是同一人还是化名?或许有待公安机关调查

南京凌晨通报:一查到底!
       @南京民宗:关于玄奘寺供奉牌位有关情况,玄武区民族宗教事务局通报如下:
       7月21日晚,我局接到玄奘寺供奉牌位有关情况的举报后,立即会同公安等部门连夜赶往现场调查。据初步了解,今年2月份,寺方发现相关情况后,已予以纠正。针对上述情况,我局决定对该寺开展整顿。我们将对伤害民族感情的行为一查到底,有关调查处理情况将及时公布。

三法杨博炜律师:公安应依法调查惩处
       江苏三法律师事务所杨博炜律师表示:
       玄奘寺供奉侵华日军战犯牌位的行为涉嫌违法。
       《南京市国家公祭保障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歪曲、否认南京大屠杀史实,侮辱、诽谤南京大屠杀死难者、幸存者,编造、传播含有上述内容的有损国家和民族尊严、伤害人民感情的言论或者信息。”
       从目前媒体报道的情况来看,位于侵华日军南京大屠杀死难同胞北极阁丛葬地和太平门纪念地附近的玄奘寺,居然供奉侵华日军战犯牌位,其行为已经有损国家和民族尊严,伤害了人民的感情,属于《南京市国家公祭保障条例》所明令禁止的违法行为。
       公安机关当依法予以立案调查并根据调查情况予以处理。
       《南京市国家公祭保障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侮辱、诽谤他人,寻衅滋事、扰乱公共秩序,宣扬、美化侵略战争和侵略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南京市国家公祭保障条例》的上述规定为公安机关依法履责提供了法规依据,因此,建议公安机关主动出击,依法予以立案调查,以回应广大人民群众的关切。

牌位上4人均为南京大屠杀的参与者
田中军吉,是南京大屠杀的主犯。
       日本在南京大屠杀时,这个魔头挥刀斩杀手无寸铁的中国军民,从中华门杀到水西门,据称杀遍南京城,斩首300余。有一幅著名的历史照片,一个头戴军帽,身穿白衬衫的日本军官,正举刀向跪在地上的中国青年砍杀。此人,就是田中军吉。
       松井石根,是南京大屠杀的主要负责人之一的甲级战犯。他任日军华中方面军司令官时攻陷南京,纵容部下展开惨无人道的南京大屠杀。1945年被盟军逮捕,1948年11月12日被远东国际军事法庭作为甲级战犯判处绞刑,12月23日零时在东京巢鸭监狱伏法。
       谷寿夫, 是乙级战犯。他于1937年12月12日率所部由中华门侵入南京,伙同第16师团、18师团、114师团等制造了南京大屠杀。

       1947年2月6日在南京军事法庭公审,3月10日法庭宣判处死刑 ,谷寿夫不服,提出上诉。1947年4月25日蒋介石批示维持原判。4月26日在南京雨花台被依法枪决,终年64岁,聚集的群众连绵数里,斥责怒骂声不绝。
野田毅,更是历史上臭名昭著的“百人斩”的参与者之一。
1947年10月25日,两名屠杀中国人的战犯被引渡至中国。


       1947年12月18日,南京军事法庭在励志社礼堂正式对向井敏明、野田毅在南京大屠杀期间的“百人斩”罪行进行了公开审判。审判长石美瑜判决:“被告等连续屠杀俘虏及非战斗人员,系违反海牙陆战规例及战时俘虏待遇公约,应构成战争罪及违反人道罪。其以屠戮平民,认为武功,并以杀人作竞赛娱乐,可谓穷凶极恶,蛮悍无与伦比,实为人类蟊贼,文明公敌,非予尽法严惩,将何以肃纪纲而维正义?”判处向井敏明,野田毅,田中军吉死刑!
       1948年1月28日,三名刽子手再次从拘留所里押出,装上囚车押往雨花台刑场执行死刑。

       ▌部分素材来源:南京发布、新浪微博等



杨博炜律师
       江苏三法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南京市律师协会副秘书长,《南京市国家公祭保障条例》立法小组成员,曾参与条例的起草工作。
       曾经获得江苏省优秀青年律师、南京市律师行业优秀党员等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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