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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解读︱现场等待型自首的认定问题

发布时间:2022-07-1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规定:“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现场等待型自首的认定除自动投案,还应当满足如实供述的要求。并非所有留在犯罪现场等待抓捕的行为都能构成自首,现场等待型自首的认定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明知他人报案的认定
       对他人报案的明知包含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知道他人报案,是指在现场等待期间明确看到或者听到他人报案,明确知道有报案主体;应当知道他人报案,是指在现场等待期间有他人告知犯罪嫌疑人有人报案,或者犯罪嫌疑人结合现场状况可以推断有人报案。例如在涉及人身损害的案件中,120急救车已经到现场对伤员进行施救,犯罪嫌疑人推断有人已经报案。
       二、现场等待的认定
       (一)等待的主动性
       等待的主动性要求犯罪嫌疑人应当主动在现场等待公安机关抓捕。这就排除了犯罪嫌疑人因为客观因素不能离开犯罪现场的情形,如因为受伤、被被害人、围观群众围挡、吸毒致幻、醉酒等客观原因无法离开犯罪现场。对某些因特殊心理或目的返回犯罪现场的,如为了观察公安机关侦查进展、某些具备反社会人格的犯罪嫌疑人返回犯罪现场寻求“犯罪快感”等情形被公安机关抓捕的,因其不具备主动投案的自愿性,不能认定为主动等待抓捕。对等待的主动性需要秉持主客观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认定:主观层面,犯罪嫌疑人应当具备可以逃跑而未逃跑的自愿性心态;客观层面,着重审查犯罪嫌疑人是否被外力强制而不能逃跑。
       (二)现场的范围
       《刑事审判参考》第780号尚娟盗窃案和1555号赵迎锋故意杀人案中均对现场的范围进行过探讨。780号案例文章认为现场的范围不限于作案现场,也包含在作案现场以外的其他场合。1555号案例虽然认为现场的范围不宜过大,但也肯定了通过简单排查、走访、询问便能找到犯罪嫌疑人的情形。笔者认为现场的范围应该受时空的约束。时间性层面,应当是在犯罪嫌疑人终止犯罪行为时至公安机关到达现场时这段区间内,犯罪嫌疑人在现场等待的才有认定现场等待型自首的基础。空间性层面,可以参照犯罪现场的概念对现场进行界定,即犯罪嫌疑人进行犯罪活动的地点和遗留与犯罪有关痕迹和物证的场所,例如故意杀人案中的第二现场即抛尸现场。
       三、无拒捕行为的认定
       无拒捕行为狭义的概念为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机关实施抓捕时无反抗、逃跑等行为,接受公安机关的抓捕。无拒捕行为广义的概念还涵盖:1.犯罪嫌疑人在明知他人报案后未继续实施犯罪行为,其主观具有自愿归案的意愿、认罪悔罪态度;2.犯罪嫌疑人在明知他人报案后、未实施隐匿、毁灭证据、破坏犯罪现场的行为,其主观具有保护犯罪现场的意愿,客观上提升了公安机关侦查效率、节约了司法资源。3.犯罪嫌疑人在明知他人报案后无自杀行为。笔者将主要的争议点总结为“行为论”和“结果论”。“行为论”认为,犯罪嫌疑人只要实施了自杀行为,体现其主观上并无自愿接受审查和裁判,不符合自首的本质要求。“结果论”认为,即便犯罪嫌疑人实施了自杀行为,但只要之后又重新愿意将自己置于司法机关控制之下,依然具备认定自首的前提要件。在现场等待型自首的语境下,笔者赞同“行为论”观点。犯罪嫌疑人实施了自杀行为,主观上并无投案的自愿性与主动性,客观上要对其进行施救,并未提升公安机关侦查的效率,不符合认定现场等待型自首的本质要求和立法目的。
       四、如实供述的认定
       (一)如实供述的内容
       如实供述的内容应当是主要犯罪事实,包括定罪事实和重大量刑事实。而共同犯罪中的如实供述,不仅要求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也要如实供述其所知的同案嫌疑人的主要犯罪事实。犯罪嫌疑人对自己犯罪行为性质的辩解不影响如实供述的成立。
       (二)如实供述的时间
       自首中对如实供述的时间要求一般限定在第一次讯问时。司法解释规定了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时虽然没有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但在司法机关掌握其主要犯罪事实之前主动交代的,也应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司法实践中,受侦查进度、时间的限制,对于第一次讯问未涉及主要犯罪事实,在后续讯问中犯罪嫌疑人主动交代的,也应当认定为如实供述。


刘畅律师
江苏三法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诉讼法学硕士,鼓楼区律协刑委会委员。
曾承办多起实现不起诉、减轻处罚的有效辩护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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