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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所朱启骞律师应邀参与专家论证座谈会
6月24日上午,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改善消费环境,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消保处牵头组织相关处室召开《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消费投诉信息公示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专家论证座谈会,江苏三法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朱启骞应邀作为专家参会,实习律师潘奔参与旁听。同时应邀作为专家参会的还有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宋亚辉、东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单平基、钱宙律师,部分企业代表也参与了会议。
朱启骞律师曾常年参与行政机关投诉举报处理及相关复议工作(以此为基础撰写了《从“利害关系”衡平到投诉举报纠纷处理》一文),具有丰富经验。会上,结合行政诉讼实践,她提出《办法》核心在于解决好三方面问题:一是投诉信息的性质;二是投诉信息公开的内容;三是如何公开投诉信息,并提出了切实可行的风险防范建议。其他专家及企业代表分别从个人信息保护、消费者权益与企业发展平衡、风险防范等角度提出了完善建议。最后,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施冬咏作总结性讲话,并对《办法》相关工作提出了新要求。
构建良好的市场竞争秩序、维护好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法治政府建设中的重要课题。作为常年为政府机关及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服务的综合性律所,江苏三法律师事务所也将不断开拓工作思路,秉持新的发展理念继续为法治建设提供助力,不断推动法律服务势能转化为高质量发展的效能。
答:不是。区别核心在于是否为自身权益进行,投诉是认为自身合法权益遭受侵害;举报与自身权益是否遭受侵害、是否属于消费者无关。
法律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九条、《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参考规定:《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
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行申281号行政裁定
延伸阅读:《从“利害关系”衡平到投诉举报纠纷处理》(三法所 朱启骞)
2、消费者享有的合法权利有哪些?
答:知情权、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公平交易权、求偿权、结社权、获得知识权、人格尊严和民族风俗习惯受尊重权、监督权。
法律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3、问:投诉要注意哪些事项?
答:消费者需要及时保留证明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以及与受损害存在因果关系的材料,如商品实物或照片、购买凭证、与经营者的沟通往来记录等。

朱启骞律师

潘奔
江苏三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经济法学士,目前担任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法律顾问助理 专业领域:民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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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法律小知识点拨】
1、问:投诉和举报是一回事么?答:不是。区别核心在于是否为自身权益进行,投诉是认为自身合法权益遭受侵害;举报与自身权益是否遭受侵害、是否属于消费者无关。
法律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九条、《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参考规定:《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
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行申281号行政裁定
延伸阅读:《从“利害关系”衡平到投诉举报纠纷处理》(三法所 朱启骞)
2、消费者享有的合法权利有哪些?
答:知情权、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公平交易权、求偿权、结社权、获得知识权、人格尊严和民族风俗习惯受尊重权、监督权。
法律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3、问:投诉要注意哪些事项?
答:消费者需要及时保留证明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以及与受损害存在因果关系的材料,如商品实物或照片、购买凭证、与经营者的沟通往来记录等。

朱启骞律师
硕士,江苏三法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省优秀党员律师,南京市“百名公司法领军人才”优秀学员,曾从事江苏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立法助理工作。致力于房地产、建设工程、公司法等相关民商事和行政法研究及纠纷处理,经最高院评审,获得《中国建设工程法律评论》年度征文奖等。服务于省人大、省商务厅、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中石化等机关及企事业单位,并重点参与了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起草及全国市场监管领域处罚文书模板制作等工作。

潘奔
江苏三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经济法学士,目前担任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法律顾问助理 专业领域:民商法
江苏三法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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