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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观点 | 被告人庭审翻供问题探讨

发布时间:2022-05-23
       刑事案件中的翻供,指被追诉人推翻其之前对犯罪事实所作的供述,通常发生在侦查阶段后期及庭审阶段。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推行以来,庭审中心地位上升。庭审的功能强化导致被告人非常重视庭审表现,庭审中的翻供情形尤为突出。《刑诉法司法解释》第九十六条:“被告人庭审中翻供,但不能合理说明翻供原因或者其辩解与全案证据矛盾,而其庭前供述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可以采信其庭前供述。”
       一、翻供的类型
       (一)推卸责任型翻供
       1.将责任推卸给同案犯
       被告人将责任推卸给死亡/未到案的同案犯,因为办案机关无法取得同案犯的供述,增加了查明案件事实的难度。同时也存在同案犯之间相互推卸责任的情形,特别是犯罪现场只有两名被告人的情形,容易产生一对一完全矛盾的供述。
       2.将责任推卸给被害人
      被告人将责任推卸给被害人,通常是称被害人对案发有明显过错或者对矛盾激化有直接责任。例如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类犯罪案件中,被告人称被害人实施了有过错的先行行为,导致被告人对被害人实施侵害。常见的翻供包括“自己的行为是正当防卫”“被害人先动手导致双方互殴。”
       3.将责任推卸给“第三人”
       被告人将责任推卸给抽象存在的“第三人”身上,通常称“第三人”教唆自己犯罪、“第三人”实施了主要行为。对于“第三人”的信息,被告人仅能提供模糊的所在地、职业、姓名/外号,很难提供具体的身份信息。
       (二)承揽责任型翻供
       承揽责任型翻供较为少见,大部分情形是被告人基于利益考量将案件责任承揽到自己身上。例如被告人代替他人承担刑事责任以换取利益;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的,承揽案件责任后无需承担刑事责任。极少部分被告人为了追求死刑判决,主动承揽案件责任。
       二、翻供的理由
       (一)以被刑讯逼供作为翻供理由
       被告人称其在肉体上或者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或者痛苦,作出了违背自己意愿的供述。具体表现为被告人称其遭受了殴打、违法使用戒具等暴力手段,遭受冻饿晒烤、疲劳审讯等变相肉刑。被告人从证据能力出发,称其供述不具有合法性、真实性。
       (二)以被威胁、引诱、欺骗作为翻供理由
       以被威胁作为翻供理由。威胁内容包括威胁对其或者近亲属使用暴力、威胁处置其或者近亲属的财产等对被告人及近亲属合法权益损害的方法。
       以被引诱、欺骗作为翻供理由。主要表现为被告人称办案人员以案件结果(无罪、不起诉、缓刑)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取保候审、取消监视居住)作为承诺,引诱其作出有罪供述。
       三、翻供的审查
       《刑诉法司法解释》对翻供的审查规则重点侧重于“合理解释”及“证据印证”两个层面。
       (一)合理解释角度
       1.审查被告人的翻供理由
       对于被告人以被刑讯逼供为理由提起的翻供,辩护人应当帮助被告人形成非法证据排除的相关线索材料递交至办案机关,申请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
       对于被告人以被威胁、引诱、欺骗为理由提起的翻供,辩护人应当着重审查该部分翻供内容的取得与侦查策略之间的界限,审查被告人是否受办案人员威胁、引诱、欺骗的影响作出违背意愿的供述。
       2.审查翻供的内容
       着重审查翻供后的供述是否符合常识常情常理、经验法则、逻辑法则。审查供述内容是否自然、流畅,是否符合事物发展规律。
       (二)证据印证角度
       1.审查对比被告人翻供前后供述
       首先着重审查第一次供述,刚到案时被告人意志较薄弱,心理防线较容易被突破,侦查强度较高,供述的内容可能更接近于案件事实;
       其次对比被告人所有供述,审查前后供述是否稳定一致,有无矛盾。如稳定一致,则需要进一步判断庭审翻供的真实性。如出现重复性供述,可考虑申请非法证据排除。
       2.审查翻供前后供述与其他证据的印证
       翻供前后的供述出现较大差异的情形下,需要结合其他在案证据,审查是否与其他证据产生矛盾,是否能够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据是否相互印证。
       审查供证关系。在客观证据较为薄弱,被告人翻供的案件中,着重审查是先供后证还是先证后供。先供后证的案件中,被告人翻供的着重审查翻供的理由;先证后供的案件中,被告人翻供的着重审查翻供前后的供述与其他在案证据是否相互印证。
       审查是否存在串供情形。共同犯罪中的集体翻供,特别是多被告人未被羁押的,着重审查翻供的理由。
       3.审查定案证据是否达到确实、充分
       将翻供前后的供述分别置于整个案件证据体系中,综合审查证据是否达到确实、充分。具体可以从三方面进行审查:一是定罪量刑的事实是否都有证据证明;二是据以定案的证据是否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是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是否已排除合理怀疑。


刘畅律师
江苏三法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诉讼法学硕士,鼓楼区律协刑委会委员。
曾承办多起实现不起诉、减轻处罚的有效辩护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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