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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观点 | 通过细化入罪标准,精准处理醉驾案件

发布时间:2022-05-19
       在今年的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出:“一审刑事案件前十名中,危险驾驶罪居首,有34.8万件,远远超过其他刑事案件”。探索通过更为精准、细致的规定,降低危险驾驶罪的适用率,已成为各地司法机关在实践中的共识。
       一、醉驾认定存在机械司法的问题
       (1)对于“道路”的理解过于机械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构成危险驾驶罪。《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然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如何准确理解“道路”,一直以来都是控辩审三方争议的焦点。司法实践中存在对“道路”的理解过于机械的问题,导致出现了大量醉酒后在停车场短距离驾车被认定为危险驾驶罪的案件,而该行为本身的社会危害性并不大。
       (2)对“血液酒精含量”的采信过于机械
       “血液酒精含量”的高低是认定行为人是否构成醉驾型危险驾驶的重要依据之一,但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对“血液酒精含量”的采信过于机械的问题。实践中存在“前一天晚上喝酒,睡一觉后酒精含量仍超标”的情况,而将这一类社会危害性不大的行为认定为危险驾驶罪,无疑是一种机械司法的行为。
       (3)强调“从严从快”,忽视社会效果
       从某种角度来说,危险驾驶罪成为第一大刑事犯罪与过于强调“从严从快”打击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不无关系。实际上,强调“从严从快”的刑事政策并没有取得想象中的效果,反而每年给国家和社会新增了超过30万的“有案底”人员。强调“从严从快”,忽视社会效果,无疑也是机械司法存在的问题之一。
       二、部分省份司法文件中的变化
       针对醉酒刑事案件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各地也在积极探索通过更为细致准确的规定,精准打击犯罪。
       浙江省在2019年10月08日发布了《关于办理“醉驾”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浙高法[2019]151号)。明确对于醉酒后在停车场挪车的行为,以及为了方便代驾而醉酒后短距离驾车的行为不属于“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该纪要还将不起诉的酒精含量标准调整为170mg/100ml 以下。并对适用缓刑的酒精含量标准不再作出明确规定。并且该纪要强调“要综合考虑各项情节,针对群众关切,突出打击重点,以取得更好的社会效果”。
       湖南省于2022年03月28日发布了《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湘高法[2022]27号)。该纪要将不起诉的酒精含量标准调整为160mg/100ml 以下,将可以适用缓刑的血液酒精含量标准确定为低于200mg/100ml。并且也强调“惩治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应该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三、江苏省的具体实践
       江苏省人民检察院于2021年9月制定了《江苏省检察机关醉酒型危险驾驶案件办案指引(试行)》(以下简称《办案指引》),根据有关公开新闻报道,《办案指引》主要针对证据收集、审查、起诉、不起诉标准、工作机制等进行了细化,明确了具体的起诉情形和不起诉标准,将全省不起诉标准统一调整为140mg/100ml以下,并且明确短距离驾车,紧急驾车可以酌定不起诉的标准。
       由于各种原因《办案指引》并没有公开发布,但从江苏省人民检察院的官方公众号“江苏检察在线”的报道来看,“指引下发3个多月以来,危险驾驶类案件整体受理数呈下降趋势,不起诉率逐步提升,办案标准趋于统一”。这说明《办案指引》的制定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我们期待司法机关能够以适当的形式,明确发布醉酒型危险驾驶案件的具体办案标准,从而给社会公众以更加明确的行为指引。

巫丹律师
江苏三法(江北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三法刑辩中心成员。
 
 
陈曲
       江苏三法律师事务所青年律师委员会副主任(派驻江北新区分所),三法刑辩中心成员。南京律协律师辩论团副部长,温州理工学院法学专业技能竞赛基地校外指导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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