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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刑辩中心:数据不是你想爬,想爬就能爬

发布时间:2022-05-16
       近日,全国首例短视频平台领域“网络爬虫案”宣判,被告人丁某从丁某某(另案处理)处购入爬虫软件,发现该软件可以突破短视频平台的反爬措施,非法获取后台服务器内指定的数据文件。丁某再对该软件二次包装后进行销售,违法所得2.4万余元。
       2022年5月10日,经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梁溪区人民法院以提供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罪判处被告人丁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三万元。
       什么是爬虫技术
       网络爬虫(Web Crawler)(简称爬虫),是互联网时代一项运用非常普遍的网络信息搜索技术。爬虫技术的本质是一套实现高效下载的系统,通过遍历网络内容,按照指定规则提取所需的网页数据,并下载到本地形成互联网网页镜像备份的程序。换言之,是一种可以按照个性化需求,能够自动抓取互联网信息的程序或者脚本。
       爬虫技术作为一种网络信息搜索手段,具有技术中立性,我国法律对其也没有明令禁止,因此,只要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框架内合理使用,并不会有法律风险。但若利用特定网站漏洞,非法侵入、获取未公开数据或者未授权数据,情节严重的,也会构成刑事犯罪。

图为庭审现场
       本案涉及的法律法规
       上述案例中的丁某违反了《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三款 的规定:
       【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实施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明知所售软件可以突破短视频平台的安全保护措施,非法获取用户数据的前提下,依然对外出售,构成提供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也对该罪作出了具体规定:
       第三条 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提供能够用于非法获取支付结算、证券交易、期货交易等网络金融服务身份认证信息的专门性程序、工具五人次以上的;
       (二)提供第(一)项以外的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二十人次以上的;
       (三)明知他人实施非法获取支付结算、证券交易、期货交易等网络金融服务身份认证信息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五人次以上的;
       (四)明知他人实施第(三)项以外的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二十人次以上的;
       (五)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或者造成经济损失一万元以上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情节特别严重”:
       (一)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
       (二)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本案中关于“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的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对此做出了规定:
       第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程序、工具,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的“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
       (一)具有避开或者突破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措施,未经授权或者超越授权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的功能的;
       (二)具有避开或者突破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措施,未经授权或者超越授权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控制的功能的;
       (三)其他专门设计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的程序、工具。
       根据上述条文第一、二项内容,“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中的程序、工具,第一是指行为人提供的程序、工具只能用于实施非法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用途,而不包括那些既可以用于违法犯罪目的又可以用于合法目的的“中性程序、工具”。 
       第二,该程序、工具本身具有避开或者突破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措施的功能。有不少木马程序既可用于合法目的也可用于非法目的,属于“中性程序”,比如Windows系统自带的Terminal Services(终端服务)也可以用于远程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而那些可以自动阻止杀毒软件运行或者直接卸载杀毒软件的木马程序,则满足第二条所规定的情形。
       第三,获取数据和控制功能是在未经授权或者超越授权的状态下实现的。“中性程序、工具”不能在未授权状态下自动获取数据或者控制他人计算机。所以,获取数据是否有权限是判断“中性”与否的关键。
       此外,上述条文第三项还规定了“其他专门设计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的程序、工具”,举例来说,黑客为了攻击某特定系统会根据目标系统本身漏洞来编写,此类程序、工具难以一一进行分类列举,因此,对于第三项的判断更多的还是需要通过程序编写者的主观动机进行认定,结合具体案件案情进行分析。

陈一鸣律师
江苏三法(江北新区)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三法刑辩中心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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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法刑辩中心成立于2017年,是江苏三法律师事务所内设的刑事案件办理与刑事法学研究为一体的专业化刑辩机构,中心现有专业刑事律师十余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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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多年来,三法刑辩中心成功办理了多起无罪、不起诉、撤案案件和众多罪轻辩护案件。诸多案例被刊载于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报、刑事审判参考等权威司法刊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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