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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执行难?拒执犯罪盘一盘!

发布时间:2022-05-09
       长期以来,民事案件生效裁判的有效执行一直是一个“老大难”的问题。解决“执行难”问题,除了积极动用民事诉讼相关规定中的手段外,还应当积极考虑对被执行人适用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然而,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公布的江苏地区基层法院“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裁判文书为772篇,这说明在实务中,“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适用率并不高。
       拒执犯罪的相关立法解释、司法解释的规定,是较为完备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二条,共计规定了多达12种的“有能力执行而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具体拒执犯罪情形。
       而这其中有7种情形明确要求把“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作为入罪条件。那么,如何理解“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以及如何认定拒执行为与“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是准确适用“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难点。
       对于这一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刑事审判参考》第130辑中发布的第1462号指导案例中明确指出:“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不仅指生效的判决、裁定确定的内容终局性、永久性无法执行,也包括被执行人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导致执行措施无法有效开展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所保护的法益一方面是当事人胜诉利益的实现;另一方面,本罪所保护的核心法益实际是司法的权威和秩序。当法院启动强制执行程序后,拒不执行人所对抗的就不仅仅是债权人的债权,而是法院强制执行的司法活动。
       因此,如果只是从“结果”的角度去判断拒执行为有没有对债权人债权实现造成的影响,实际上是忽视了拒执行为本身的严重程度以及客观上给法院执行活动带来的难度,这将无法有效保护本罪所保护的法益。
       在我们代理执行阶段的案件时,不仅要积极考虑民事诉讼中的执行手段,还应当积极考虑刑法“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适用可能。第1462号指导案例的积极意义在于,在代理拒执犯罪的申诉控告案件时,不仅应积极考虑被执行人拒执行为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影响,还应立足于法院执行的角度,积极考虑被执行人拒执行为本身妨碍执行行为的严重程度。
       多重角度系统办理执行案件,积极考虑刑事控告路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或成为压死“老赖”的最后一根稻草。
《刑事审判参考》第1462号指导案例
李秋发、肖应文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 武夷山市人民法院
       案  号: (2020)闽0782刑初74号
       案  由: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裁判日期: 2020年08月04日
       武夷山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0)闽0782刑初74号
       公诉机关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肖应文,男,1969年5月12日出生于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X族,中专文化,茶商,户籍地南平市建阳区,住北京市朝阳区,因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7月30日被武夷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夷山市看守所。
       被告人李秋发,男,1978年12月9日出生于福建省武夷山市,X族,小学文化,驾驶员,住武夷山市,因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9月4日被武夷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2日被武夷山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20年5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2020年8月4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武夷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检察院以武检诉刑诉[2019]2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肖应文、李秋发犯拒不执行判决罪,于2020年4月24日提起公诉,本院于2020年5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6月4日、2020年8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夷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青、检察官助理余绍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肖应文、李秋发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武夷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2月,被告人肖应文为躲避债权人讨债及防止房屋被低价拍卖,与周某签订虚假房屋租赁合同并伪造第一个五年期的房屋租金支付记录,其后将位于武夷山市度假区的房屋(房权证号为武房字第××号,以下简称“环岛西路房屋”)交付给被告人李秋发看管,便前往北京。其后,李秋发经肖应文同意将环岛西路房屋注册为“顺风快捷酒店”经营使用。2012年至2013年期间,李建华等11人因与肖应文民间借贷纠纷陆续起诉到武夷山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法院判决肖应文偿还李建华等11人本金共计2200万元及利息。因肖应文下落不明无法偿还,李建华等人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受理后于2013年1-5月期间陆续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
       2017年5月25日,被告人李秋发在法院向其了解环岛西路房屋租金支付情况时,表示将继续承租,同时虚构第二个五年期的房屋租金70万元,已由合伙人周某直接支付给被告人肖应文,并收到肖应文书写的收条。其后李秋发联系肖应文,在肖应文的授意下自己伪造了该笔租金收条应付法院。2018年4月1日,李秋发将环岛西路房屋租赁给胡某,陆续收到胡某的房屋租金30万元。
2019年7月12日,被告人李秋发在武夷山市公安局找其了解情况后,遂前往北京找被告人肖应文商量对策,肖应文担心自己直接收取该笔租金会增加其罪责,遂给李秋发伪造了220万元的借条,用虚构的债务冲抵房屋租金的形式来应对,致使判决至今都无法执行。
       2019年7月30日,被告人肖应文到武夷山市公安局投案。2019年9月4日,被告人李秋发经电话传唤到案。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并认为,被告人肖应文、李秋发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肖应文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未作辩解。
       被告人李秋发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但对公诉机关认定其为主犯提出异议,辩解称:是肖应文将房屋交给其看管的。
       经审理查明,2012年2月,被告人肖应文为躲避债权人讨债及防止其环岛西路房屋(房权证号为武房字第××号)被法院低价拍卖,遂与周某签订虚假房屋租赁合同,并伪造第一个五年期的房屋租金支付记录。之后,肖应文将环岛西路房屋交付给被告人李秋发看管,便前往北京。其后,李秋发经肖应文同意,将环岛西路房屋注册为“顺风快捷酒店”经营使用。2012年至2013年期间,李建华等11人因与肖应文民间借贷纠纷陆续起诉至法院,法院判决肖应文偿还李建华等11人本金共计2200万元及利息。因肖应文下落不明无法偿还,李建华等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受理后于2013年1-5月期间陆续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
       2017年5月25日,法院执行局干警向李秋发了解环岛西路房屋租金支付情况时,李秋发表示将继续承租,同时谎称:第二个五年期的房屋租金70万元,已由合伙人周某直接支付给肖应文,并收到肖应文书写的收条。其后,李秋发联系肖应文,在肖应文的授意下自己伪造了该笔租金收条应付法院。2018年4月1日,李秋发将环岛西路房屋租赁给胡某,陆续收到胡某的房屋租金共计30万元。
       2019年7月12日,李秋发在侦查人员找其了解情况后,遂前往北京找肖应文商量对策,肖应文担心自己直接收取该笔租金会增加罪责,遂伪造了220万元的借条给李秋发,用虚构的债务冲抵房屋租金的形式来应对。
       2019年7月30日,肖应文到武夷山市公安局投案。2019年9月4日,李秋发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
       另查明,2013年9月,李秋发将环岛西路房屋中的一个店面出租给李某开福利彩票店,收取租金5.4万元;2016年4月,李秋发将环岛西路房屋中的一个店面出租给詹某开茶叶店,收取租金5.2万元。
       上述事实有移送侦查函、受案登记表、二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房屋租赁合同、银行转账记录、收条、借条、情况说明、案件执行材料等书证;证人肖某、周某、胡某、李某、刘某、柳某、詹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被告人肖应文、李秋发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被告人肖应文、李秋发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应文、李秋发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肖应文主动投案,李秋发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二被告人到案后在侦查阶段供述反复,但在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本案中,李秋发虽属授意于肖应文,而伙同肖应文共同实施拒不执行法院的判决的犯罪,但其行为在共同犯罪中是不可或缺的,且客观上,李秋发将被执行标的物租赁给他人获取非法利益后占为己有,而拒不退还。故对肖应文、李秋发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不应区分主从犯,李秋发提出不是主犯的辩解意见,理由不充分,不予采纳。综合肖应文、李秋发的犯罪情节、性质、悔罪表现等情形,本院对肖应文、李秋发的刑罚进行考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肖应文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8月30日起至2022年2月28日止。)
       二、被告人李秋发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8月4日起至2022年6月3日止。)
       三、继续追缴李秋发的犯罪所得40.6万元,作为执行案件执行款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长 李红敏
人民陪审员 吴智宏
人民陪审员 林 剑
二〇二〇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江 燕
 
 
       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三条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陈曲律师
       江苏三法律师事务所青年律师委员会副主任(派驻江北新区分所),三法刑辩中心成员。南京律协律师辩论团副部长,温州理工学院法学专业技能竞赛基地校外指导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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