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电话
025-58599060
邮 编
210012
025-58599060
邮 编
210012
著作权的是与非 | 刘畊宏要给周杰伦交《本草纲目》的版权费吗?
随着刘畊宏直播健身的大火,《本草纲目》配“毽子操”刮起全民健身新风尚,那么刘畊宏将周杰伦的音乐在直播时用做bgm要支付版权费吗?网络主播在直播中使用他人音乐作品要经过许可吗?类似的,在饭店、咖啡厅等公共场合播放音乐侵犯他人著作权吗?
因此,使用他人作品须经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否则将有侵权之虞。但出于社会公众利益的需要,著作权法亦允许在一定条件下,对作品进行使用既不需要经过著作权人许可,也不需要支付报酬,即如果对作品的使用属于合理使用将不构成著作权侵权。
我国的合理使用制度源于《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以下简称《伯尔尼公约》)。
《伯尔尼公约》第9条第2款规定“本同盟成员国法律得允许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复制上述作品,只要这种复制不损害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致无故侵害作者的合法利益”。第10条第1款规定,“从一部合法向公众发表的作品中摘出引文,包括以报刊摘要形式摘引报纸期刊的文章,只要符合合理使用,在为达到目的的正当需要的范围内,就属合法”。
我国《著作权法》第24条对属于合理使用的具体情形做出了列举,当使用行为满足列举情形,且在使用时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未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未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时,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1条规定,依照著作权法有关规定,使用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的已经发表的作品的,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6条也规定了8种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他人作品属于合理使用的情形。
基于此,合理使用的判断也被提炼为“三步检验法”,按照以下步骤依次进行比对,当所有步骤均被满足时,认定构成合理使用。
第一步:判断该行为是否属于合理使用的适用范围
即审查使用行为是否属于著作权法列举的合理使用的特定情形。
第二步:判断该行为是否影响了作品的正常使用
即在未经著作权人同意的情形下,该行为是否已经影响甚至阻碍了著作权人对其作品权利的行使。
第三步:判断该行为是否不合理地损害权利人的正当利益
即合理使用虽然是对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限制,但仍以不能损害权利人的正当利益为前提。
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人享有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所以无论是网络主播在直播中使用他人音乐作品,还是饭店、咖啡厅等公共场合播放音乐,如果事先没有经过著作权人的许可,将构成著作权侵权。
对照合理使用制度的“三步检验法”,如果使用行为满足我国法律法规列举的合理使用情形,在使用时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且并未影响原作品的正常使用,也未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可免遭著作权侵权的指控。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修正)》第二十四条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著作权人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改编、汇编、播放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文化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且不以营利为目的;
(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已经发表的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十二)以阅读障碍者能够感知的无障碍方式向其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2013修订)》第二十一条
依照著作权法有关规定,使用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的已经发表的作品的,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2013修订)》第六条
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他人作品,属于下列情形的,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
(一)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向公众提供的作品中适当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报道时事新闻,在向公众提供的作品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向少数教学、科研人员提供少量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向公众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
(五)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向中国境内少数民族提供;
(六)不以营利为目的,以盲人能够感知的独特方式向盲人提供已经发表的文字作品;
(七)向公众提供在信息网络上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问题的时事性文章;
(八)向公众提供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

唐人街探案3中迈克尔杰克逊的插曲《heal the world》版权费就高达100万美元。
我国著作权法第十条对著作权人的人身权和财产权进行了列举,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以及其他权利,同时规定著作权人有权许可并转让财产性著作权,有权依照约定或法律规定获得报酬,以此保障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进而鼓励作品的创作和传播。因此,使用他人作品须经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否则将有侵权之虞。但出于社会公众利益的需要,著作权法亦允许在一定条件下,对作品进行使用既不需要经过著作权人许可,也不需要支付报酬,即如果对作品的使用属于合理使用将不构成著作权侵权。
我国的合理使用制度源于《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以下简称《伯尔尼公约》)。
《伯尔尼公约》第9条第2款规定“本同盟成员国法律得允许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复制上述作品,只要这种复制不损害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致无故侵害作者的合法利益”。第10条第1款规定,“从一部合法向公众发表的作品中摘出引文,包括以报刊摘要形式摘引报纸期刊的文章,只要符合合理使用,在为达到目的的正当需要的范围内,就属合法”。
我国《著作权法》第24条对属于合理使用的具体情形做出了列举,当使用行为满足列举情形,且在使用时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未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未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时,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1条规定,依照著作权法有关规定,使用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的已经发表的作品的,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6条也规定了8种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他人作品属于合理使用的情形。
基于此,合理使用的判断也被提炼为“三步检验法”,按照以下步骤依次进行比对,当所有步骤均被满足时,认定构成合理使用。
第一步:判断该行为是否属于合理使用的适用范围
即审查使用行为是否属于著作权法列举的合理使用的特定情形。
第二步:判断该行为是否影响了作品的正常使用
即在未经著作权人同意的情形下,该行为是否已经影响甚至阻碍了著作权人对其作品权利的行使。
第三步:判断该行为是否不合理地损害权利人的正当利益
即合理使用虽然是对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限制,但仍以不能损害权利人的正当利益为前提。
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人享有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所以无论是网络主播在直播中使用他人音乐作品,还是饭店、咖啡厅等公共场合播放音乐,如果事先没有经过著作权人的许可,将构成著作权侵权。
对照合理使用制度的“三步检验法”,如果使用行为满足我国法律法规列举的合理使用情形,在使用时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且并未影响原作品的正常使用,也未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可免遭著作权侵权的指控。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修正)》第二十四条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著作权人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改编、汇编、播放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文化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且不以营利为目的;
(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已经发表的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十二)以阅读障碍者能够感知的无障碍方式向其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2013修订)》第二十一条
依照著作权法有关规定,使用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的已经发表的作品的,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2013修订)》第六条
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他人作品,属于下列情形的,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
(一)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向公众提供的作品中适当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报道时事新闻,在向公众提供的作品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向少数教学、科研人员提供少量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向公众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
(五)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向中国境内少数民族提供;
(六)不以营利为目的,以盲人能够感知的独特方式向盲人提供已经发表的文字作品;
(七)向公众提供在信息网络上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问题的时事性文章;
(八)向公众提供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

张雨溪律师
本所专职律师,民商法学硕士,曾担任江苏省人大常委会立法助理,专业领域:民商法。
江苏三法律师事务所
南京市雨花台区软件大道168号润和创智中心C幢6、7层
电话:025-58599060
江苏三法(江北新区)律师事务所
南京市江北新区浦滨路211号基因大厦一期B栋11楼
电话:025-58101775
江苏三法(江阴)律师事务所
江阴市人民东路1091号佳兆业广场806、807室
电话:0510-80666369
江苏三法(扬州)律师事务所
扬州市江阳西路109号绿地商务广场A座709-712室
电话:0514—86027888
江苏三法(镇江)律师事务所
镇江市京口区学府路88号中建大厦20层
电话:0511-85988666
江苏三法律师事务所
南京市雨花台区软件大道168号润和创智中心C幢6、7层
电话:025-58599060
江苏三法(江北新区)律师事务所
南京市江北新区浦滨路211号基因大厦一期B栋11楼
电话:025-58101775
江苏三法(江阴)律师事务所
江阴市人民东路1091号佳兆业广场806、807室
电话:0510-80666369
江苏三法(扬州)律师事务所
扬州市江阳西路109号绿地商务广场A座709-712室
电话:0514—86027888
江苏三法(镇江)律师事务所
镇江市京口区学府路88号中建大厦20层
电话:0511-859886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