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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解读 | 破产清算与强制清算的选择与适用

发布时间:2022-04-15
       现代社会是一个充满风险又鼓励人们发挥智慧控制风险的社会。公司这一巧妙的组织形式推动资本市场不断发展,创造经济效益的同时也带来了潜在的风险。尤其是闲置公司、经营异常公司继续存续会给股东、法定代表人及高级管理人员等带来一定的法律和信用风险,如影响二次创业、关联企业融资,甚至关联人员被列入信用黑名单等。因此,闲置公司或经营异常公司应当及时退出市场。
       从法律规定来看,清算是经营主体合法消亡的一般途径。根据公司法、企业破产法等法律规定,企业可通过自行清算、强制清算、破产清算三种途径进行清算,并于清算完成后办理工商注销登记手续,彻底退出市场。不同的程序其适用前提、申请主体、法律依据等诸多方面存在差异,选择合适的退出途径可以最大程度实现程序的价值,从而实现债权人、债务人以及其他关系人的利益。本文拟就破产清算与强制清算在适用法律、适用情形、申请主体、管辖等方面进行对比梳理。

 
谢冬芳
江苏三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南京师范大学毕业,三法所破产团队成员。
 
三法所破产团队简介
        三法所破产团队成立于2008年,由40余名专职律师和10名商务、财务及行政辅助人员组成,队伍稳定且专业性强。团队内部分为资产组、经营组、债权组、职工组和综合组,每组各司其职又相互配合。具有完备的工作制度、预案系统,能够针对业务的不同情况,提供切实有效的解决方案。
       作为首批进入南京市破产管理人名册的单位,自2007年以来,先后办结了100余起破产案件,成功处理了多起在南京具有重要影响的案件,三法所破产团队积极挽救具有重整价值的企业。承办的破产案件曾先后被评为江苏省2017年、2018年度江苏省十大破产案例。
       三法所破产团队不仅拥有专业化人才、丰富的成功经验,而且储备了大量投资机构资源,可根据案件需要快速对接,保障案件的顺利推进,最大化实现各方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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