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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维码案2.0版:诈骗和盗窃的核心差异是什么?

发布时间:2022-04-06
       近日,正义网的一则新闻再次证明了现实远比小说精彩:
       近日,浙江金华。某医院口罩自动贩卖机6元口罩突然涨成14元。维修员发现机器被贴了2张假收款码,但付款后也能拿到口罩。民警很快抓到了嫌疑人罗某,经查,罗某贴了假码后,还保存了真码。每当有人向假收款码付款,他就给真收款码付款,赚取差价。
       几年前出现的替换二维码案1.0版,嫌疑人将自己的收款码覆盖在超市收款码上,客户扫码付款的钱进了嫌疑人的口袋,该行为应认定盗窃还是诈骗,引发了不小的争议。
      我的观点是盗窃,嫌疑人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但是并未对客户造成认识错误,客户更没有基于认识错误而做出错误的处分行为,扫码付款即获得商品的所有权,买卖合同生效并履行完毕,店主不能向客户追回商品。
       从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分析,嫌疑人的行为类似于表见代理。对店主而言,损失了货款,但是由于店主没有处分货款给嫌疑人的意思和行为,因此也没有被诈骗。嫌疑人是通过平和的方式转移了店主对货款的占有,构成盗窃。
       再看二维码案2.0版,这一次情况不同了,店主收到了货款,没有损失。嫌疑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造成买家对商品价格的错误认识,并基于错误认识交付了每只口罩8元的差价部分,嫌疑人的行为构成诈骗。
      1.0版和2.0版的差别正体现了诈骗和盗窃在犯罪构成上的实质差异,有无错误认识和交付行为,有是诈骗,无是盗窃。
      最后,我们还是希望现实中少一些这样的“创新”,不要再出现二维码案3.0版。

杨冬律师
江苏三法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派驻江北新区分所)
三法刑辩中心主任
        江苏东台人,江苏省律协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专业委员会主任。政协南京市委员会委员,曾获得南京市十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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