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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宋刚律师:破产程序中职工债权几点问题探讨
破产程序中,如何妥善处理职工债权尤为重要,基于普通职工与破产企业不平等的弱势地位,作为管理人需要最大限度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还要时刻谨记不宜过度保护职工债权,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要秉承勤勉尽责、忠实维护全体债权人的合法利益。
一、职工身份如何认定
我国私企业中,由于存在“家族式”集团企业,往往会存在用工的任意性和随意性问题,导致员工会在几家关联企业之间相互借用和调配,但又缺乏变更用工手续的情况较为普遍,又或者存在一套班子两块牌子的情况。
管理人在接管破产企业时,应同时要求破产企业提供在职人员花名册、社保申报缴纳清单、工资单及工资发放凭证等,综合各项证据,判断破产企业真实职工人数。
二、双倍工资是否属于职工债权
职工破产债权包括债务人拖欠职工的工资,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而其中工资是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即:劳动者付出劳动的等价交换物。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的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的差额,是不以劳动者付出劳动的多少为前提,而是以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违法行为为前提,虽然上述规定中使用了“工资”一词,但其实质上规定的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是惩罚性赔偿金,属法律规定中就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对用人单位施行的惩罚性措施,是因用人单位未按法律规定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承担的法定责任的体现,不属于劳动报酬,不是实质意义上的工资,不属于职工破产债权予以保护的范畴。
三、经济赔偿金是否属于职工债权
由于《破产法》并未明确经济赔偿金属于职工债权的范畴,只是在补偿金后加了一个等字,所以,实践中关于经济赔偿金是否属于职工债权的范畴存在争议。有观点认为经济赔偿金不属于职工债权的范畴,也有观点认为应当将经济赔偿金划分区别对待。
笔者认为,后一观点更能符合立法本意。《劳动合同法》规定经济补偿金,是为了保障劳动者建立新的劳动关系之前,一段合理期限内的生活问题。《劳动合同法》规定了经济赔偿金的计算方法,系按照经济补偿金两倍计算。由此可以看出,虽然《劳动合同法》使用了经济赔偿金一词,但其一半是具有补偿性质,一半是具有惩罚性质,故其惩罚性质的一半不应列为职工债权范畴,而补偿性质的一半应当属于职工债权范畴。
四、垫资是否属于职工债权
对于垫付部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提供司法保障若干问题的意见》、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审理指南》,均示明了由第三方垫付的职工工资等,原则上按照职工债权性质进行清偿。但是,由于职工债权的优先性,要求管理人在处理垫资时,须从严审查。如以签订借款合同等方式进行,即使借款用于支付工资,原则上也应当认定为借贷关系。
五、职工集资款是否属于职工债权
实践中存在着一些用人单位拖欠职工工资等,用人单位和职工约定一定支付一定的利息,将本应支付给职工的工资用于公司经营。对于这部分集资款,在本质上是属于欠付工资等,应当属于职工债权,但是因此产生的利息部分不属于职工债权,而是属于普通债权。此外,还存在部分职工借款给破产企业,或者为破产企业垫付费用,对于这部分职工款项,其属于民间借贷,应属于普通债权。
综上,破产程序中,如何妥善处理职工债权尤为重要,基于普通职工与破产企业不平等的弱势地位,作为管理人需要最大限度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还要时刻谨记不宜过度保护职工债权,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要秉承勤勉尽责、忠实维护全体债权人的合法利益。
作为首批进入南京市破产管理人名册的单位,自2007年以来,先后办结了100余起破产案件,成功处理了多起在南京具有重要影响的案件,三法所破产团队积极挽救具有重整价值的企业。承办的破产案件曾先后被评为江苏省2017年、2018年度江苏省十大破产案例。
三法所破产团队不仅拥有专业化人才、丰富的成功经验,而且储备了大量投资机构资源,可根据案件需要快速对接,保障案件的顺利推进,最大化实现各方利益。
江苏三法律师事务所
南京市雨花台区软件大道168号润和创智中心C幢6、7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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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职工身份如何认定
我国私企业中,由于存在“家族式”集团企业,往往会存在用工的任意性和随意性问题,导致员工会在几家关联企业之间相互借用和调配,但又缺乏变更用工手续的情况较为普遍,又或者存在一套班子两块牌子的情况。
管理人在接管破产企业时,应同时要求破产企业提供在职人员花名册、社保申报缴纳清单、工资单及工资发放凭证等,综合各项证据,判断破产企业真实职工人数。
二、双倍工资是否属于职工债权
职工破产债权包括债务人拖欠职工的工资,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而其中工资是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即:劳动者付出劳动的等价交换物。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的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的差额,是不以劳动者付出劳动的多少为前提,而是以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违法行为为前提,虽然上述规定中使用了“工资”一词,但其实质上规定的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是惩罚性赔偿金,属法律规定中就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对用人单位施行的惩罚性措施,是因用人单位未按法律规定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承担的法定责任的体现,不属于劳动报酬,不是实质意义上的工资,不属于职工破产债权予以保护的范畴。
三、经济赔偿金是否属于职工债权
由于《破产法》并未明确经济赔偿金属于职工债权的范畴,只是在补偿金后加了一个等字,所以,实践中关于经济赔偿金是否属于职工债权的范畴存在争议。有观点认为经济赔偿金不属于职工债权的范畴,也有观点认为应当将经济赔偿金划分区别对待。
笔者认为,后一观点更能符合立法本意。《劳动合同法》规定经济补偿金,是为了保障劳动者建立新的劳动关系之前,一段合理期限内的生活问题。《劳动合同法》规定了经济赔偿金的计算方法,系按照经济补偿金两倍计算。由此可以看出,虽然《劳动合同法》使用了经济赔偿金一词,但其一半是具有补偿性质,一半是具有惩罚性质,故其惩罚性质的一半不应列为职工债权范畴,而补偿性质的一半应当属于职工债权范畴。
四、垫资是否属于职工债权
对于垫付部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提供司法保障若干问题的意见》、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审理指南》,均示明了由第三方垫付的职工工资等,原则上按照职工债权性质进行清偿。但是,由于职工债权的优先性,要求管理人在处理垫资时,须从严审查。如以签订借款合同等方式进行,即使借款用于支付工资,原则上也应当认定为借贷关系。
五、职工集资款是否属于职工债权
实践中存在着一些用人单位拖欠职工工资等,用人单位和职工约定一定支付一定的利息,将本应支付给职工的工资用于公司经营。对于这部分集资款,在本质上是属于欠付工资等,应当属于职工债权,但是因此产生的利息部分不属于职工债权,而是属于普通债权。此外,还存在部分职工借款给破产企业,或者为破产企业垫付费用,对于这部分职工款项,其属于民间借贷,应属于普通债权。
综上,破产程序中,如何妥善处理职工债权尤为重要,基于普通职工与破产企业不平等的弱势地位,作为管理人需要最大限度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还要时刻谨记不宜过度保护职工债权,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要秉承勤勉尽责、忠实维护全体债权人的合法利益。
三法所破产团队简介
三法所破产团队成立于2008年,由40余名专职律师和10名商务、财务及行政辅助人员组成,队伍稳定且专业性强。团队内部分为资产组、经营组、债权组、职工组和综合组,每组各司其职又相互配合。具有完备的工作制度、预案系统,能够针对业务的不同情况,提供切实有效的解决方案。作为首批进入南京市破产管理人名册的单位,自2007年以来,先后办结了100余起破产案件,成功处理了多起在南京具有重要影响的案件,三法所破产团队积极挽救具有重整价值的企业。承办的破产案件曾先后被评为江苏省2017年、2018年度江苏省十大破产案例。
三法所破产团队不仅拥有专业化人才、丰富的成功经验,而且储备了大量投资机构资源,可根据案件需要快速对接,保障案件的顺利推进,最大化实现各方利益。

宋刚律师
江苏三法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有扎实的专业理论功底和丰富的执业经验;擅长于企业破产业务、金融业务、民商事争议解决、刑事辩护等。曾为国内知名银行服务,作为管理人参与多个破产案件有,如江苏省纺织工业(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及五家子公司合并破产重整案、江苏省冶金设计院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江苏海德石化集团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南京久源物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南京盛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淮安东鼎文化旅游商贸有限公司预重整案等。江苏三法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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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25-581017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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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514—86027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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