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电话
025-58599060
邮 编
210012
025-58599060
邮 编
210012
三法解读 | “追诉时效”如何成为辩护奇兵?
几年来关于刑事追诉时效有过三次热烈讨论,第一次是2016年初“南大碎尸案”案发20年时;第二次是2020年初“南医大奸杀案”告破时;第三次就是近期热议的“拐卖案”。
“南大碎尸案”“南医大奸杀案”分别发生于1996年和1992年,涉及到1996年《刑法》修订造成的79《刑法》和96《刑法》的法律适用问题,相较于发生于1998年的“拐卖案”,情况更为复杂。
有观点认为“拐卖案”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尽管本案拐卖行为发生在1998年,远超20年最长追诉期,但桑某妞、时某忠夫妇二人曾经因拐卖妇女罪被刑事处罚,但并未供述贩卖杨某侠的事实,该情形应属于‘在侦查机关、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逃避侦查、审判的’情形,不受追诉时效限制。该认定也得到司法实务的印证,例如(2019)鲁17刑初22号刑事判决书中认定‘被告人庄某归案后,并未如实供述第2起抢劫犯罪事实,在立案侦查后,逃避侦查,该起犯罪事实不受追诉时效的限制,故该起抢劫犯罪事实未过诉讼时效期限。’”
对此我有不同观点。《刑法》第八十八条【追诉期限的延长】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该条文规定的追诉期限的延长,前提是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受理案件。实践中对立案侦查有不同解读,最宽泛的解释是对事立案,最严格的解读是对人立案,折中意见是对事立案,并在案件与嫌疑人之间已经建立初步联系。即使是最宽泛的解释,底线也是涉嫌犯罪的行为已经暴露,司法机关已将涉嫌犯罪的事项立案侦查,如果涉嫌犯罪的行为并未暴露,司法机关根本没有立案侦查,则不具备适用《刑法》第八十八条追诉期限的延长的条件。
上文引用部分对(2019)鲁17刑初22号刑事判决书的解读存在偏差,抢劫案于1999年案发时即立案侦查,庄兆青于2001年到案后,拒不如实交代其参与的济南刘某被抢劫案、段某被抢劫案,因当时相关证据不足,导致无法认定其参与了该两起案件。
公安机关继续对其他涉案人员实施抓捕,未间断对庄兆青涉嫌的这两起案件的侦查工作。直至2017年底抓获同案犯后,才对庄兆青涉嫌的上述两起抢劫事实予以认定。
因此,除非桑某妞、时某忠夫妇二人曾经因拐卖妇女罪被刑事处罚的案件中包含对本案涉嫌犯罪的侦查,否则不属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不应适用追诉期限的延长。这也是“拐卖案”和(2019)鲁17刑初22号的本质区别。
检察机关认为“南医大奸杀案”受追诉时效限制,通过报请最高检核准追诉,理由之一是认为“在何为‘逃避侦查’的问题上,法律也没有具体解释,考虑到麻继钢没有改名换姓隐匿起来,虽然其曾在民警走访排查时撒谎,但也不认为其构成‘逃避侦查’。”这一典型案例明确的《刑法》第八十八条适用条件是对事立案+和嫌疑人建立联系+嫌疑人逃避侦查。
对刑事辩护而言,追诉时效常常被忽视,但在一些案件中,往往会成为有效辩护的一支奇兵。三法所就有合理运用追诉时效的典型案例,我的老师周羽正博士辩护的一起案件,一审判决十年有期徒刑,在二审中辩护律师明修栈道,改变了案件定性,重罪变轻罪;暗度陈仓,在变更罪名之后提出已超过追诉时效的辩护理由,被法院采纳,最终二审改判无罪,该案件作为典型案例刊载于《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我辩护的一起案件,也通过对追诉时效的论证达到了部分罪名无罪的有效辩护效果。
追诉时效,不再扑朔迷离,准确适用追诉时效,是指控、辩护、审判的共同责任。
多年来,三法刑辩中心成功办理了多起无罪、不起诉、撤案案件和众多罪轻辩护案件。诸多案例被刊载于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报、刑事审判参考等权威司法刊物。三法刑辩中心,用有温度的专业服务,守护您的生命与自由!
“南大碎尸案”“南医大奸杀案”分别发生于1996年和1992年,涉及到1996年《刑法》修订造成的79《刑法》和96《刑法》的法律适用问题,相较于发生于1998年的“拐卖案”,情况更为复杂。
有观点认为“拐卖案”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尽管本案拐卖行为发生在1998年,远超20年最长追诉期,但桑某妞、时某忠夫妇二人曾经因拐卖妇女罪被刑事处罚,但并未供述贩卖杨某侠的事实,该情形应属于‘在侦查机关、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逃避侦查、审判的’情形,不受追诉时效限制。该认定也得到司法实务的印证,例如(2019)鲁17刑初22号刑事判决书中认定‘被告人庄某归案后,并未如实供述第2起抢劫犯罪事实,在立案侦查后,逃避侦查,该起犯罪事实不受追诉时效的限制,故该起抢劫犯罪事实未过诉讼时效期限。’”
对此我有不同观点。《刑法》第八十八条【追诉期限的延长】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1996南大碎尸案被害人刁爱青
该条文规定的追诉期限的延长,前提是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受理案件。实践中对立案侦查有不同解读,最宽泛的解释是对事立案,最严格的解读是对人立案,折中意见是对事立案,并在案件与嫌疑人之间已经建立初步联系。即使是最宽泛的解释,底线也是涉嫌犯罪的行为已经暴露,司法机关已将涉嫌犯罪的事项立案侦查,如果涉嫌犯罪的行为并未暴露,司法机关根本没有立案侦查,则不具备适用《刑法》第八十八条追诉期限的延长的条件。
上文引用部分对(2019)鲁17刑初22号刑事判决书的解读存在偏差,抢劫案于1999年案发时即立案侦查,庄兆青于2001年到案后,拒不如实交代其参与的济南刘某被抢劫案、段某被抢劫案,因当时相关证据不足,导致无法认定其参与了该两起案件。

(2019)鲁17刑初22号刑事判决书
公安机关继续对其他涉案人员实施抓捕,未间断对庄兆青涉嫌的这两起案件的侦查工作。直至2017年底抓获同案犯后,才对庄兆青涉嫌的上述两起抢劫事实予以认定。
因此,除非桑某妞、时某忠夫妇二人曾经因拐卖妇女罪被刑事处罚的案件中包含对本案涉嫌犯罪的侦查,否则不属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不应适用追诉期限的延长。这也是“拐卖案”和(2019)鲁17刑初22号的本质区别。

南医大奸杀案凶手麻继钢
检察机关认为“南医大奸杀案”受追诉时效限制,通过报请最高检核准追诉,理由之一是认为“在何为‘逃避侦查’的问题上,法律也没有具体解释,考虑到麻继钢没有改名换姓隐匿起来,虽然其曾在民警走访排查时撒谎,但也不认为其构成‘逃避侦查’。”这一典型案例明确的《刑法》第八十八条适用条件是对事立案+和嫌疑人建立联系+嫌疑人逃避侦查。
对刑事辩护而言,追诉时效常常被忽视,但在一些案件中,往往会成为有效辩护的一支奇兵。三法所就有合理运用追诉时效的典型案例,我的老师周羽正博士辩护的一起案件,一审判决十年有期徒刑,在二审中辩护律师明修栈道,改变了案件定性,重罪变轻罪;暗度陈仓,在变更罪名之后提出已超过追诉时效的辩护理由,被法院采纳,最终二审改判无罪,该案件作为典型案例刊载于《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我辩护的一起案件,也通过对追诉时效的论证达到了部分罪名无罪的有效辩护效果。
追诉时效,不再扑朔迷离,准确适用追诉时效,是指控、辩护、审判的共同责任。

杨冬律师
江苏三法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派驻江北新区分所)
三法刑辩中心主任
江苏东台人,江苏省律协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专业委员会主任。政协南京市委员会委员,曾获得南京市十佳律师。
三法刑辩中心
三法刑辩中心成立于2017年,是江苏三法律师事务所内设的刑事案件办理与刑事法学研究为一体的专业化刑辩机构,中心现有专业刑事律师十余名。三法刑辩中心秉承法学研究、法治宣传、法律服务的理念,坚持专业化、团队化、规范化的工作准则,坚持统一的办案标准,统一的团队分工,统一的工作流程,高效专业的办理各类刑事辩护、刑事代理、申诉控告、刑事合规、刑事风险防控等案件与项目。多年来,三法刑辩中心成功办理了多起无罪、不起诉、撤案案件和众多罪轻辩护案件。诸多案例被刊载于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报、刑事审判参考等权威司法刊物。三法刑辩中心,用有温度的专业服务,守护您的生命与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