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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代理案件入选最高院“中国法院十大知识产权案件”

发布时间:2015-04-23
        由江苏三法律师事务所杨冬、金磊律师代理的南京宝庆银楼连锁发展有限公司等诉南京宝庆银楼首饰有限责任公司、南京宝庆首饰总公司特许经营合同、商标侵权系列纠纷案,历时五年,最终二审法院采纳我方观点从而胜诉。近日,该案被最高人民法院选为“2014年中国法院十大知识产权案件”,同时入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的“2014江苏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例”。
 
【基本案情】南京宝庆首饰总公司(以下简称宝庆总公司)、南京宝庆银楼首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宝庆首饰公司)是国有性质首饰企业,系我国首批“中华老字号”企业,其前身“宝庆银楼”发源于清朝年间,具有悠久的历史。上世纪80年代,宝庆总公司恢复老字号招牌,并在金银首饰商品类别注册了“宝庆”系列商标。经过多年的经营,“宝庆”系列商标在江苏特别是南京地区具有极高的知名度。
        2005年1月1日、2006年10月、2007年10月17日,宝庆首饰公司与南京宝庆银楼连锁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连锁公司)、江苏创煜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煜公司)就宝庆首饰公司拥有的“宝庆”系列注册商标及服务标识等经营资源的许可使用等事宜陆续签订了三份协议。根据协议约定,连锁公司有权在自己的经营业务中合理使用“宝庆”商标,有权管理、发展、开设“宝庆”加盟店,但加盟店的设立必须报宝庆首饰公司审批,连锁公司应按相应标准向宝庆首饰公司缴纳商标使用费和品牌管理费等。在双方合作期间,“宝庆”品牌获得了巨大发展,年销售额达数十亿元,但双方后因协商合资失败而最终导致合作关系破裂。2010年8月25日,宝庆总公司、宝庆首饰公司以连锁公司存在多种违约行为且构成根本违约为由,发函要求解除双方的合作协议,并同时在江苏多地法院提起商标侵权系列诉讼。而连锁公司、创煜公司亦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解除协议通知无效。